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账号、游戏账号成为离婚财产分割“新战场”

2025-12-25

经济发展催生不同形态的财产,尤其自媒体账号、游戏账号等新型财产已成为离婚财产分割的“新战场”。对此,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诸多争议,但新型财产也可遵循原则分割,笔者以“是否为共同财产”“归属如何确定”“价值如何计算”三个核心问题切入,为新时代的夫妻提供维权参考。


先来看个真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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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陈某经营着自己的快手账户,婚后不久,陈某又注册了同名抖音账户,粉丝量迅速发展到300多万,经营短视频自媒体账户成为其主要经济收入来源。


近年来,陈某与谢某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离婚争执让陈某无心再经营维护账户并停更一年多。


诉讼中,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于陈某运营的300多万粉丝的抖音账户和10多万粉丝的快手账户归属和价值问题产生争议。


陈某认为,两个短视频账户具有人身属性和不可分割性,一直由其负责策划、维护、经营、拍摄、设计,谢某从未参与运营,故两个账户应属于其个人财产,况且两个账户停更一年多,以后是否继续运营尚不确定,并不值很多钱。


法院认为,诉争运营的抖音账户是婚后注册,快手账户的粉丝量也是婚后发展起来的。两个自媒体账户粉丝量已经达到一定数量,能够获取广告收入、平台流量收入等,带来可观的经济收益,具有财产属性,其中财产性权利和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基于两个自媒体账户的注册和运营都由陈某负责,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故在财产分割时可以采取账户归陈某单独所有,由陈某给予谢某一定经济补偿的方式处理。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均同意上述分割原则,并自行协商账户价值达成调解协议。


结合上述案例,我们可以关注到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关键在于“婚后取得+财产属性”双重标准


新型财产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核心在于是否满足“婚后取得”与“具有财产属性”两大要件,以自媒体账号为例:


首先,应当考虑自媒体账号是否属于夫妻以外的第三人。


如根据合同约定,部分自媒体账号的所有权实际属于公司或者夫妻以外的第三人。那么该账号本身则无法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分割,但是夫妻双方在账号运营期间取得的合法报酬等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割。


其次,从“取得时间”来看,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收益为共同财产。


若账号注册于婚后,或婚前注册但婚后通过夫妻共同投入实现粉丝量、收益大幅增值,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案例中虽然一个账号注册在婚前,但是大部分现存的粉丝量也是在婚后运营才上涨的,且收益用于家庭开支,符合“婚后取得”的核心要件。


再次,从“财产属性”来看,新型财产需具备经济价值与可支配性。


前述案例中的自媒体账号作为财产分割的重要原因是因为该账号拥有诸多粉丝且已经商业化。该账号的广告收益、直播打赏、带货佣金等直接体现经济价值,而粉丝量、账号权重等间接反映财产潜力,均属于财产性权利范畴。反之,仅用于个人社交、无商业收益的普通社交账号,因缺乏实质财产属性,通常不纳入分割范围。


如果夫妻双方已经书面约定自媒体账号归属一方且该书面约定有效,则应当根据约定履行,属于约定方的个人财产。


归属判定规则——人身专属性优先,实际贡献为辅


案例中涉及到的自媒体账号是新型财产的一种,但不是全部,还有电商账号等,但是都离不开人的努力,具有较为明显的人身关系,根据新型财产人身专属性的强弱,可以区分不同的归属划分标准:


(一)强人身专属性新型财产:


如以个人肖像、姓名为核心人设的账号等。此类账号往往因与注册人、运营人的人身不可分离,原则上归实际运营方所有。


尤其是固定人物出境的账号,其人设塑造、内容风格、粉丝粘性均与运营者个人特质深度绑定,若变更所有人可能导致账号价值大幅贬损。


(二)中等强度人身专属性新型财产:


如电商店铺、知识付费账号。知识付费账号的核心来源于知识的不断更新产出,电商店铺在选品和运营也高度依赖运营人,此类账号的使用和运营原则上归实际运营方所有,但需综合考量双方贡献度。若配偶参与账号策划、商务对接、内容创作等核心工作,可适当提高补偿比例。


(三)弱人身专属性新型财产:


如虚拟货币、平台积分、特殊游戏装备。分割规则与普通共同财产一致,可采用折价补偿、按份分割等方式。此类财产与人身关联较弱,核心价值在于经济属性,故优先考虑公平分割原则。


此外,针对实名注册方与实际运营方不一致的情况,优先考虑实际运营方,若账号由非注册方实际运营,且能提供创作记录、后台数据、商务合同等证据,法院可判决账号归实际运营方所有,并要求注册方配合办理实名变更手续。【1】81-83


价值评估:法院优先采用“协商定价”。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可能参考三类标准       


新型财产除了已经标准化财产外,还存在很多无法以唯一标准评价的新型财产。尤其是不同类型的自媒体账号,其价值已经无法简单仅以粉丝数量衡量。


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一般而言,法院优先采用“协商定价”。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可能参考三类标准:


一是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估值报告,一般重点核算账号近年的净收益;


二是平台交易数据,如同类账号的转让价格、广告报价单;


三是适用于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标准化新型财产的官方回收价或第三方交易平台成交价。【1】,84-88


计算净利润的角度看,运营成本的认定是关键。法院通常会扣除账号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投流费用、设备购置款、团队薪酬、场地租金等成本,仅以净收益作为分割基数。


补偿比例来看,根据一般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处理,但会根据贡献度、双方过错程度等方面进行调整。仅就账号运营看,主要运营方因投入更多时间、精力,可适当多分,次要贡献方,可适当少分。

结语:数字时代的到来,让新型财产成为婚姻家庭中不可忽视的重要资产。


对此笔者建议,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可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新型财产的归属与分割方式;运营方应保留创作记录、成本支出凭证等,非运营方需留存协助运营的证据(如聊天记录、素材文件);离婚时若就新型财产分割产生争议,可申请第三方机构评估,避免因举证不足导致权益受损。


法律对新型财产的保护,本质上是对婚姻中双方付出的认可。无论是账号运营者的显性劳动,还是家庭支撑者的隐性付出,都应在财产分割中得到公平体现。唯有明确规则、保留证据,才能在婚姻解体时,实现新型财产的合理分割,减少矛盾与纠纷。

*参考文献:

[1]李姗萍.网络虚拟财产的离婚分割[J].法商研究,2025,42(02):7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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