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扶养义务的履行是享有遗赠权利的关键决定因素。”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的继承问题,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六庭四级高级法官高春晖提醒,一方面,意思表示须真实、形式应完备。遗赠扶养协议是受扶养人(即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自己的财产于死后赠与扶养人的协议。对于遗赠扶养协议的形式要求,虽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司法实践中,一般要求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内容清楚明确,不存在歧义,不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双方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等,同时还要求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及合理反悔等情形。
另一方面,遗赠人及扶养义务人均应当遵守诚信原则,全面履行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的义务。扶养是遗赠的前提条件,如扶养人为尽快获得遗产而未能全面履行扶养义务的,则会被认定未完成约定义务而不能获得遗产。如扶养人严重违反协议约定,甚至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存在放任老人病死、制造危险情况发生,非法拘禁、胁迫老人等情形。
法官建议,履行扶养义务时,扶养人应注意保存履行义务的相关证据,例如,用自己的钱为老人支付医疗费用、衣食住行等花销的凭证等,且与老人财产不能混同,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有效证明自己已按约定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