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艳晖:指定公职监护人 解决失能老人监护难题

2026-01-15

转载自:重庆市高院 家事法苑


原文标题:法官解案丨何艳晖:指定公职监护人 解决失能老人监护难题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2025年11月14日

出处:重庆法院融媒体中心

渝中法院

原始链接(点击本文左下角“阅读原文”可进入原文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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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艳晖:指定公职监护人 解决失能老人监护难题丨法官视点



编者按

案例是司法实践最鲜活的注脚‌。从农民工工资追讨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从邻里纠纷化解到新型业态争议,每一个案例背后都承载着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盼……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回应群众期盼,公正办好每一起民生案,突出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普法增强社会法治意识,切实用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超大城市现代化治理,重庆法院融媒体中心特开设《法官解案》栏目,通过法官视角还原案件审理中的关键抉择:当法律遇见人情,当规则面对变局,法官如何在法理与情理的交汇处寻找平衡?我们将呈现那些藏在裁判文书背后的思考——或许是证据链的反复推敲,或许是定分止争的破局智慧,更可能是判决落笔时对社会价值的深远考量。让我们携手以案例为笔,共同答好公平正义这道永恒题。


本期聚焦

本期案例为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宣告朱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指定监护人案,案例明确对于无其他监护人的部分失能独居老年人,人民法院可依《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激活公职监护程序,在其住所地居民委员会已实际承担照料责任的基础上,综合考虑部分失能独居老年人意愿,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指定该居委会担任监护人,充分体现国家监护制度对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安的兜底保障功能。该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批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朱某某系某社区独居老年人,无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近亲属。朱某某及其亡故的父亲名下均有存款等财产,但因朱某某患有精神疾病,对具体财产情况不清楚,无法取用,日常生活长期由社区及物业工作人员协助照料,其生活、看病等面临困难。经司法鉴定,朱某某目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某居民委员会向法院申请宣告朱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为朱某某的监护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宣告朱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为朱某某的监护人。


承办人/解读人


何艳晖,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三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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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础性制度,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而设置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民法典确立了“以家庭监护为基础,以社会监护为补充,以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体系。除未成年人外,因智力、精神障碍以及因年老、疾病等各种原因,导致辨识能力不足,存在民事行为能力缺陷的成年人,也是需要监护的对象。对成年人的监护,依照法律规定首先由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承担监护职责,但对于失能、失智、父母离世、无配偶及子女等近亲属的老年人,则面临家庭监护无法实现的困境。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剧,对此类特殊人群的监护问题日益凸显,法律赋予人民法院为有监护需求的人指定监护人的司法职能,通过指定合适监护人,确保失能老年人仍然能够享受有保障、有尊严的生活,是审理该类案件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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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活公职监护程序,确保老有所养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在前述具备监护资格的人缺位的情况下,应由民政部门、居委会及村委会,承担国家监护的主体责任,由其以公职监护人的身份,承担兜底监护职责。本案中,朱某某系独居且部分失能老人,亦无其他具有监护资格及有监护意愿的近亲属,故应当由民政部门或者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承担监护职责。人民法院指定公职监护人,应严格遵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为其指定最适合的公职监护人,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量:

一是考量被监护人情感依赖与生活连续性。本案审查过程中,法官前往朱某某居住社区走访了解,邻居表示某居委会长期安排工作人员照料朱某某,多次陪同朱某某就医、接送其出院归家等。在对居委会工作人员询问中,工作人员对朱某某健康状况、家庭情况等均较为了解。朱某某本人亦表示同意由某居委会对其日常生活进行照料,对某居委会工作人员较为熟悉和信赖。故由某居委会承担监护职责,可以不改变朱某某已经适应的生活居住环境,有利于对朱某某的生活照料、财产保管、医疗陪护等,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二是考量居委会作为监护人的监护条件及监护意愿。某居委会与朱某某住所地,地理位置临近,且常年看护照料朱某某,具备履行监护职责的便利条件。本案中,某居委会作为朱某某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职责,其主动申请作为朱某某的监护人,具有担任朱某某监护人的意愿和能力。综上,某居委会已具有实际承担照料责任的基础,与朱某某之间形成了稳定照护关系,由其担任监护人有助于保障朱某某的合法权益,维护其生活稳定与身心健康。指定某居委会作为朱某某的监护人,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也能最大程度上满足其实际生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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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延伸司法职能,提供履职保障


监护不同于简单的照护,监护人的职责不仅包含对被监护人生活上的照料和安全上的保护,还包含对其人身、财产等各方面权益的保护和安排。失能老人监护问题的症结不仅是监护主体的确定,更在于指定监护后,监护人如何更好履行监护职责。

本案中,面对失能老年人有财产但“查不清、没法用”和居委会“如何更好履职”等难题,在指定监护的同时,人民法院主动延伸司法职能,依职权对朱某某财产及其父母的遗产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形成财产清单,并与履行监护职责的相关要求,一并制作了《公职监护人履职一本通》,明确监护职责要求并建立监护台账,为居委会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提供明确的工作指引。同时,法院将相关法律文书发送民政部门、街道等,协同民政部门、街道共同指导、监督居委会规范履职,形成“司法指定——行政监督——社区执行”的闭环,确保公职监护的规范、透明与可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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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开展协同联动,合力破解监护难题


人民法院深入调查部分失能的老年人身体、精神状况和生活状况,在此基础上依法认定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指定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担任老年人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充分体现国家监护制度对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安的兜底保障功能。同时,对失能失智等特殊老年群体的司法保护,不仅在于一纸判决,更在于贯穿诉讼全程的司法关怀与社会协同,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判与基层治理、行政监督的协同联动,共同为失能老人织就了一张严密的监护网络,让纸面上的法律条文在司法实践中焕发出人性的温度,为破解老人监护难题提供了可复制的司法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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