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虚拟货币分割与继承的司法实践与案例前瞻

2026-01-13

转载自:贾明军 杨佳禹 家族律评


前言   关注虚拟货币与财富管理的背景


在婚家诉讼纠纷解决及私人财富规划业务领域,业务开展需紧跟资产发展趋势。过去二十年,一方面是房产市场备受瞩目,行业发展带动了近 30 年家族财富与家庭资产的增值保值。另一方面,自2010年代以来,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深入发展,企业股权价值快速增长,并成为高净值家庭财富的核心组成部分。这一变化直接推动婚姻家事法律服务实现重大升级,业务重点也从传统的房产、存款分割,扩展到涉及公司股权结构、估值、表决权乃至上市规划的复杂综合处理方案。


2024 年以来,比特币价值一度冲高至 12 万美金,虚拟资产能否替代现实货币引发广泛讨论;香港稳定币条例颁布后,虚拟货币在中美两个超级大国经济斗争中所起作用是否会出现新演变,也备受关注。在新形势下,未来跨境财富结构中,数字资产能否成为主流或现实资产的补充力量,值得期待。


当前,我们交流虚拟资产的诉讼、非诉讼处置、解决及筹划相关内容,是为后续研究埋下伏笔。当下对虚拟资产未来发展的观察,有望随着经济形势发展,让相关研究成果进一步完善。


第一部分、婚姻继承纠纷中虚拟货币处置的司法观点与案例分析


本部分为本次交流的重点,通过多个典型案例,分析婚姻继承纠纷中虚拟货币的处置思路与司法裁判倾向。


一、婚姻继承案例分析


(一)离婚后财产纠纷中虚拟货币的举证责任分析


1.基本信息

案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 01 民终 7351 号

当事人:上诉人张某,被上诉人陈某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背景:双方因不服天河区人民法院(2022)粤 0106 民初 40810 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张某主张陈某曾转账 90 万元投资比特币,且比特币价值已增长 10 倍(2024 年 2 月 27 日比特币价格曾触及 5.75 万美元 / 枚,相关新闻冲上微博热搜),认为陈某存在隐瞒财产、欺骗行为,要求 90 万元投资款归自己所有;陈某辩称 90 万元确实用于 2017 年投资比特币,但已全部亏损完毕。


2.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未详细描述比特币投资情节,仅认定陈某无转移隐匿投资款的行为;二审法院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作出终审裁决,认为张某提供的新闻报道、百度消息等证据,不足以证明陈某转移比特币财产,且陈某对银行账户大额钱款已作出合理解释;同时,离婚协议约定陈某名下其他银行账户归其所有,最终驳回张某要求分割比特币投资的诉请。


3.案例启示

主张分割虚拟货币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仅提供价格新闻、市场信息等间接证据,无法证明对方实际持有或转移虚拟货币,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虚拟货币的亏损主张需提供交易流水、钱包流水等实质证据,仅口头陈述亏损,法院不予采信。


(二)案例二:法定继承纠纷中虚拟货币的线索要求


1.基本信息

案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 0106 民初 15297 号

当事人:原告曹某,被告吴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背景:曹某主张继承被继承人吴某的社保、公积金及名下比特币,但未向法院提交比特币的具体金额、钱包地址、交易平台账号等线索。


2.法院裁判

法院于 2021 年 10 月 10 日作出判决,以原告无法提供比特币的具体财产线索为由,暂不予处理,允许双方待线索明确后另行主张,最终驳回曹某关于继承比特币的诉讼请求。


3.案例启示

虚拟货币的匿名性导致权属认定依赖具体线索,无明确线索(如钱包地址、交易记录、平台账号)的虚拟货币,法院无法启动处置程序;持有虚拟货币的个人应及时向家人告知财产线索,可通过书面记录、加密储存等方式,避免因信息缺失导致遗产无法继承。


