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自:山东高法 杜芹家族律师团队
夫妻离婚协议中对债务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仅具有内部效力,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债权人仍可要求夫妻双方承担债务。
事情要从2023年2月,老张和小刘原系夫妻,二人做生意时遇到资金周转难题,于是一起找到了赵先生。一番沟通后,赵先生陆续向二人出借资金5万元。起初,老张和小刘还算守信,陆续通过微信向赵先生归还了2.5万元,并口头承诺剩下的钱会在2个月内结清。
可没想到,约定的还款日期到了,欠款却没了下文。更让赵先生意外的是,老张和小刘已于2025年3月协议离婚。二人离婚后,催款变得更加困难。无奈之下,赵先生只能将老张和小刘一同起诉至津南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剩余借款。
法庭上,双方剑拔弩张,争论不休。小刘表示:我已与老张离婚,根据离婚协议约定,债务由老张承担,不关我的事。
还款责任到底该如何认定?案件审理陷入了僵局……
承办法官没有急于判决,而是决定依职权调取老张和小刘在婚姻登记处归档的离婚协议。该协议内容成为了案件的突破口——协议中明确记载,夫妻共同债务欠赵先生2.5万元,由老张负担。
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即离婚后老张曾通过微信向赵先生还款1000元,双方对此也予以认可。这就意味着,双方认可的欠款本金是2.4万元,与赵先生主张的数额完全一致。因此,二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的记载,相当于对该欠款数额的自认。
同时,涉案借款发生在老张和小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二人在庭审中承认借款用于交房租和偿还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情形。
离婚协议里的债务分配条款,非赵先生明确表示放弃向其中一方主张权利,因此该离婚协议仅在老张和小刘二人之间产生内部法律效力,对赵先生没有法律约束力。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老张、小刘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赵先生借款本金2.4万元。
离婚协议仅具内部效力,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夫妻双方离婚时,经协商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其中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但协议中涉及债务约定的效力不能对抗第三方债权人。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夫妻双方进行偿还。也就是说,夫妻共同债务不会因离婚而自动免除,夫妻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可基于约定向另一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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