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作为综合之诉,必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中国法院在离婚纠纷案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处理方式如下:
1.只处理中国境内财产,不处理中国境外财产;
2.只处理产权清晰无争议财产,一般不处理被抵押、查封冻结以及涉及案外人的财产;
3.涉及固定资产价值确定,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4.涉及金融资产范围的调查,一般自双方分居之日起开始,包括银行交易明细、微信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明细、证券交易明细等。
一、司法现状中常见的财产转移方式
中国的家庭中的财产类型主要是三类:银行存款、房产以及公司股权。办案中,我们遇到的常见的财产转移方式有:
(一)银行存款的通常转移方式
1.现金大额取款
2.大额消费和偿还信用卡,包括购买奢侈品、支付医美费用、请客吃饭等
3.支付父母赡养费
4.购买保险后按照现金价值分割(注意,目前司法实践关于分居期间夫妻一方购买保险,离婚判决均是分割该保险的保费而不是现金价值)
5.将财产转移至中国境外
6.投资做生意,暂时不收取回报
(二)房产的通常转移方式
1.将房产登记在他人名下
2.将房产低价售卖
3.将房产进行抵押
(三)公司股权的通常转移方式
1.将公司股权登记在他人名下
2.直接将公司股权进行低价转让(根据《公司法》规定,为保护市场交易,公司股权转让无需征得配偶同意)
3.使用各种方法故意对公司股权价值进行低估
二、关于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困境
(一) 关于银行存款的分割困境
1.当事人完全不了解家庭财产情况,调查财产的方向都无从下手。特别是当事人是作为全职太太的一方,财产完全由对方掌控着,一旦进入离婚诉讼,对方具有较大的转移财产的空间。
2.当事人不知道配偶的银行账号,无法查询到配偶名下的银行交易明细。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需明知配偶的银行账号才可以申请法院调查该账户明细,律师持调查令无法向人民银行查询到配偶名下的全部银行账户信息。
3.涉及配偶的银行交易明细居多且巨复杂,一般基层法院很难审查清楚哪些交易是真实合理的交易,哪些交易是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故法院通常会建议当事人申请委托第三方机构来对配偶的银行账户及交易明细进行审计,但是审计费用又较高且费时,当事人的维权成本较高。
(二) 关于房产的分割困境
1.当事人在离婚时为了多分得房产份额,通常会在购房资金来源方面提供大量证据证明自身对房产的贡献大于对方,该贡献包括用其婚前个人财产、其父母的财产等投入到购买房产的资金中,关于父母出资购房的款项性质是借贷还是赠与?若属于赠与,那么是赠与一方还是赠与双方?双方往往对于这类的款项性质争执不下。特别是有些案件因为购房年代久远,在这方面,法院的审判工作及调查取证工作存在不少难度。
2.通常上海房产价值较高,若夫妻一方拿房,另一方拿房产折价款,往往面临着拿房的一方根本无法拥有足够的现金支付对方折价款,最终的结果是房产被低价拍卖,双方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三) 关于公司股权的分割困境
1.若公司股权涉及案外人,法院在离婚诉讼案中一般不进行处理,需要当事人通过另案处理,当事人的诉讼维权成本较高。
2.公司股权的价值很难确定,若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公司的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则需要公司的配合,获取公司真实的财务数据。,实践中对于持有公司股权一方的配偶来说,通常很难获得公司配合来对公司股权进行评估,而且也很难获取到有利证据来证明公司股权的实际价值,并且评估公司股权价值的费用也较高,当事人的维权成本较高。
三、关于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一些建议
上医治未病,如果离婚不可避免,通过提前安排可以尽量降低财产分割拉锯战的风险。我们建议如下:
1.做好家庭资产配置,避免夫妻双方的财产过度捆绑,导致离婚时财产分割和剥离特别困难。
2.签署《婚内财产协议》,提前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属进行明确,特别是涉及资金来源复杂的资产,权属或价值存在争议的,更加需要通过《婚内财产协议》进行明确,避免后续纠纷不断且维权难。
3.做好离婚前准备,分居前充分地搜集家庭财产信息及有利证据,避免分居后取证难。
4.办理房产异议登记,若夫妻共同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对方一人名下,对方无需配偶签字即可随意处分房产,此时作为配偶一方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向不动产中心申请异议登记,避免房产被恶意转移。
5.同步启动确权诉讼,若离婚诉讼过程中或之前,对方明显恶意转移财产,低价转让至他人名下而损害了配偶的合法权益,配偶还可以同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确认对方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无效。
6.申请财产保全,在离婚诉讼过程中还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查封、扣押对方名下或掌控的夫妻共同财产,防止对方转移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