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双方均可以主张案涉房屋归对方所有,并由对方向己方支付折价款,但法院仍可以参照“一方拿房并向对方支付折价款”的模式进行判决。当然,该种判决方式也是在综合考量房屋实际居住情况(比如夫妻一方长期在国外,则房屋归在国内居住一方所有较为适宜,参考(2014)徐民一(民)初字第10690号案)、房屋的市场价值等因素的情况下作出的,对于拿房一方应当向对方支付的折价款,则由法官根据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大小,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等因素进行裁量。
诚然,除以上常见的处理形式以外,对于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处理方式仍需要落实到个案中各方当事人的具体诉求。比如在笔者团队承办的一起婚姻纠纷案件中,双方有两套房屋需要分割,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原因在于双方均无力向对方支付折价款。此时,可以建议各自均取得一套房屋,则彼此需要向对方支付的折价款便可以相互折抵,充分减少分割房屋对双方所造成的压力。
综上所述,无论是传统的折价补偿、还是合理期限内共同出售,出售不成申请拍卖变卖、抑或是继续按份共有,每一种判决方式不仅是在夫妻结束婚姻关系时自行或由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的慎重处置,更结合了司法实践对每个婚姻所组建的家庭利益的长远考虑与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