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王某与张某2020年2月份建立恋爱关系,2020年4月25日-5月20日期间双方曾同居生活。办婚礼之前,王某为张某购买了黄金项链一条、黄金耳钉一对、黄金手镯一个、钻戒一枚。王某的亲戚支付给张某改口钱合计5200元。王某还为张某购买了手机一部,并多次给张某购买衣物、转账等。2021年1月1日,王某与张某在某饭店举行了订婚仪式。在订婚仪式上,王某给予张某彩礼66000元,由张某母亲保管。后王某与张某发生争执、矛盾重重,双方选择解除婚约,未登记结婚。针对彩礼返还以及三金一钻(耳环、项链、手镯、钻戒)、改口费5200元以及王某给张某购买的手机和微信转账返还的问题,王某与张某争执不下,一气之下,王某将张某起诉至了法院。
二、法院观点
本案中,虽然王某与张某并未登记结婚,但依据查明的事实,双方于2020年2月份建立恋爱关系后,曾于2020年4月25日-5月20日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基于该事实考量,酌定张某返还王某彩礼50000元。2、三金一钻(耳环、项链、手镯、钻戒)是否属于彩礼款的范围,是否应予返还。王某为张某购买“三金一钻”是以将来男女双方结婚为目的,应属彩礼款的范畴,但综合本案王某与张某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的事实,且王某与张某无法达到缔结婚姻的目的双方均存在过错,故本案宜判决对涉案“三金”不予退还。3、改口费5200元以及王某给张某购买的手机和微信转账是否需要返还。王某虽要求张某返还其与王某交往期间,王某给其购买的手机花费支出、微信转账,一方面王某没有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另一方面即使有证据,也是王某与张某交往期间,王某对张某表达爱意的赠予,法院不予支持。对于王某要求张某返还其亲戚给张某的改口费5200元的主张,因改口费亦属于赠予性质,故对该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三、律师解析
实践中,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彩礼用途、是否生育子女,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酌情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2. 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已经同居两年以上;3. 没有登记结婚,但是同居生活期间已经生育子女;4. 没有结婚就同居,并且彩礼已经用于日常生活当中;而对于恋爱期间的小额赠与和特定节日含义的礼物,法院一般会认定为赠与,如果当事人要求返还该类物品的,法院不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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