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给儿子20万用于买婚房,父亲去世后继母要求返还,法院怎么判?

2026-02-03

转载自:湖南高院 继承案例中心





本文转载自湖南高院微信公众号。

父亲生前

给儿子转账20万用于结婚,

父亲去世后,

继母却以不知情、

该笔钱财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

要求继子返还20万,

继子该返还吗?

案例

回顾

张阿姨与小陈的父亲老陈于2007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并共同抚养各自婚前子女。后老陈因交通事故意外去世,因遗产继承问题家庭内部产生纠纷。


张阿姨称丈夫老陈曾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分两次向亲生儿子小陈转账合计20余万元,用于小陈结婚购房及支付彩礼。张阿姨认为,该款项属于其与老陈的夫妻共同财产,老陈未经自己同意擅自处分,侵害了其财产权益。


于是张阿姨将继子小陈诉至法院,主张该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返还全部款项。

法院

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赠与合同纠纷,老陈无偿向小陈转账,小陈也接收了转账,二人应达成了赠与合同关系。关于赠与合同的效力,根据法律规定,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案中,老陈与张阿姨系夫妻,且老陈收入一般,张阿姨对家庭大额支出不知情不符合常理;老陈作为小陈亲生父亲,在自身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支持子女结婚、购置房产不违反公序良俗。小陈作为其子女,在接受老陈的赠与时有理由相信该行为系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且老陈赠与的财产并未超出其负担能力,不能认定为恶意串通;即使张阿姨不知情,老陈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但无权处分并不是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老陈的赠与行为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应当认定有效。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张阿姨的诉讼请求。张阿姨不服提起上诉,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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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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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发生在家庭关系和睦期间,出于关爱子女、资助子女完成婚姻、购房等人生重大事项的正当目的,且父母在能力范围内对子女的经济赠与,司法应予以尊重和保护。法官提醒,夫妻之间在处分重大共同财产时,应加强沟通、增进理解,从而有效预防和减少家庭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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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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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作者:李清高、吴颜俊

来源:临澧县人民法院

编辑:以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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