(三)案例三:离婚协议中虚拟货币约定的效力认定


1.基本信息

案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 0102 民初 35486 号

当事人:原告贺某,被告冯某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背景:双方于 1978 年 3 月 6 日结婚,2018 年 6 月 1 日协议离婚,6 月 13 日签订离婚财产分配协议,约定数字货币现值 240 万元,双方各分得一半;因资产变现困难,冯某承诺三年内支付贺某 120 万元。后冯某辩称:①协议无其签字(庭审中双方认可协议真实性);②比特币以贺某名义注册,贺某不提供身份验证(如录像)导致无法提取,造成损失,并提交写给 B 站客服的信件、交易截图、新闻截图等证据。贺某则主张比特币由冯某操作,自己不懂相关知识,要求冯某按协议支付 120 万元。


2.法院裁判

法院于 2022 年 9 月 13 日作出判决:①双方签订的财产分配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②冯某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贺某不配合提取虚拟货币,其主张的损失不予支持;③判决冯某向贺某支付 120 万元作为虚拟货币的分割补偿。


3.案例启示

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虚拟货币的类型、价值、分配方式,法院可直接认可其效力,这是此类纠纷中最有效的处置路径;虚拟货币变现困难时,可在协议中约定现金补偿,避免后续因提取问题产生二次纠纷。


(四)案例四:离婚纠纷中 “投资比特币亏损” 的财产分割认定


1.基本信息

案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 0106 民初 33955 号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原告李某,被告张某(女方)

案由:离婚纠纷

背景:李某承认婚内曾向张某汇款 100 万元,但主张该笔钱款已用于比特币投资且全部亏损;张某表示对该投资行为及亏损情况毫不知情,主张 100 万元属于夫妻婚内共同存款,应依法分割。


2.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主张的 100 万元属于其与李某婚内夫妻共同存款,应予以分割,未考虑该钱款是否实际用于比特币投资,最终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后 7 日内,以钱款给付形式向张某支付折价款 65 万元。判决生效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24 日。


(五)案例五:离婚后债务纠纷中 “比特币投资款欠条” 的效力认定


1.基本信息

案号:安徽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19)皖 0302 民初 1804 号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原告张某(女方),被告迟某(男方)

案由:离婚后债务纠纷

背景: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与迟某婚内期间,张某曾向迟某支付 4 万元,该笔钱款用于迟某投资比特币;双方离婚后,就该 4 万元投资款处理达成一致,由迟某向张某出具 4 万元欠条作为解决方案。


2.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迟某向张某出具 4 万元欠条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约束力,故判决迟某于判决书生效后 35 日内向张某偿还钱款 33000 元(未考虑是否存在真实比特币投资)。判决书发布时间为 2019 年 11 月 28 日。


二、虚拟货币相关纠纷的核心问题与实务建议


结合上述案例,针对虚拟货币在财产分割、继承中的核心问题,提出以下实务建议:


(一)证据存留:提前固定关键信息


持有虚拟货币的一方需留存以下关键信息,并备份至安全位置(如加密硬盘、信任的第三方):


1.交易记录:包括交易截图、导出文件、充值与提现流水;

2.账户信息:钱包地址、交易平台账号;

3.权属证明:若涉及夫妻共同财产或遗产,需保留投资款来源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明虚拟货币的权属性质。


(二)协议约定:明确分配规则


离婚时若存在虚拟货币,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以下内容:


1.虚拟货币细节:具体类型(如比特币、以太坊)、数量、对应投资本金及现值;

2.分配方式:如 “虚拟货币归一方所有,另一方获得现金补偿 XX 元”“双方按 X:X 比例分割虚拟货币” 等;

3.履行期限:如 “现金补偿需在协议生效后 30 日内完成支付”。


(三)继承准备:告知财产线索


个人持有虚拟货币时,应通过书面遗嘱、家庭会议记录等方式,向继承人告知以下信息,避免后续无法主张权利:


1.储存信息:虚拟货币的储存平台(如某交易所、去中心化钱包);

2.登录凭证:平台账号、密码、密钥(建议加密储存,并告知解密方式);

3.资产概况:虚拟货币的大体数量。


第二部分 虚拟币持有的理财、家事纠纷、问题与解决方案及展望


一、全球高净值人士虚拟货币配置现状与监管框架


(一)境内外配置格局的差异化发展


虚拟货币已从边缘投资品类,逐步成为全球高净值人士财产组合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市场的配置逻辑呈现显著差异。


