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同居也算“家庭成员”?最高检最新表态:精神虐待,也是家暴!

2026-01-30


原创 李梦婷 家事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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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25年11月27日,最高检发布的一则典型案例[1]引发社会关注:婚前同居关系纳入反家庭暴力法规制,且长期精神虐待、冷暴力等行为,同样构成家庭暴力。这一表态不仅突破了传统“婚姻登记”的界限,更将“精神伤害”纳入家暴范畴。据统计,超30%的未婚同居者曾遭遇过语言侮辱、冷暴力等精神压迫,但因法律界定模糊,多数受害者维权无门。最高检的这一解读,为这类群体点亮了“法律保护灯”。本文旨在深入分析这一里程碑式案例的司法逻辑与现实影响,并通过梳理相关典型案例,厘清法律适用的边界,并提供一些从笔者视角下的一些建议。


一、最高检案例的案情回顾及最高检解读


01

案情回顾

案件的受害者苗某,她与马某某自2021年底确立恋爱关系后,即进入稳定的同居状态,双方已见家长、有明确的结婚意愿。然而,在长达一年的共同生活中,马某某构建了一个严密的“精神牢笼”。他以“爱”和“没有安全感”为名,实施系统性控制:禁止苗某出差阻碍其职业发展,强制其删除所有异性联系方式切断正常社交,要求事无巨细的“行踪报备”剥夺个人空间。更致命的是,马某某长期、反复地对苗某进行无端辱骂、人格贬损和情感勒索,使其自我价值感被彻底摧毁。这种持续的精神虐待,曾两次将苗某逼至自杀边缘,但均被救回。然而,马某某并未收敛。2022年12月10日晚,因苗某与同学聚会,马某某再次通过微信进行数小时的持续辱骂,最终成为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次日凌晨,苗某不堪忍受,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


02

最高检解读

结合最高检通报内容,逐条拆解关键信息:

1. 婚前同居为何纳入法律规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该规定是最高检进行本案裁判的核心法律依据。它将法律的保护范围从传统的、基于婚姻或血缘的家庭成员,延伸到了“共同生活”的非婚关系。最高检认为:“传统上,‘家庭成员’容易局限于持有结婚证的夫妻、有血缘关系的亲属等。本案则旗帜鲜明地指出,认定家庭成员的核心在于是否存在‘共同生活的实质’。检察官在案件审查中重点核实了双方同居的稳定性、经济上的交织、社会关系的公开性以及组建家庭的合意。马某某与苗某的关系,具备了家庭特有的亲密性、稳定性、互助性和一定范围的封闭性。在这种关系中,同样会产生一方对另一方在人身、精神上的依附与控制,其侵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婚姻内虐待无异。


除上述案例外,最高院有案例明确,甚至是结束同居关系后,若存在家庭暴力情形的,也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最高院典型案例 叶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中国反家暴十大典型案例(2023年)之七

【基本案情】叶某(女)与黄某(男)是同居关系,双方于2021年生育女儿。后双方分手,女儿随叶某共同生活。叶某向法院起诉黄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2022年3月9日晚上,黄某去到叶某弟弟家中,并使用叶某弟弟的电话向叶某及其父母实施威胁,称:“如不交回孩子,将采取极端手段。”叶某及其家属立即于次日向所在辖区公安机关报警,同日晚上黄某通过网购平台购买了具有攻击性和伤害性的辣椒水用品,向法院解释是为了自己防身。叶某认为,结合黄某平时暴躁、极端的性格,其有可能作出恐怖、极端的行为,并已危及自己及家属的安全及生命,故于2022年4月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法院裁定禁止黄某骚扰、跟踪、威胁、殴打叶某及女儿。法院经审查认为,黄某辩解因申请人藏匿女儿,导致其无法与女儿见面,心里很生气,于是想买瓶辣椒水。可见,黄某购买辣椒水并非用于防身,而是意图报复叶某。叶某提交的辣椒水购买记录、住所楼道监控录像等证据及黄某自认的事实,足以证实黄某及其亲属因女儿抚养权及探望争议对叶某进行骚扰、威胁,使叶某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叶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叶某与黄某如因女儿的抚养权及探望问题发生矛盾,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之相关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黄某骚扰、跟踪、威胁、殴打叶某及其女儿。

