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承诺“放弃追索第三者财产”,事后发现丈夫隐瞒巨额赠与,还能再追回吗?

2026-02-06

转载自:小军家事

编者说:

离婚诉讼中,女方在调解笔录中表示“放弃追索男方给予第三者财产的权利”。离婚后女方发现男方向第三者转移财产的总额远超其当时所知的金额,遂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返还所有款项,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来源 | 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号 |(2024)粤01民终277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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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离婚案件中,一方在调解笔录中表示“放弃追索对方给予第三者财产的权利”,该约定中财产的具体范围,应结合协议的所有约定内容、双方离婚前后的行为、协议是否公平合理等因素综合审查,据此推知双方当时有关财产分割的真实意思表示。在调解时不知情且未明确表示放弃的部分,不当然构成对其追索权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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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岑某甲与何某乙于1986年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何某乙陆续向冯某丙转账共计376万元。

2022年,岑某甲诉至法院要求与何某乙离婚。在法院调解过程中,双方达成一份调解协议,其中笔录载明“岑某甲放弃追索何某乙给予第三者财产的权利”。

离婚后,岑某甲发现何某乙向冯某丙转移财产的总额远超其当时所知的73万元,遂另行提起不当得利诉讼,要求何某乙与冯某丙共同返还全部376万元。一审法院认为,岑某甲在离婚调解中已明确放弃追索权,该约定有效,因此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岑某甲不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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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一)何某乙给付冯某丙相关款项的性质认定,何某乙及冯某丙是否应当向岑某甲返还款项;(二)离婚调解中,岑某甲放弃追索权具体范围的认定;(三)如果何某乙及冯某丙应当向岑某甲返还款项,具体金额如何确定。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何某乙在与岑某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冯某丙存在长期不正当男女关系,且存在同居、生育子女的情形,性质较为恶劣。何某乙向冯某丙给付款项,其目的是维系二人的不正当男女关系,该行为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破坏婚姻家庭关系,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背公序良俗,相关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基于上述无效的法律行为,冯某丙取得相应款项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利益,亦导致岑某甲与何某乙夫妻共同财产受到损失,构成不当得利,冯某丙应当予以返还。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何某乙与岑某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并未约定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则对夫妻共同财产均享有不分份额的共同所有权,本案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何某乙所给付的款项属于其个人财产,故何某乙向冯某丙给付款项的行为亦构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侵犯。现何某乙与岑某甲已离婚,故何某乙应与冯某丙承担共同返还责任。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问题。双方对离婚案件中,调解笔录关于“岑某甲不再追究何某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与第三人同居并生育子女的法律责任,放弃追索何某乙给予第三者财产的权利”的约定产生争议,上述约定中“何某乙给予第三者财产”的具体范围,应结合协议的所有约定内容、双方离婚前后的行为、协议是否公平合理等因素综合审查,据此推知双方当时有关财产分割的真实意思表示。何某乙向冯某丙转账款项的具体情况,系岑某甲通过在相关案中申请律师调查令后获悉。在签署相关调解协议及笔录时,岑某甲知悉的何某乙向冯某丙转账金额为730000元,故对该730000元部分,岑某甲无权主张返还。但除上述730000元外,本案未有证据证明岑某甲在调解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何某乙向冯某丙转账的金额实际高达3760000元。故岑某甲放弃追责的意思表示,应限缩于已知事实范围内,而超出部分,因岑某甲不知情且未明确表示放弃,不当然构成对其追索权的处分。

结合离婚协议具体约定,导致离婚过错并考虑公平合理原则,本案不宜认定岑某甲已放弃对何某乙给予冯某丙全部财产的追索权,岑某甲本案关于要求何某乙及冯某丙返还相关款项的请求,应予支持。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问题。鉴于岑某甲和何某乙已离婚,双方共有基础丧失,就何某乙不当处分的其与岑某甲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应进行分割,后返还属于岑某甲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再考虑何某乙在与岑某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冯某丙存在长期不正当男女关系,且生育两名子女,系有重大过错方。岑某甲可依据何某乙在婚内向冯某丙给付大额款项的事实,要求何某乙少分或者不分,亦可依据何某乙与冯某丙同居的事实要求何某乙进行赔偿,且即便双方未就财产分割问题协商一致,人民法院亦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故岑某甲有权在离婚中多分财产。

基于上述理由,本院酌情确定何某乙与冯某丙向岑某甲返还3030000元的60%,对于岑某甲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何某乙向冯某丙给付款项,系为了维系其与冯某丙之间不正当男女关系产生,有违公序良俗且金额巨大,冯某丙不能以相关款项系用于非婚生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和居住用途为由对抗岑某甲,对冯某丙的相关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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