1.境内配置情况:境内高净值人士主要通过境外平台或离岸架构间接持有虚拟货币,配置标的物以比特币、以太坊等主流货币为主,其占可投资财产的比例大致在个位数至 10% 左右。


2.重点地区配置枢纽:香港地区自 2023年6月推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牌照化制度后,正在致力成为大中华地区虚拟货币配置的核心枢纽;离岸市场仍是跨境配置的关键载体,开曼群岛与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凭借 0 资本利得税政策及灵活的监管措施,成为离岸加密基金的主要注册地,这类基金通常采用豁免基金管理公司模式运作。


3.相关司法案例:目前上海已出现涉及海外离岸公司持股进行比特币间接分割的婚姻案件,此类案件采用跨境平行诉讼模式,在国内不会产生直接分割比特币的审判结果。


(二)境内外监管体系的核心差异


1.境内监管与司法实践:境内家事审判延续禁止式监管框架,2013-2025年期间,多份规范性文件明确禁止虚拟货币的交易炒作。不过,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得到认可,部分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已明确将比特币认定为可分割财产,但实际操作中的相关案例数量较少。同时,法院政策研究部门与司法岗位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均高度关注民事审判中虚拟货币的分割与析产处理问题。


2.境外监管模式分类:境外政府针对虚拟货币形成了四类主要监管模式:


(1)以美国为代表的功能判定模式,主要依据代币的经济实质(如‘豪伊测试’)判定其属于证券或大宗商品,并分别由不同联邦机构监管,同时叠加州级牌照要求;


(2)以欧盟为代表的统一立法模式,通过《加密资产市场法规》(MiCA)为各类加密资产与服务提供商建立全面的横向监管框架;


(3)以香港、新加坡等为代表的双轨并行模式,明确区分证券型代币(适用证券法规)与非证券型虚拟资产(适用专门的新牌照制度);


(4)以开曼、BVI等离岸金融中心为代表的服务导向型轻监管模式,聚焦于反洗钱的强制性合规要求,但在其他方面为基金设立提供灵活便利。


二、 虚拟货币在离婚分割中的现实困境与解决方案


(一)跨境离婚分割的核心法律难题


1.财产属性的定性与法律冲突:境内法院虽认可虚拟货币的财产价值,但因虚拟货币交易被禁止,导致其合法性认定存在模糊性。目前,法院根据双方协议支持虚拟货币分割方式的可能性较大,但对于法院在查明事实后,是否可判决以比特币实物分割的形式进行处置,仍需进一步争取相关判决或披露判决思路。而美国加州法院适用《统一婚姻财产法》,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比特币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境内外定性差异,导致跨境婚姻中同一虚拟货币资产可能面临 “可分割” 与 “不可处置” 的矛盾。


2.价值评估的技术障碍:比特币价格波动幅度较大,有时单日波动可达 20% 以上,因此基准评估成为争议焦点。有观点提出,可尝试采用加权平均法,以购入成本、市场价、分割时点价格按 6:2:2 的权重计算,开创国内虚拟货币估值先例,但目前尚无明确的法院文书对此予以确认。美国在虚拟货币价值评估方面,多采用判决当日的清算价格作为评估基准。


3.执行落地的实操受阻: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特点,导致其资产追踪难度较大。某法院曾遇到被执行人将比特币转移至匿名钱包的情况,需聘请区块链专家通过 UTXO(未花费交易输出)分析锁定资产流向。跨境执行更面临监管壁垒,境内法院无法直接调取境外交易平台的数据,未来可尝试通过不同法域下的律师协同服务解决这一问题,这也是处理大标的额跨境婚姻家事案件的核心思路之一。


(二)系统性解决方案与实践路径


1.事前防范:构建和规划权属框架


高净值人士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立虚拟资产公示机制,根据实际需求选择第三方机构进行资产托管,并在相关协议中明确离婚时虚拟资产的分割触发条款,从源头减少分割争议。


2.事中应对:多维取证与估值策略


在涉及比特币分割的诉讼中,需综合收集三类证据:


