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N先生提供的线索,五位遗嘱继承人中,仅有L女士健在,其余四位均已离世。因此,我们第一阶段的工作是确认L女士的意愿。
经拜访询问,L女士排行老三,健在的兄弟姐妹尚有排行老七的妹妹和排行老八的弟弟。L女士目前居住在上海一养护院内,身体康健,头脑清晰,在我们向其说明遗嘱内容和遗产情况后,L女士豁达而从容,表示自己退休金充裕,不愿再卷入复杂的遗产继承事宜,希望遗产用于公益事业,因此明确放弃继承。
接下来,是为已故四位继承人取得法律认可的死亡证明。在N先生提供的线索下,我们顺利调取到其中三位的死亡证明。本案最大的难点在于“查无此人”的G先生。
G先生早年移居香港,上世纪九十年代在上海去世,查不到户籍注销记录,查不到死亡登记,即使在公证处的协助下,也依然查不到任何可靠的线索。我们甚至根据在世兄弟姐妹的回忆,驱车前往市郊一处可能安葬他的墓园,在成排的墓碑间逐一寻找,与管理处反复核对,最终仍一无所获,遗嘱执行事宜陷入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