关于离婚纠纷中房屋分割的分析——以上海地区离婚纠纷中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情形为例

2025-12-19


房产作为每个家庭的核心财产之一,不仅是一个家庭在某个城市中安家乐业的基础保障,也是从古至今家族财富传承最常见的载体。当夫妻双方的婚姻出现危机时,对于分割夫妻双方共有的房产,往往需要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并从保护无过错方及利于子女生活的角度做出慎重决定。

尽管每一件婚姻纠纷中所需分割的房产数量、房屋价值以及双方对房屋折价款的负担能力等情况各有不同,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三)第三条的规定,对于分割夫妻共有的房屋总体上分为三种情形,即(1)双方竞价取得房屋,取得房屋一方向对方支付折价款;(2)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该方向对方折价补偿;(3)双方就拍卖、变卖房屋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夫妻一方或双方无力负担房屋折价款、以及房地产行业整体下行的大背景,就“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情形”做初步探讨。经检索上海地区相关案例,该情形主要有如下几种处理办法:




一、判决双方按份共有房屋


当夫妻双方均不主张取得房屋时,案涉房屋的产权可由法院判决双方按份共有(参考(2023)沪0104民初13970号案)。对于双方各自享有的份额,既可以由双方协商一致后由法院予以确认,亦可由法院根据双方出资比例以及贡献大小予以判决,如房屋仍有贷款未清偿,则剩余房屋贷款由双方按各自享有房屋份额的比例各自负担。



二、判决限期出售案涉房屋,如超期未售,双方均有权申请拍卖或变卖就所得价款予以分配


当房屋无法由任何一方所有时,将房屋出售所得的价款按各自所占份额的比例予以分配是较为合理的路径之一。然而实际操作中,往往会出现双方在出售案涉房屋的过程中就所托中介、房屋售价等无法达成一致,导致房屋长期无法出售的僵局,为了妥善处理这一处境,司法实践赋予双方在出售房屋的合理期限届满后均享有申请拍卖、变卖房屋的权利(参考(2021)沪0112民初7700号案)。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出售房屋的合理期限,既可以由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也可以由法院自由裁量,通常为二至六个月。对于出售房屋产生的相关税费,亦按各自所占产权份额予以分担。



三、法院根据房屋的市场价值及实际居住情况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由该方向另一方支付折价款


尽管双方均可以主张案涉房屋归对方所有,并由对方向己方支付折价款,但法院仍可以参照“一方拿房并向对方支付折价款”的模式进行判决。当然,该种判决方式也是在综合考量房屋实际居住情况(比如夫妻一方长期在国外,则房屋归在国内居住一方所有较为适宜,参考(2014)徐民一(民)初字第10690号案)、房屋的市场价值等因素的情况下作出的,对于拿房一方应当向对方支付的折价款,则由法官根据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大小,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等因素进行裁量。


诚然,除以上常见的处理形式以外,对于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处理方式仍需要落实到个案中各方当事人的具体诉求。比如在笔者团队承办的一起婚姻纠纷案件中,双方有两套房屋需要分割,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原因在于双方均无力向对方支付折价款。此时,可以建议各自均取得一套房屋,则彼此需要向对方支付的折价款便可以相互折抵,充分减少分割房屋对双方所造成的压力。


综上所述,无论是传统的折价补偿、还是合理期限内共同出售,出售不成申请拍卖变卖、抑或是继续按份共有,每一种判决方式不仅是在夫妻结束婚姻关系时自行或由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的慎重处置,更结合了司法实践对每个婚姻所组建的家庭利益的长远考虑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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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江儒嫣

大成上海 律师

jiang.ruyan@denton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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