(1)链上证据:通过区块链浏览器调取虚拟货币地址的交易流水,证明资产持有及流转情况;


(2)平台记录:凭借辖区法院出具的调取令,获取持牌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交易记录,核实资产交易细节;


(3)资金凭证:收集购买虚拟货币的资金来源凭证,明确资产购置背景。

估值方面,可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提供公允价值评估服务,该机构的数据已获得当地法院认可。对于离岸基金份额,可申请开曼法院出具资产冻结令,防止基金管理人转移财产。


3.技术落地:技术赋能与跨境协作


通过技术手段冻结链上地址,同步对接资产托管机构,见证私钥转移过程,并借助多重签名技术实现冷钱包资产分割,目前国内刑事保全程序中已采用此类技术。跨境执行可借助国际司法协助机制,如依据《海牙取证公约》尝试调取境外交易数据,或尝试通过香港与内地的司法协助渠道认可并执行相关判决。


三、虚拟货币继承析产的实践挑战与破局之道


(一)继承环节的多重障碍


1.遗产资格的法律争议:境内《民法典》要求遗产须为合法财产,但因虚拟货币交易禁令的存在,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虚拟货币是否属于遗产范围存在分歧,部分法院将其排除在遗产之外。目前亟需权威案例树立司法标杆,未来此类案例的出现将推动相关法律认定的统一。


2.资产发现的技术困境:虚拟货币依赖私钥控制,大部分虚拟货币持有者或未向家人披露资产信息,还有持有者过去使用他人身份注册交易所账户,这导致继承人在继承过程中难以发现资产踪迹。若冷钱包私钥未妥善保存,相关资产将永远无法被获取。未来可能出现类似比特币因无人知晓私钥而无法继承的案例。


3.跨境继承的冲突解决:当被继承人在开曼群岛持有加密基金、在香港拥有虚拟货币 ETF 份额时,需解决准据法选择难题。依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境内法院可能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而开曼群岛法院可能适用基金注册所在地法,导致法律适用冲突。


(二)传承规划的合规设计


1.基础层:资产公示与凭证管理


建立详细的虚拟资产清单,记录币种、数量、储存方式(冷钱包 / 热钱包)、交易平台账户信息等内容,并通过区块链存证技术固化相关信息,确保资产可追溯。推荐采用 “双备份 + 托管” 模式,私钥分别进行纸质备份与硬件加密备份,同时委托持牌机构提供资产托管服务,并在托管协议中明确继承触发条件。


2.操作层:继承执行的流程规范


未来在积累一定实践经验后,可制定虚拟资产继承指引,明确私钥交付方式、托管机构对接流程、价值评估标准等内容。通过多维验证方式确认继承人身份,完成资产分类与评估,并联动虚拟货币交易所实现合规兑付。在跨境继承中,优先选择香港等认可虚拟货币法律地位的法域,避免出现管辖与财产法律认定的两地冲突问题。


四、未来政策与法律适用的前景展望


(一)监管政策的演进方向


1.境内监管趋势:境内监管有望从全面禁止向分类监管转型,或参考欧盟《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法案》,将虚拟货币分为支付型、证券型、大宗商品型等类别,针对不同类型虚拟货币实施差异化监管,并明确主流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


2.香港监管动态:香港将深化虚拟资产中心战略,2025 年稳定币条例生效后,将实现稳定币发行与继承的全流程规范,其监管经验可能为内地提供参考。


(二)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的发展趋势


1.法律定性明确化:最高人民法院可能通过司法解释,确认主流虚拟货币的物权属性,建立虚拟货币司法处置的标准流程,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 “同案异判” 的问题。在跨境虚拟货币案件中,将更多适用 “最密切联系原则” 确定准据法。


2.纠纷解决多元化:仲裁将成为跨境虚拟货币争议的主要解决途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与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已经成为解决虚拟资产争议的主流和推荐平台。关键在于其仲裁规则(如HKIAC 2024年规则)对虚拟资产争议的适应性,以及其仲裁员名录中拥有相关技术背景的专家。境内方面,2024 年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加密货币案件同比增长,未来也可能将引入区块链取证技术,进一步提升纠纷解决效率。


