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初我无法准确界定,在查阅相关资料后,我认为该笔存款在没有发生夫妻二人财产混同的情况下,仍应当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理由如下: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主要看两点:(1)争议财产的形成时间;(2)夫妻双方对争议财产是否进行了约定,若协议约定一方婚前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则为夫妻共同财产;若约定属于一方所有或者没有约定的,则仍归一人所有,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发生财产归属的变化。
在本案中,当事人A可以提供银行流水证明共管账户内的存款来源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其对争议财产有完全的支配权,即争议财产的形成时间是在婚前,只是婚后转入了共管账户。此外,对方当事人B也承认争议财产属于当事人A,且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二人对该笔财产的归属进行了约定。因此,尽管存款(金钱)作为种类物,在形式上无法区分,但仍可以通过资金来源、转账时点等因素加以区分,案涉财产仍属于当事人A的个人财产。
从反向排除的角度分析,也能得出相同结论,即看是否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要件,不符合则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要件之一就是财产是“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具体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除明确只归一方所有);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本案中,对于争议财产,当事人A能举证证明形成时间在婚前,而不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应当认为一方个人财产。
值得一提的是,在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更常见的做法不是设立共管账户管理婚前个人财产,而是由一方将个人财产直接交与对方。离婚时,双方容易就该笔款项的性质产生争议,转出方主张是委托保管,接收方则抗辩是无偿赠与。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方将个人婚前存款交与对方,于离婚时主张返还的,如果夫妻之间没有明确约定,且一方交付个人财产时也没有明确特定用途的。法院会综合考虑当事人约定、交付意图、使用场景、收入水平、消费习惯、感情状态、婚姻关系存续情况等因素进行认定。对接收方在正常消费开支范围内使用的赠与、以及用于共同家庭生活支出的部分,不予支持返还。超出上述部分的款项,根据实际情况可酌情判令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