最高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意味着监护、寄养、同居、离异等关系的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也纳入法律约束。本案中,叶某与前男友黄某之间并非家庭成员关系,叶某的权益受侵害时,已结束了同居生活,但同居的结束,不代表同居关系的结束,还有共同财产、子女等一系列问题需要解决,如机械地要求受害者必须与侵害人同住一所才能获得保护,与反家暴法的立法初衷相违背,也不符合常理。反家庭暴力法的本质,是通过司法干预来禁止家庭成员、准家庭成员间,基于控制及特殊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各种暴力。该法规定了非婚姻的准家庭成员关系也受其调整,那么在离婚妇女受暴后能获得司法干预的同时,同居结束后受暴妇女亦应同样能够获得保护。因此,同居男女朋友结束同居生活后若存在家庭暴力情形的,也应作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主体。从国际标准来看,符合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一般性建议和联合国大会相关决议要求,体现了国际标准中国家针对妇女的暴力的无差别保护和司法救济,不因是否具有婚姻关系,是否尚处于同居关系等加以划分和有所限制。


2.暴力不只局限于物理伤害,还包括精神控制

最高检认为:“将无形的‘软暴力’明确认定为虐待罪中的‘虐待行为’。这打破了‘家暴就是殴打’的普遍误解。检察机关指出,虐待罪中的‘虐待’,并不仅指物理伤害,更包括长期、反复的精神上的摧残、折磨。马某某所实施的情感操纵、孤立控制、人格贬损,其残忍程度不亚于拳脚相加,同样能系统性地破坏受害者的精神健康。”

(1)最高法发布2025年中国反家暴典型案例——牟某虐待案[2]

