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说婚内财产分割的那些事儿

2026-02-08


家事普法丨细说婚内财产分割的那些事儿


标题:细说婚内财产分割的那些事儿

作者:小林律师

单位: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家事法苑”团队


案件回放

1988年5月,丁某(女)与黄某(男)在北京市登记结婚。婚后,他们育有两个子女。由于黄某长年经商,丁某选择专职在家,当起了家庭主妇。夫妻俩以黄某的名义分别在北京市和广东省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其中,北京市的商品房为贷款购买,广东省的商品房为全款购买。这对夫妻共有的存款、股票等财产均在黄某的名下。


因黄某脾气暴躁,夫妻爆发冲突,陷入僵局。某日,丁某意外发现,黄某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出售位于广东省的商品房,出售价格为500余万元,对方已支付了首付款,即将办理过户手续。于是,丁某立即在办理房产异议登记后,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申请保全查封该待售房产。


夫妻双方在律师的主持下,签订了《夫妻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书》,约定由丁某向法院申请解封该待售房产,协助买家办理过户手续;黄某在收到售房款后,一次性转给丁某售房款的50%,为丁某的个人财产。未料,黄某在收到售房款后拒绝转款。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丁某的离婚诉求,同时,黄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按约定给付丁某售房款的50%。


01

夫妻共有财产:

以不能分割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


上述案件虽为离婚纠纷,但其争议焦点为双方签订的《夫妻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书》是否有效。特别是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是否能按照约定在婚内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在夫妻双方没有对财产进行特别约定时,婚内取得的财产为共同共有,夫妻双方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则上共有人不得主张分割共有财产。法律规定,只有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即在共有基础丧失或出现重大理由时,才可以请求分割。


同时,《民法典》物权编第303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该规定突破了传统民法的共有理论,即允许共同共有人在特殊情况下有权请求分割共有财产,同时还继续保持共有关系。也就是说,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如出现特殊情况,夫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但为了保障家庭和财产的稳定性,对夫妻共有的财产应以不能分割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


在上述案例中,丁某与黄某的夫妻关系虽未解除,但双方在《夫妻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书》中对售房款的约定,实质上属于特殊的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形。


02

细化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两种情形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根据立法的本意,对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做法,进行了严格的控制,从而保障夫妻财产制的稳定性和婚姻的严肃性。


在笔者看来,在上述规定的两种情况以外的其他情形,并不能依据《民法典》物权编第303条的规定进行类推或扩大解释。


在上述案件中,黄某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定“重大理由”。为了保障丁某身为弱势方的财产利益,无论双方是否解除婚姻关系,均应依双方约定进行财产分割。这样做,既能给丁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保护自己财产权利提供有力的救济途径,又能限制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黄某肆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及工作机制改革时强调,家事审判要注重维护家庭稳定,根据个案情况,界定是婚姻危机,还是婚姻“死亡”,不能简单机械地处理。


婚姻关系存续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法院为了维护婚姻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判断离婚与否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在上述案件中,丁某与黄某因自由恋爱而相识相爱,结婚已有20余年,双方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发生离婚诉讼之时,他们均已步入中年,所育的子女也已经成年。他们在婚后虽因琐事争吵,出现了感情危机,但法院尚不足以认定他们的感情确已破裂。黄某表示,愿为维系婚姻继续努力。最终,法院驳回了丁某的离婚诉求。在笔者看来,其目的在于想给双方一次挽回婚姻的机会。


这起案件具有典型意义,其价值在于法院在不准予双方离婚的情况下,确认了双方所签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效力,支持分割售房款,从而及时有效地防止一方恶意毁损或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及时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本案也给处于婚姻危机中的弱势一方,提供了解决问题的另一种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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