3.执行机制技术赋能:法院将建立链上执行平台,直接对接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VSP)与托管机构,实现虚拟资产冻结、划扣与分割的一体化操作,突破传统执行模式的局限。


五、特殊场景下的实务操作与风险提示


(一)现有交易平台关于虚拟货币继承过户的相关规定


针对香港持牌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如已获得香港证监会发牌的平台),其在处理持币人死亡后比特币、USDT 等虚拟资产继承过户问题时,已初步制定相应规则,明确法律前提、平台合规基础、需提交的核心材料清单及办理流程。需注意的是,此类规则通常仅适用于平台账户内的资产,不包括用户自行保管的冷钱包资产。


1.继承流程分类:分为遗嘱继承流程与法定继承流程,平台会根据不同继承类型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2.审核与操作要求:平台会对继承人提交的材料进行 KYC(客户身份验证)复核,要求继承人完成人脸识别及地址验证,之后办理资产转移与提币手续。


3.时间与成本:法院遗嘱认证阶段通常需要 2-6 个月,平台审核阶段需要 10-20 个工作日,资产转移与提币阶段需要 1-3 个工作日,整个继承过户流程总计约 3-8 个月。费用方面,总花费大概数万到数十万港币之间,具体金额根据资产规模及复杂程度有所差异。


(二)特殊场景与风险提示


1.特殊场景挑战:跨境继承的处理、稳定币(如 USDT)的特殊监管要求、冷钱包资产的继承等,均是虚拟货币继承领域的新挑战,需结合不同场景的法律与技术特点制定解决方案。


2.合规操作建议:


(1)生前规划:在持牌虚拟货币平台设置紧急联系人,定期更新遗嘱内容,将私钥信息加密储存,并指定可信的第三方(如公证处或律师)作为私钥托管人;


(2)专业团队协作:聘请香港继承法律专业人员及加密资产合规专业人员,协助处理法院认证及与交易平台的沟通事宜,选择具有遗产管理经验的持牌平台,此类平台通常会提供标准化的继承流程模板可供借鉴;


(3)风险规避:避免通过非法途径转移虚拟货币资产,防止触犯反洗钱相关条例;定期备份交易平台账户信息,确保继承人可获取完整的交易记录及资产证明。


(4)最新政策动态:自 2025 年 8 月稳定币条例生效后,香港对稳定币的发行、流通、继承等环节的监管将进一步细化,相关市场主体需及时关注政策变化,确保合规操作。


六、结论


虚拟货币已成为高净值人士财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境内外监管的碎片化、法律定性的模糊性、技术特点带来的实操难度,使其在离婚分割、继承析产等家事纠纷中面临多重挑战。解决这些问题,需构建 “事前防范、事中应对、事后保障” 的全链条体系:通过婚内协议明确虚拟资产权属,借助离岸信托与智能合约实现合规传承,依托区块链取证与跨境司法协作保障执行落地。


未来,随着全球监管的深入化与法律体系的完善,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将得到普遍认可,纠纷解决机制也将更加成熟。高净值人士需把握 “合规优先、架构先行、技术赋能” 的原则,在金融安全、创新包容的平衡中实现财富的安全持有与传承。这既是对数字文明时代财富形态变革的回应,也是全球金融治理体系升级的必然要求,更是适应未来 AI 时代现实与虚拟世界融合发展的律师实务发展方向。


第三部分   境内分割实务中的模拟案例分析


案例一 夫妻双方协商过户虚拟货币并分别持有的操作


张先生与妻子李女士离婚,张先生名下持有13个比特币、100个以太坊、1万个USDT及部分小币种。双方协商按一人一半分割,核心问题包括:李女士如何接收分割的虚拟货币、钱包设置流程与条件,以及分割行为的合规性。


一、分割行为的法律合规性


1. 合规依据:根据2021年《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虚拟货币相关交易、兑换、中介服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但未否定其财产属性。离婚分割虚拟货币本质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民事处分,不涉及交易炒作,不违反该通知规定。


