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代和观念的进步,男女恋爱期间意外怀孕事件已经变得越发常见,但很多时候由于双方对未来规划不一致或者男方刻意逃避责任等诸多不同原因,女方被迫只能选择去医院人工流产。在这种情况下女方是否有权要求男方赔偿损失呢?如果起诉该以什么案由起诉呢?女方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
能以婚姻家庭纠纷为案由起诉吗?不能
《最高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家事类案件相关的48个实务问答》中有提到因为上述情形属于同居造成的后果,无合法婚姻为前提,请求无法律依据,故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为离婚赔偿的情形已由《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明确规定,而且这几种情形都以“过错”为前提。
但如果女方因怀孕流产造成的身心健康问题是男方原因造成的,女方可以就此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即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作为案由起诉较为恰当,性质上为侵权案件。
现实问题:
小丽和小强于2023年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后发展成为恋爱关系,小丽系单身未婚女性,抱着结婚目的与小强真诚交往,但恋爱期间小强不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小丽怀孕。小强得知小丽怀孕的消息后,一开始表示要对小丽负责,但不久后又对小丽回避、敷衍,最终不理不睬。小丽多次尝试与小强沟通,但均无结果,在确认结婚无望后,被迫到医院检查并做了流产手术,在整个手术以及术后疗伤过程中,小强没有给予丝毫情感和物质上的关心和照顾。小丽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小强赔偿其因流产手术所支出的医疗费及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合计20000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法院判决:
精神抚慰金不予支持,但医疗费等合理损失各自承担50%。
裁判分析:
1、根据公平原则,男方对女方遭受的损失适当分担。
一般侵权行为应当符合以下四个要件: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二是行为具有违法性;三是要有损害后果;四是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小丽和小强系自由恋爱的男女朋友关系,双方均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双方在恋爱期间发生性行为属双方自愿行为,也应预见到所产生的相应后果。对于小丽意外怀孕怀孕并选择流产,系男女双方共同导致,双方不存在法律上的过错,但双方都对结果有一定责任,故根据公平原则各自承担50%。
2、为什么不支持精神抚慰金?
(1)女方作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恋爱的权利和自由,同时也应当预见因恋爱发生性行为所产生的相应后果。
(2)男方不具有法律上的过错。
(3)打胎一般达不到致残的程度,实务中也很难证明打胎对女方精神造成严重损害的程度。
3、打胎的哪些费用可以向男方主张?
打胎可以按人身损害主张赔偿,一般可以主张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和交通费等。
4、男方在什么情况下构成侵权,且需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男方如果存在欺骗,如隐瞒婚姻事实与女方交往,或者强奸、暴力等犯罪行为,都是对女性合法权利的侵犯,对女方造成了损害,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一般会审查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女方是否存在损害结果
关于损害结果的认定,正常来讲,人流除了会对女方的人身和财产权利造成损害,比如人流手术、术后恢复等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以及导致无法再生育的身体健康问题,流产更是对女性精神层面的较大考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例如在某案件中,法院认为虽双方都是自愿行为,但由于男女双方在身体生理上的差异,身体上的损害一般由女方承受,人流手术确实会对女方的身体造成一定的伤害,依据公平责任原则,男方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因医疗费用男方已经支付完毕,故最终判决由男方再行支付女方误工费、营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5万元。
2.男方行为与女方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女方在起诉时应当提交聊天记录、就诊记录等初步证据来证明男方行为与女方怀孕流产造成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女方未提交任何证据,则可能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例如在某案件中,鉴于男方矢口否认,实际情况也无法做DNA鉴定,法院认为女方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现在月经失调与202X年X月份的流产存在因果关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女方的诉请 。
例如在某案件中,男方辩称女方宫外孕流产是因其自身特殊生理结构导致,并非男方行为导致。但怀孕本身是可以预见的,即使女方的生理结构特殊或在受孕时体质确有异常,即使发生宫外孕是低概率事件,但该介入因素也不能阻断男方基于过失而生的侵权行为和女方受损害的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故法院最终认定男方行为与女方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男方是否存在过错等综合认定
关于过错的认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此类案件中“过错”的认定,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经过检索裁判文书网,对此存在多种裁判标准和裁判尺度。
有的法院认为男方不存在过错无须赔偿,比如某案件中,法院认为男女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清楚明白发生男女关系间没有采取避孕措施可能会导致怀孕的后果,但女方却放任结果发生,男方对此不具有侵权行为过错责任,故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有的法院认为男女双方虽不存在过错但适用公平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在此类案件中一般是由男女双方各承担50%的损失。这也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处理方式,可以说也是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人流对女方造成了损害的客观事实。
还有的法院认为男方单方存在过错,基本上是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形,如女方是未成年人等情形。
也有法院认为男女双方对此均存在过错,如在某案件中,法院认为男方在双方发展男女关系过程中对婚姻状况进行编造,并积极主动与女方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明显有悖于我国公序良俗,具有严重过错。在此过程中,男方未采取措施避免女方怀孕,应当对女方由此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但鉴于女方也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对男女双方交往、发生性关系等行为的后果具备基本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其对损害的发生亦负有一定责任,最终判决男方对女方的损失承担80%的责任。
综上可以看出“过错”认定是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审查重点。
男女双方在恋爱过程中应该有积极向上的恋爱观,应当自重、自爱。虽然现代社会观念转变,婚前同居已经得到更广泛的接受与认可,但是女性还是应当始终以保护好自己为前提,男性也要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去尊重和对待身边的女性。
男女之间的恋爱并非一成不变,双方在与异性接触交往中应有充分的风险意识,多听多看、谨言慎行、自尊自爱,避免伤害他人或被他人伤害,如果权益受损要勇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