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华诉称:徐某华与王某飞于2006年12月31日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归婚生女王某某所有,王某飞负责抚养王某某至其工作止。王某飞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案涉房屋于2020年9月被拆迁,王某飞领取了全部征收补偿款,王某某多次向王某飞追索房屋征收补偿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王某飞向王某某支付房屋征收补偿款893423.30元及利息;2.王某飞向王某某支付代收房屋租金40000元;3.王某飞向王某某支付2023年度学费59000元及该年度8月、9月生活费6000元。
被告王某飞辩称:案涉房屋系王某飞婚前个人财产,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前,王某飞有权撤销赠与。在案涉房屋拆迁时,王某飞与王某某约定平分征收补偿款,因王某某尚未成年,王某飞先代其保管。如本案支持王某某取得一半征收补偿款,则应从中扣减王某某各项生活支出费用。
第三人王某某述称:其与王某飞并未约定过平分征收补偿款,王某飞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支付学费、生活费,保障王某某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法院经审理查明:徐某华与王某飞于2006年12月31日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婚生女王某某(2000年12月28日出生)所有;王某某现年6周岁,归王某飞抚养,直至王某某工作时止;徐某华不贴补任何费用(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案涉房屋在王某飞名下,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2020年9月案涉房屋被政府征收,王某飞领取了征收补偿款893423.30元。王某某为在校研究生。2017年至2023年期间 ,王某飞向王某某微信转账169066元,银行汇款90142元,以上合计259208元。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30日作出(2023)苏0981民初6931号民事判决:一、王某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王某某给付房屋征收补偿款893423.30元及利息(以893423.3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自2021年 2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王某飞提起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13日作出(2024)苏09民终239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