2. 司法实践支持:部分司法案例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共同财产购置的比特币,符合《民法典》第1062条“投资所得”属性,应纳入共同财产分割范围。


3. 合规前提:

    (1)不得通过境内非法交易平台完成分割;

    (2)分割过程不产生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的兑换行为;

    (3)需留存资金来源证据(如夫妻共同财产转账记录),证明来源合法,避免借离婚洗钱。


二、数字货币接收流程


可参考合规平台关于钱包开立的操作指引,核心步骤为“设置钱包获取地址接收转账验证到账”,具体需遵循钱包工具的安全规范。


三、风险提示


1. 法律风险:分割行为合法,但持有期间不得用于经营性交易,否则可能触犯《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2. 价格风险:虚拟货币无价格支撑,单日波动大,建议优先选择折价补偿方案(如按分割当日市值支付现金)。


3. 技术风险:密钥丢失将导致资产永久无法找回,建议采用“多签钱包”,需两人共同签署方可动用资产,提升安全性。


案例二 有争议的虚拟资产争议处理及裁判


张先生(炒币从业者)与妻子李某离婚,张先生曾在微信中自认持有比特币、以太坊、USDT等虚拟货币,并向李某展示持仓截图;离婚前夕,其以“投资智能合约加50倍杠杆全部亏损”为由否认持有,且拒绝提供相关资料。李某仅掌握微信记录、朋友证言(两名曾接收张先生比特币转账的朋友)及部分钱包地址,核心问题包括:如何固定持币证据并获法院采纳,以及法院能否强制判决分割、如何保障执行。


一、核心法律与技术前提


1. 财产属性认可:虚拟货币虽非法定货币,但根据相关司法实践以及学术研究,其“虚拟特定商品”的财产属性已初步获得认可;如按照《民法典》第127条解释,也能进一步为法院认定财产范围及分割提供依据。


2. 核心专业机构:需依托四类机构取证,包括区块链司法鉴定机构、智能合约审计机构、虚拟资产价值评估机构、电子证据公证机构等,通过链上数据追踪、钱包属性认定、交易流水固化等实现取证。


二、分层取证实施策略


(一)基础证据固化:夯实资产存在的初步证据


目标:通过现有材料构建证据链,证明张先生曾持有虚拟货币且对目标钱包具备控制权。


1. 电子证据公证固化:委托公证处对微信聊天记录(张先生自认内容)、持仓截图进行“实时登录公证”,确保原始载体完整,避免仅以截图作为证据导致真实性争议。


2. 公证+区块链存证:将公证内容上传至人民法院区块链凭证平台或公证处存证机制,获取不可篡改的时间戳与哈希值,强化证据效力。


3. 证人证言补强:

    请证人提供证人证言,明确记载转账时间、比特币数量、沟通内容、张先生提供的钱包地址等细节;

    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展示区块链数据对应性并接受质证,说明“为何认定转让钱包由张先生控制”(如张先生当面操作转账、长期使用该钱包交易);

    调取证人与张先生的关联记录(如聊天中的交易习惯、钱包使用细节),佐证钱包权属。


(二)区块链技术深度取证:驳斥虚假亏损辩解


目标:通过技术手段穿透链上数据,验证“亏损”真实性,锁定资产流向。


1. 链上数据深度溯源(委托区块链司法鉴定机构):


    钱包控制权认定:以已知钱包地址为起点,通过关联交易分析(输入地址聚类、交易IP关联、交易所提币记录匹配),确认钱包与张先生的关联身份(如绑定其手机号、邮箱,或交易所账户向该钱包转入资产);调取钱包在“张先生主张亏损”前后的全部交易流水,核查是否存在向其他钱包转移资产(隐匿财产),而非真实合约亏损。


    资金流向可视化:利用区块链浏览器(如blockchain、etherscan)追踪资金链路,绘制流向图谱,标注关键节点(如离婚诉讼提起前的大额转账);若发现资产转移至第三方钱包,通过地址标签分析(如交易所热钱包、已知关联人钱包)锁定最终去向。


2. 智能合约虚假交易驳斥(委托智能合约审计机构):


