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自:法眼帝国
本案涉及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对成年子女的持续性大额给付义务及高额违约金条款的司法认定与调整问题。协议约定,男方倪甲需每年向双方之子倪乙支付100万元直至其本人去世,若连续三月未付,女方盛某有权主张2000万元违约金。倪甲自2021年起停止支付,盛某遂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该给付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分割等内容构成一个整体,是双方综合考量后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非可任意撤销的赠与条款,亦不构成显失公平或违反公序良俗。倪甲未按约履行已构成违约。二审法院在认定违约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考量了离婚协议的人身与财产双重属性、违约行为对子女及对方安宁生活的影响、当事人的诉请以及协议的继续履行等因素,对一审判决作出改判:一方面,判令倪甲支付拖欠的300万元并继续履行后续给付义务,以体现对协议严肃性的尊重;另一方面,基于公平原则和对违约情形的综合裁量,将原约定的2000万元违约金酌情调整为200万元,体现了司法在处理家事纠纷中对约定自由与公平正义的平衡。该判决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对成年子女的财产安排不适用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规则,并展示了法院在承认高额违约金条款效力的同时,如何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调整。
案情简介
一审判决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