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说:
母亲出具承诺书将宅基地赠送给儿子,后凭借原始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获得安置补偿款,儿子认为此笔安置补偿款应归其所有并实际领取,母亲遂诉至法院要求儿子返还安置款,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1991年,俞某经确权取得总面积为51.2平方米的宅基地(主建筑占地35.3平方米,场地面积15.9平方米)。2004年,俞某之子钱某申请建房,并获批在该村他处居民点建房90平方米,但未实际建房。2007年,钱某申请变更建房用地至俞某房屋所在居民点,俞某出具承诺书“我自愿将宅基地35.3平方赠送给儿子钱某,决不反悔。”此后,钱某将俞某房屋拆除,在原址稍作移动后建房,该35.3平方米未记入钱某建房的90平方米内。2023年,俞某凭原始权证记载的35.3平方米建筑面积获得安置补偿款约63万元。钱某依据2007年俞某所写的承诺书,认为此笔安置补偿款应归其所有并实际领取。俞某遂以其他侵权纠纷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钱某返还63万元安置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农村宅基地归集体所有,其使用权的转让应严格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基于此,在确定房屋拆迁补偿利益和安置利益的归属时,应结合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拆迁人对动拆迁补偿安置人员的核定人员表,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的安置人员名单等进行综合判断。钱某虽将35.3平方米宅基地房屋拆除后建房,但该面积并未登记为钱某的宅基地面积,其获批面积仍为90平方米,现无证据证明钱某已取得案涉宅基地使用权,该宅基地使用权仍归属于俞某。
其次,两人的动迁安置为独立安置,钱某和俞某分别与拆迁公司签订补偿协议,钱某已根据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等材料获得了安置补偿,利益未受损失。
再次,根据俞某的置换补偿协议及结算表,63万元补偿款仅包含权证记载建筑面积,并没有涉及地上房屋结构部分。即使钱某主张其经批准在原址建造房屋,因该部分拆迁利益仅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钱某也无权取得。此外,即使俞某曾承诺将35.3平方米赠与钱某,但由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为用益物权,可赠与或继承的仅为宅基地上的房屋,俞某对宅基地本身并不享有所有权,因此,该赠与行为无效。综上,钱某领取俞某拆迁补偿款缺乏法律依据,应当予以返还。
本案是一起因宅基地拆迁引发的纠纷。母亲通过自书承诺书将宅基地面积赠与儿子,供儿子新建房屋,但新建房屋并未登记,在依宅基地原始权证进行拆迁安置补偿时引发纠纷。由于相关赠与行为不能及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赠与或者继承等行为只能及于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因而被认定无效。
对此,建议如下:
宅基地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提升对宅基地及宅基地上房屋登记的规范管理,有序开展房地一体宅基地的确权登记,依法保障农民财产权益。
若有农民因继承、分家析产、动迁安置纠纷等事宜申请协调时,村委会应审慎应对,引导当事人依法妥善解决。
农民在处置其宅基地及宅基地上房屋时,应及时做好申请、报批、登记等申请,确保合法合规,减少潜在纠纷。其中,处置宅基地上房屋的行为包括对宅基地上房屋的拆除、翻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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