基本案情】2018年8月,牟某与陈某(化名,女)确立恋爱关系。2018年9月至2019年10月,二人在北京市某学生公寓以及牟某的家中、陈某的家中共同居住。2019年1月至2月,牟某、陈某先后到广东及山东与对方家长见面。2019年1月起,牟某因纠结陈某以往性经历,心生不满,多次追问陈某性经历细节,与陈某发生争吵,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辱骂陈某,并表达过让陈某通过人工流产等方式换取其心理平衡等过激言词。同年6月13日,陈某与牟某争吵后割腕自残。同年8月30日,陈某与牟某争吵后吞食药物,医院经洗胃等救治措施后下发了病危通知书。2019年10月9日中午,陈某在牟某家中再次与牟某发生争吵,并遭到牟某的辱骂。当日15时17分许,陈某独自外出,后入住某宾馆,并于17时40分许网购药品,服药自杀,被发现后送至医院救治。2020年4月11日,陈某经救治无效死亡。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牟某虐待与其共同生活的同居女友,情节恶劣,且致使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牟某与陈某的共同居住等行为构成了实质上的家庭成员关系的共同生活基础事实,二人的男女婚前同居关系应认定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关系,牟某符合虐待罪的犯罪主体要件。从辱骂的言语内容,辱骂行为发生的频次、时长、持续性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而言,牟某对陈某的辱骂行为已经构成虐待罪中的虐待行为,且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在陈某精神状态不断恶化、不断出现极端行为并最终自杀的进程中,牟某反复实施的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辱骂行为是制造陈某自杀风险并不断强化、提升风险的决定性因素,因此与陈某自杀身亡这一危害后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综合考虑牟某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等因素,对其依法量刑。综上,对牟某以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该案典型意义在于:1.与行为人具有共同生活事实,处于较为稳定的同居状态,形成事实上家庭关系的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家庭成员”。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男女关系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虐待行为,与发生在社会上、单位同事间、邻里间的辱骂、殴打、欺凌,被害人可以躲避、可以向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求助不同,受害方往往因“家丑不可外扬”而隐忍,身心常常受到更大伤害,甚至轻生,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案中,牟某与陈某之间已经形成了具有上述法律规定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二人的婚前同居关系应认定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关系,牟某符合虐待罪的犯罪主体要件。2.持续采取凌辱、贬损人格等手段,对家庭成员实施精神摧残、折磨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牟某与陈某共同生活的过程中,相互精神依赖程度不断加深,而牟某始终纠结于陈某过往性经历一事,并认为这是陈某对其亏欠之处,因而心生不满。2019年1月至9月间,牟某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对陈某进行指责、谩骂、侮辱,言词恶劣、内容粗俗,在日积月累的精神暴力之下,陈某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压力,精神上遭受了极度的摧残与折磨,以致实施割腕自残,最终服用药物自杀。牟某的辱骂行为已经构成虐待罪中的虐待行为,且达到了情节恶劣程度。 3.实施精神虐待致使被害人不堪忍受,处于自残、自杀的高风险状态,进而导致被害人自残、自杀的,应当认定虐待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陈某在与牟某确立恋爱关系后,对牟某的精神依赖程度不断加深,牟某长期、日积月累对其侮辱、谩骂,进行精神折磨与打压,贬损其人格,造成陈某在案发时极度脆弱的精神状态。牟某作为陈某精神状态极度脆弱的制造者和与陈某之间具有亲密关系并对陈某负有一定扶助义务的共同生活人员,在陈某已出现割腕自残,以及服用过量药物后进行洗胃治疗并被下发病危通知书的情况下,已经能够明确认识到陈某处于生命的高风险状态,其本应及时关注陈某的精神状况,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上述风险,防止陈某再次出现极端情况。但牟某对由其一手制造的风险状态完全无视,仍然反复指责、辱骂陈某,最终造成陈某不堪忍受,服药自杀身亡,故牟某的虐待行为与陈某自杀身亡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最高法发布2025年中国反家暴典型案例——鲁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鲁某(女)与邓某(男)系夫妻关系,于2008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邓小某。二人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夫妻感情不和。2024年10月,双方发生争执后,邓某遂从厨房拿菜刀以自残相威胁,鲁某在阻止邓某自残过程中被其推倒在地受伤。鲁某遂报警求助,辖区派出所协助鲁某线上向法院提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并上传证据。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通过“数字重庆”平台审查后认为鲁某遭受到家庭暴力,遂在20分钟内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邓某对鲁某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在线送达双方当事人。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邓某虽未直接对鲁某实施殴打、残害等身体暴力行为,但其拿刀自残行为使鲁某产生紧张恐惧情绪,构成家庭暴力中的精神暴力。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送达邓某并告知邓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责任和行为后果,向邓某所属派出所、社区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对邓某的行为予以重点关注。根据联动工作机制,派出所对邓某进行常态化监控;社区创建案情备忘录,对邓某进行了谈话、劝诫,督促邓某遵守保护令;妇联对鲁某和邓某开展案件回访及心理疏导。因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法院向当地教委发出协助函,教委通知邓小某所在学校重点关注其心理健康状态及学习进度。嗣后,法院按照常态风险评估机制,联合公安、妇联、基层组织及教育部门对该案进行综合研判。经研判,认定鲁某仍有遭受家暴的隐患,基层组织遂加强对邓某的定期走访。后走访中发现邓某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仍有暴力行为,法院依法对其处以500元罚款并予以训诫;并依鲁某申请,由民政局向鲁某及其儿子提供庇护场所。邓某经法院训诫后表示接受处罚,同意与鲁某调解离婚。
该案典型意义在于:自残威胁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中的精神暴力。家庭暴力的本质与核心在于控制,既包括殴打、捆绑等身体暴力,也包括谩骂、恐吓等精神暴力。施暴人以自伤、自残等方式相威胁,虽未直接对受暴人实施身体暴力,但同样是暴力行为,会让受暴人产生暴力将加诸自身的恐惧,最终达到迫使受暴人屈服、继续维持亲密关系等控制受暴人的目的。本案邓某通过自残制造恐惧情绪,使鲁某紧张、害怕、不敢反抗,对鲁某的心理和精神造成实质性的侵害,符合精神暴力特征。

二、面对家庭暴力,受害者应如何自救?