    合约真实性核查:要求张先生提供智能合约地址,若其拒绝,可通过区块链司法鉴定机构基于已知交易记录反向追溯可能涉及的合约地址。


    交易执行验证:审计机构通过链上数据还原交易过程,核查是否存在与“50倍杠杆”匹配的保证金扣除、强平记录等关键操作;验证合约是否具备实际交易功能(而非虚构亏损的空合约),且交易金额、时间是否与张先生陈述一致。若发现未实际执行亏损交易或数据篡改,需在审计报告中明确说明“亏损不具真实性”。


(三)司法强制取证:突破信息壁垒

 

当自行取证受阻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及司法解释,通过法院强制力获取关键证据:


1. 申请披露令/调查令/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明确被调查对象(可能涉及的交易平台、钱包服务商);

    需调查的证据内容(账户注册信息、充值提现记录、绑定身份信息);

    说明无法自行取证的理由(如平台拒绝向个人提供数据);

    若涉及境外平台,可依据国际司法协助条约或互惠原则,附上已知线索(如邮箱前缀、交易IP)请求提供信息。


2. 申请责令提交证据:向法院提交申请书,以“张先生曾自认持币、证人证言佐证其控制钱包”为由,要求其提交智能合约交易记录、平台流水、钱包私钥等;若张先生无正当理由拒绝,法院可酌情推定“李女士主张的‘未亏损且持有资产’成立”。


(四)补强证据:构建资产隐匿的间接证据链


若发现资产已被转移,通过以下方式证明转移的恶意性:


1. 调取张先生离婚诉讼前的银行流水,核查是否存在向境外大额转账(可能用于购币补仓);


2. 通过区块链数据排查张先生关联的其他钱包地址(如与已知地址有交易往来的地址),追踪隐匿资产;


3. 核查“虚假亏损”交易对手方与张先生的关联(如亲友关系)。


(五)证据链整合


所有取证结果需形成“基础证据+技术证据+司法文书”的完整链条,确保符合法院采纳标准:


1. 以已知钱包地址为核心,关联微信自认记录、链上交易记录、智能合约审计报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


2. 在司法鉴定报告中明确“取证过程未违反国家虚拟货币监管规定,仅针对链上公开数据分析”;


3. 将链上数据、资金流向转化为法院易理解的图表,配合鉴定人员出庭质证,解释技术术语(如哈希值、时间戳、智能合约执行逻辑)。


三、判决与执行的保障措施


(一)法院强制执行的可行性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考虑采用以下思路处理:


1. 性质认定: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及相关判例,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虚拟货币为夫妻共同财产;


2. 分割形式:鉴于虚拟货币交易不受法律保护,一般不判决直接过户,而是参照其价值判决“持有方支付折价补偿款”;


3. 过错考量:若查明张先生存在隐匿资产、虚构亏损,依据《民法典》第1092条,可判决其对该部分资产“少分或不分”。


(二)执行保障措施


1. 价值基准锁定:以判决生效当日或庭审辩论终结前的市场价格作为补偿标准;


2. 资产保全前置:诉讼中申请法院查封张先生的银行账户、房产等,作为折价补偿的执行保障;


3. 链上资产协助执行:若查明虚拟货币仍在张先生控制的交易所钱包中,可尝试申请交易所在地法院向合规托管机构(如香港OSL、HashKey等境外持牌平台)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机构将交易所内的虚拟货币变现后支付给李女士;


4. 失信惩戒:若张先生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倒逼其履行义务。


四、结论与前瞻


1. 取证核心逻辑:虚拟货币取证需“技术穿透+司法适配”,通过区块链司法鉴定破解链上数据黑箱,借助智能合约审计揭穿虚假亏损,依托公证与司法程序确保证据效力;法院可通过折价补偿实现分割,结合传统资产保全与失信惩戒保障执行。


2. 律师能力要求:婚家律师需了解虚拟货币流转逻辑、理财交易架构,依法合规设计解决方案;


3. 非诉业务机会:虚拟财产在非诉案件中应用广泛(如通过境内外信托实现财富安全传承),未来或成为常态非诉业务,需结合国内监管政策制定合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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