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人间的赡养义务
是血缘纽带,更是法律责任
但如果一个人从小被他人合法收养
他与亲生父母之间的法律纽带
是否还存在?
当亲生父母年迈需要照料时
他还有义务回头承担吗?
小林今年35岁,是创业公司的高管。由于自小被收养,她对亲生父母的情况几乎一无所知。然而,平静的生活突然被打破,小林的舅舅老刘找到了她,并告知了一个沉重的消息:小林的生母已过世,生父老张如今身患重病,急需人照料。老刘认为,小林是老张的亲生女儿,于情于理都应当承担起赡养父亲的责任。
面对这突如其来的亲情与责任,小林陷入了困惑:从法律上讲,她究竟需要对这位“陌生”的亲生父亲履行赡养义务吗?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不需要。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合法的收养关系一旦成立,即在法律上产生完全的替代效力:
1.新关系建立: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建立起与自然血亲父母子女完全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2.原关系消除:与此同时,养子女与亲生父母及其近亲属(如本案中的生父、舅舅)之间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自动、彻底地消除。这包括相互抚养、赡养和继承的权利。
因此,本案中,小林对生父老张不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舅舅的要求,主要属于道德情理范畴,并无法律强制力。
壹法中山融媒体工作室
编辑:贝奇聪
一审:吴娟欢
二审:丁向娜
三审:林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