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正龙:情侣财物往来引发民事纠纷的裁判思路

2026-02-10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努力践行张军院长2024年12月10日第二次在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调研座谈时提出的“四有”要求,形成深耕“应用”领域的办刊特色,落实好张军院长“既要注重高端,更要善于发现一线法官结合实际形成的更具实践性、针对性的研究成果,培养法官应用法学研究能力,储备理论人才”的要求,《中国应用法学》微信公众号在刊发纸质期刊文章外,开设“法官办案心得”栏目,征集法官的办案心得予以刊发。“法官办案心得”栏目的开设,将为广大法官提供思考、交流、学习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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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办案心得


情侣财物往来引发民事纠纷的裁判思路

韦正龙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一级法官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近年来,各地基层法院受理了大量因情侣间财物往来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此类案件存在自身的特殊性,如双方财物往来目的的模糊性、往来资金数额的随意性、时间跨度的差异性等。这些特殊性导致人民法院在认定法律关系性质以及确定裁判思路上存在一定争议,相应的裁判结果也不尽相同。笔者根据自身审理该类案件的经验,并查阅了大量各地基层法院的判例以及二审法院的观点,总结出以下裁判思路,以供各位同仁参考。


一、请求权基础的确认


审理民商事案件,首先需要确认的是原告方的请求权基础,这是开展民商事审判活动的前提条件。即,原告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提出诉讼主张。


“情侣关系”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术语,情侣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在交往期间,其民事交往与普通的民事主体之间的交往无本质差别。因此,情侣分手后,一方起诉要求对方返还相关财物时,一般应从以下几点考虑其请求权基础,一是赠与合同,二是借贷关系,三是不当得利,四是其他。在原告未明确其请求权基础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引导其说明。


在确认原告的请求权基础后,我们就可以根据其请求权基础,划定一个法律适用的范围,即确定大前提。例如,若原告明确请求权基础是赠与合同,我们就可以引导双方围绕赠与合同的构成要件进行举证和辩论,从而总结案件争议焦点,并根据证据和双方的陈述,确认合同效力、赠与财物的范围,以及是否为附条件的赠与等事实要件,进而依法作出最终裁判。


二、突破事实认定的难点


(一)赠与合同关系


以赠与合同关系为请求权基础,是此类案件中最普遍的情形,也是最难以认定的法律事实之一。


如上所述,情侣间财物往来的目的具有模糊性。目前司法实务的普遍观点认为,对超出日常生活消费的钱款,视为附条件的赠与。所附的条件,一般认定为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


但是,真实的案件往往是复杂多变的,如何在琳琅满目的资金及财物往来中,确定附条件赠与的范围,无时无刻不在考验着承办法官的智慧和耐心。对于如何认定,目前并无统一标准 —— 毕竟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也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案件。


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既是合同,核心在于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在此类案件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往往是模糊的,我们只能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例如聊天记录)、金额大小及财物的价值、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是否代表了特殊意义的数字(如金额520、1314等)等客观表现,对附条件赠与的范围进行综合判定。


一般认为,对于金额较小,或者赠与的财物价值不大,应当视为一方为维系情感,表达爱慕而作出的无偿赠与,已经交付不予返还


需要注意的是,金额大小的认定,不能局限于单次的转账,而应结合双方交往的时间跨度,转账的总金额以及用途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二)民间借贷


情侣间的转账行为,以民间借贷为请求权基础的情形亦不在少数。若原告方以民间借贷为请求权基础,人民法院应当着重审查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借贷的合意。但是由于双方关系特殊,多数情况下没有出具书面的借贷材料。此时需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原告需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以及已经实际交付借款的事实,若被告否认系民间借贷而是其他原因转账的,被告应就转账的用途提出说明并举证,否则承担不利后果。同时,也可结合双方的微信等聊天记录进行确认,例如一方用“帮忙”“救急”等词语获得对方金额较大款项的,一般认定为系提出借款的意思表示,而非赠与。


(三)同居期间相互转账如何认定


男女双方同居期间,会产生一定的共同开销,置办相应的资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法释〔2025〕1号)的规定,双方均无配偶而同居的,财产各自独立。据此,一方向另一方转账或赠与财物的,一般按照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但是,如果双方同居时间长,已经形成稳定的同居关系,甚至生育了子女、置办大量资产,不能简单按个人财产规则处理,当事人可以以同居关系案由提起诉讼。


(四)不当得利


是否将情侣间的财物往来认定为不当得利,需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来分析。返还不当得利在法律适用上属于“兜底条款”,即仅在其他规则不能适用时,方可适用该条款。


那么什么情况下能够认定为不当得利呢?不当得利指的是一方获益没有合法依据,另一方因此受到损害,取得利益与遭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取得利益无合法依据,满足上述要件的,获得利益的一方则构成不当得利。常见的不当得利情形如下:一、错误汇款或转账,转账一方将钱款转给另一方系误操作,缺乏转账的真实意愿,此时获得款项的一方继续占用款项无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此为最常见、最典型的不当得利情形;二、多付货款或报酬,因错误认识支付超过约定的货款或者报酬,受益人对于多出的款项部分无合法占有的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三、擅自使用他人的财产获利,例如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他人车辆、房屋等用于营运,其所获收益无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四、因自然事件获利,如洪水将他人池塘里的鱼冲到自己家的池塘,在应知或明知鱼系他人所有前提下,仍拒不返还,或擅自出售利用经营获利,此时其占有或处分鱼的行为无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五、其他符合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的情形。


因此,不当得利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制度,有其法定构成要件和适用边界。情侣间的转账,多数情况下是赠与或借贷行为,仅在转账方举证证明符合不当得利构成要件时,方可认定为不当得利。如果转账一方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谨慎审查,对于不符合不当得利情形的,应向当事人释明,引导其选择正确的请求权基础,以免浪费司法资源,增加当事人诉累。


三、裁判原则:公平与伦理兼顾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男女交往期间,一方向另一方赠与超过日常生活消费所需的钱物,系附条件的赠与,具有彩礼属性,若双方最终没有缔结婚姻,所附条件没有成就,赠与一方可主张要求返还。


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应兼顾公平原则与公序良俗,不应简单以经济利益来衡量公平公正。在审理个案时,要注意审查该案是否存在特殊性,例如赠与方是否因赠与行为导致经济困难,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一方是否在双方交往期间受到了另一方的严重侵害,是否存在婚内出轨一方擅自向第三方赠与财物等违背伦理道德的情形。综合考量上述因素后,依法作出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契合社会大众公平认知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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