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赠与合同纠纷,老陈无偿向小陈转账,小陈也接收了转账,二人应达成了赠与合同关系。关于赠与合同的效力,根据法律规定,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案中,老陈与张阿姨系夫妻,且老陈收入一般,张阿姨对家庭大额支出不知情不符合常理;老陈作为小陈亲生父亲,在自身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支持子女结婚、购置房产不违反公序良俗。小陈作为其子女,在接受老陈的赠与时有理由相信该行为系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且老陈赠与的财产并未超出其负担能力,不能认定为恶意串通;即使张阿姨不知情,老陈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但无权处分并不是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老陈的赠与行为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应当认定有效。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张阿姨的诉讼请求。张阿姨不服提起上诉,法院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