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了那么多彩礼,婚没结成,凭什么不还?”
“我们同居了这么久,女方也付出了青春,凭什么全还?”
这样的争论在现实中屡见不鲜。那么,法律究竟如何裁决这笔“甜蜜的债务”?事实上,彩礼返还并非“全退”或“不退” 的简单二分法,法院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返还比例。
一、彩礼返还的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法律虽未对彩礼作出专门立法,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十条明确了彩礼返还的基本规则: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这三大情形,构成了请求返还彩礼的法律基础。然而,法律给出了“可以返还”的钥匙,却未提供“返还多少”的固定公式。
具体返还的比例是法官在具体案件中,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来衡量,但也并非无迹可寻。
二、影响返还比例的核心因素
(一)是否办理结婚登记及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
是否办理结婚登记以及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是影响返还比例最核心的变量。法律精神在于,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并共同生活”为最终目的的赠与。如果双方已共同生活,则部分目的已实现。
1.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同居:
法院通常会根据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彩礼数额、孕育情况来决定返还比例。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十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应当返还彩礼,虽然已经共同生活的双方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但在彩礼返还纠纷时,该共同生活的事实不仅承载着给付彩礼一方的重要目的,也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尤其是在孕育子女等情况下。
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收彩礼一方全部返还,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1
典型案例1
● 男女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较长时间且已育有子女,一般不支持返还彩礼——张某与赵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2
基本案情
● 张某与赵某(女)于2018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自2019年2月起共同生活,于2020年6月生育一子。2021年1月双方举行结婚仪式,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赵某收到张某彩礼款160000元。后双方感情破裂,于2022年8月终止同居关系。张某起诉主张赵某返还80%彩礼,共计128000元。
3
判决结果:不予返还
● 审理法院认为,双方自2019年2月起即共同生活并按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子,现已年满2周岁,且共同生活期间必然因日常消费及生育、抚养孩子产生相关费用,若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数年且已共同养育子女2年后仍要求返还彩礼,对赵某明显不公平,故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2.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

1
典型案例2
● 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应当根据共同生活时间、孕育子女等事实对数额过高的彩礼酌情返还——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
2
基本案情
● 2020年9月,王某某与李某某(女)登记结婚。王某某家在当地属于低收入家庭。为与对方顺利结婚,王某某给付李某某彩礼18.8万元。
李某某于2021年4月终止妊娠。因双方家庭矛盾加深,王某某于2022年2月起诉离婚,并请求李某某返还彩礼18.8万元。
3
判决结果:返还30%
● 审理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亦未建立起深厚感情,婚姻已无存续可能,准予离婚。
结合当地经济生活水平及王某某家庭经济情况,王某某所给付的彩礼款18.8万元属于数额过高,事实上造成较重的家庭负担。
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女方曾有终止妊娠等事实,为妥善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化解矛盾纠纷,酌定李某某返还彩礼款56400元。

(二)彩礼用途
彩礼的实际用途会直接影响返还比例。
若女方能提供证据证明彩礼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开支(如共同生活支出、筹备婚礼、购置家电、装修婚房等),法院会在扣除该部分费用后确定返还比例。

1
典型案例3
● 已办理结婚登记,仅有短暂同居经历尚未形成稳定共同生活的,应扣除共同消费等费用后返还部分彩礼——刘某与朱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2
基本案情
● 刘某与朱某(女)2020年7月确立恋爱关系,2020年9月登记结婚。刘某于结婚当月向朱某银行账户转账一笔80万元并附言为“彩礼”,转账一笔26万元并附言为“五金”。
双方分别在不同省份的城市工作生活。后因筹备举办婚礼等事宜发生纠纷,双方于2020年11月协议离婚,婚姻关系存续不到三个月。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双方曾短暂同居,并因筹备婚宴、拍婚纱照、共同旅游、亲友相互往来等发生部分费用。
离婚后,因彩礼返还问题发生争议,刘某起诉请求朱某返还彩礼106万元。
3
判决结果:返还30%
● 审理法院认为,彩礼是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时一方依据习俗向另一方给付的钱物。关于案涉款项的性质,除已明确注明为彩礼的80万元款项外,备注为“五金”的26万元亦符合婚礼习俗中对于彩礼的一般认知,也应当认定为彩礼。
关于共同生活的认定,双方虽然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但从后续拍摄婚纱照、筹备婚宴的情况看,双方仍在按照习俗举办婚礼仪式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仅存续不到三个月,期间双方工作、生活在不同的城市,对于后续如何工作、居住、生活未形成一致的规划。双方虽有短暂同居经历,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不能认定为已经有稳定的共同生活。
鉴于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且刘某支付彩礼后双方有共同筹备婚礼仪式、共同旅游、亲友相互往来等共同开销的情况,对该部分费用予以扣减。
据此,法院酌情认定返还彩礼80万元。

(三)是否存在过错
若因一方过错导致婚约解除或婚姻破裂,法院可能会调整返还比例,无过错方在彩礼返还上会获得更有利的立场。

1
典型案例4
● 因彩礼给付方隐瞒自身重大疾病导致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考虑其过错情况对彩礼返还数额予以酌减——吴某诉刘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2
基本案情
● 2023年8月,吴某(男)与刘某举行订婚仪式,给付彩礼22.8万元。后因刘某发现吴某隐瞒患有重大疾病导致不能生育的情况,未再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没有共同生活过。吴某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刘某返还全部彩礼22.8万元。
3
判决结果:返还30%
● 审理法院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且未共同生活,符合法律规定的返还全部彩礼的法定情形,但因吴某向刘某隐瞒了自身存在重大疾病导致不能生育的情况,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这一结果存在过错,应对返还彩礼数额予以酌减。
经法院调解,刘某酌情向吴某返还彩礼20万元,吴某撤回起诉。
*案例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三、实务建议: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一)留存关键证据,明确彩礼范围
首先,需明确“彩礼”的法律定义:彩礼是男方按照习俗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的现金、首饰、房产等财物,不包括男女双方为增进感情而赠送的小额礼物(如鲜花、零食等)。
当事人应留存彩礼给付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支付宝转账截图、收条等)、证人证言(如参与给付彩礼的亲友),以及彩礼用途证据(如购物发票、转账记录),这些证据将直接影响法院对返还比例的认定。
(二)理性协商,避免扩大矛盾
在纠纷发生后,双方可优先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时可参考上述影响因素,提出合理的返还比例(如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可协商返还 50% 至 60%),避免因过高或过低的诉求导致协商破裂。
若协商不成,再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且需注意诉讼时效:彩礼返还纠纷的诉讼时效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如未登记结婚的,从婚约解除之日起算;已登记结婚的,从离婚之日起算)。
(三)结合地域差异,了解当地裁判习惯
不同地区的法院对彩礼返还比例的认定可能存在细微差异。例如,在农村地区,法院可能更注重传统习俗,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案件,返还比例可能略高;在城市地区,法院可能更侧重财产用途和双方过错。
结语

彩礼返还比例的确定,是法律规则与案件实际情况结合的产物,现实生活的丰富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婚约纠纷不能采用“一刀切”的规则处理。当事人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需充分了解法律规定,留存关键证据,并结合自身情况理性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