上述典型案例不仅明确了法律保护的边界,更为身处暴力关系中的受害者指明了切实可行的自救路径,面对家暴时应如何操作,可详见笔者往期推文“家暴救命指南”。而结合本文所述的精神暴力情形,提请关注如下:


第一步

识别暴力,打破自我怀疑与孤立

首先要意识到,家暴不仅是殴打,还包括精神控制、经济封锁、性强迫、社交隔离等。马某某案中的“行踪报备”“人格贬损”“情感勒索”,以及鲁某案中“以自残相威胁”制造恐惧,都是典型的家庭暴力。同时,应认识到暴力是施暴者的过错,而非受害者的耻辱,更非受害者自身问题所致。意识到“寻求帮助是正当权利,而非家庭背叛”至关重要。施暴者往往通过切断受害者社交来强化控制。尝试秘密恢复与一位可信赖亲友的联系,或记住维权热线,是打破信息封锁的第一步,必要时联系身边的律师朋友等,更能为自己添一分保障。


第二步

固定证据

证据是获得司法与社会支持的关键。应尽可能隐蔽、安全地收集和保存证据:

1.精神暴力证据包括:保存含有辱骂、威胁、恐吓内容的微信、短信、邮件截图或录音;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对辱骂、骚扰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向亲友、邻居、同事倾诉时,他们的证言可成为辅助证据;因暴力导致焦虑、抑郁、自杀倾向等的病历、心理测评报告、咨询记录等。

2.身体暴力与威胁证据:受伤后及时拍照(带时间水印)、就医,保存病历、诊断证明;无论是否当场处理,每一次报警都会产生接处警记录或回执,务必索取并保存;对于同居关系,保留能证明“共同生活实质”的证据,如共同居住的租房合同、缴纳水电费的记录、亲密合照、共同出游的票据、含有亲密内容的聊天记录等,用以佐证关系性质。

第三步

主动求助,启动正式干预机制

1.立即报警(110):遭遇即时危险或暴力威胁,首要选择报警。明确告知警方这是“家庭暴力”或“同居关系暴力”,要求制作笔录,并可依法要求公安机关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告诫书是制止暴力、后续诉讼的重要证据。必要时还应到相关单位进行伤情鉴定等。


2.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是反家暴法赋予受害者的核心救济措施。

申请主体:如叶某案所示,不仅限于现任配偶或同居伴侣,已分手的同居关系受害者同样具备申请资格。

申请条件:只要有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即可,不以造成实际伤害后果为前提。

申请方式:向受害人(或加害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可书面或口头。情况紧急时,法院应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非常紧急的,应在24小时内作出。

保护内容:可包括禁止施暴、禁止骚扰跟踪接触、责令迁出住所等。违反保护令将承担法律责任,甚至构成犯罪。


3.寻求专业机构及专业人士援助

(1)妇联组织(12338妇女维权热线):可提供咨询、协调、法律援助转介、紧急庇护对接等服务。

(2)专业社工与心理咨询机构:提供心理疏导、安全评估和计划制定等支持。

(3)及时寻求专业律师帮助:不仅能帮助您厘清复杂的法律程序,更能以其专业权威,强化您面对系统时的信心与力量。在决定采取正式法律行动时,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避免走弯路。



、写在最后


自救之路固然艰难,但法律与社会的支持网络已愈发清晰和有力。从苗某的悲剧中吸取教训,从叶某、鲁某的成功维权中获得力量,每一位受害者都应知道——针对你的暴力是非法的,寻求保护是正当的,走出阴霾、重建生活是可能的。最高检的此番表态,正是为了照亮这条自救之路,让所有在亲密关系中承受痛苦的人,都能看见法律的灯塔。


参考信息:

[1] 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2511/t20251127_712187.shtml;

[2]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82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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