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夫少妻如何规划彼此的安全
作者|陈汉(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本文经作者授权发布,不代表作者任职机构与「高杉LEGAL」及主编高杉峻的立场与观点,且不作为针对任何案件或问题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在现实生活中,年龄已经不再是爱情的障碍。过去的新闻中,我们可以看到80多岁的著名画家与芳龄30多岁的女士追求爱情而再婚的例子。我国《民法典》只规定了法定婚龄的下限,并未规定上限,因此只要神智清醒,100岁再婚也不是问题。
但除了美好祝福,这类婚姻背后可能也存在着诸多的法律问题。本文探讨年龄差距大的婚姻,并不限定年长者的性别;只是为了行文方便,以“老夫少妻”为例。
一、有必要签署婚前协议吗?
虽然没有明确的统计数据(私人事项也很难进行大规模的有效统计),但是实务中签署婚前协议越来越被认可,特别是再婚家庭群体。
对于再婚家庭来说,婚前协议的核心功能是避免各自的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混同,形成万一离婚之时“说不清楚”的尴尬局面。
一般老百姓的朴素思维是:我(再)婚前一共有多少钱,那么再婚离婚的时候,先要扣除我的婚前财产。但实践中,维持不变的不动产、股权都还是相对比较好理清的,而对于银行卡中的金融资产,区分则比较困难。例如在某司法判决中,法院认为:“李某甲在上诉状中自称财产来源于‘婚前自建房屋拆迁款’,但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购房资金与其个人婚前财产的同一性与连续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现实中,需要证明一笔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同一性与连续性”,其实并不简单。因此,签署婚前协议,是有助于厘清双方各自的财产。
但是从我的实务经验来看,恰恰老夫少妻群体中签署婚前协议的,极少。大概是因为老夫少妻能在一起,特别是相差20岁之上的,确实需要真爱鼓励下的勇气。而且人到了这个年龄,通常也活通透了。
脱敏说一个比较通透的案例:一位老哥在60出头的时候,打高尔夫球认识了一位30出头的单身女子,交往后两个人都觉得很舒服。官宣恋情之后,老哥的孩子不敢反对父亲的再婚,只想通过我去游说写个婚前协议。
我当时客观分析了一下:依据我国《民法典》,婚后的增量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存量财产属于个人财产。60好几的老哥,财产发生变动的可能性不大,主要的收入是一些过去投资(例如不动产、公司股权)的收益。加上这些收益也要开销,事实上形成的婚后共同财产并不多。
而老哥自己的说法是:“相差30岁愿意嫁给我这样的老头,不图个钱难道图我身体好?这个时候再去要求签署婚前协议,可能会太过分了。”最终,他们幸福的生活在了一起,并没有签署婚前协议。
二、法定监护与意定监护
如果是两个人都健健康康、生活能自理,那么一般不产生法律问题。但在夫妻年龄相差20岁的情形中,极大概率会形成一方先老去的情形。所谓老去,广义的包括一方逐渐生活不能自理,逐步失去行为能力;也包括最终的去世。因此,除了遗嘱,也需要关注监护问题。
依据《民法典》,配偶依法是第一顺位的监护人,不管是结婚了三十年的老夫老妻,还是刚结婚一周的新婚夫妻。通常在接待老夫少妻咨询的时候,我都会提醒是否需要签署广义的意定监护文件。理由是:我国关于法定监护的规定过于粗糙。
在法定监护中,常见的争议是:监护人的权限到底有多大,以及我国《民法典》并未规定有任何监护监督的规范。
举一个简单的过去的案例:张老先生因病住院,陷入了无行为能力状态。儿子探望的时候,听到手机短信响,打开一看,发现爸爸的银行卡有连续天天取现的记录。于是质疑后妈,但后妈完全不实质性回应,依然我行我素。
于是张先生的儿子来咨询我,问能否起诉后妈?我分析后告知:儿子提前诉讼后胜诉的难度非常大。单纯取现这个行为无法直接证明损害利益,并且存款很可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后妈也有使用的权利,更有以现金的方式使用的权利。
儿子不信我的话,委托了其他律师去诉讼,最终浪费了几万律师费,更增加了家庭矛盾。
所以,有个明确的意定监护,明确监护监督制度,其实是保护所有人的,让所有的一切都能进入规范的领域。
广义的意定监护,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也可以形成两份相对独立的文件),即下文详述的医疗授权与财产管理授权。
三、如何写一份完整的医疗授权书
医疗授权书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33条关于意定监护的规定,及《民法典》第1219条关于医疗知情同意权的规定。
医疗授权书在我国并不流行,甚至学术界也有否定的观点,认为健康权作为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在比较法上,部分立法例认定被明确授权者有等同于本人的决策权;而在我国香港,目前主要通过“预设医疗指示”表达意愿,太太或者子女可作为“指定沟通者”,协助医生理解患者过往的一贯意愿。
在我国尚未能检索到大规模的司法判决,但现实中,签署这么一份文件,不管是对内(家庭内部),还是对外(出示给医院),都有明确的意义。
起草一份医疗授权,核心应包括如下内容:
1、被授权指定与后顺位安排
即委托人指定某人(配偶、子女或其他信任的人)作为其第一顺位健康护理被授权人。其次,要指定后顺位被授权人。
典型措辞:“若我的妻子因故无法履行职责、拒绝行动或在我去世时已先于我离世,本人指定(我的女儿)作为第二顺位被授权人,行使同等法律权限。”
该安排旨在确保在任何极端情况下,本人的医疗意愿均有人代为表达。
2、授权生效条件
通常设定为:当主治医生判定其由于神智不清、昏迷或因病无法表达意愿时,该授权立即生效。
3、基础权限范围
明确代理人是否拥有“选择或更换医生、医疗机构”的权限,及是否拥有“决定是否接受手术、药物治疗及检查”的权限。这是相对常规的权限。如有宗教信仰等其他原因有特别要求,则应该明确这些特殊要求。
4、临终医疗指示:拒绝过度抢救
部分人士会明确:如果被诊断为末期疾病、永久性无意识或严重的晚期失智症,是否拒绝心肺复苏(若心跳或呼吸停止,严禁进行胸外按压、电击除颤或气管插管)、撤销外部生命支持(不得使用呼吸机、ECMO或长期血液透析来人为维持生命迹象);是否接受或者拒绝人工营养(明确拒绝通过鼻饲管、胃管或静脉注射提供人工食物与水分,允许身体进入自然衰竭直至离世的过程);是否止痛优先(如明确优先提供舒缓医疗,使用大剂量止痛药如吗啡)。
5、监督与制衡机制
部分客户考虑到受托人与委托人年龄差距较大,且涉及潜在的资产管理冲突,通常会设监督条款。例如医疗意见复核(Second Opinion)及知情通报制度,让其他家属随时知晓重大决策。
四、如何写一个严肃的财产管理授权
很多家庭矛盾的焦点,其实是在财产。
例如此前进入公共舆情领域的著名画家案例中,其女儿“指责”继母以“陪护就医”为由,将时年87岁的父亲从北京碧水庄园的家中带走,此后父亲失联。女儿最核心的指控是关于财产的:她提到在父亲被带走前,家中价值连城的书画作品和古玩收藏已被分批运走,去向不明。
抛开家庭八卦,从法律角度来看,女儿所谓的指责往往是毫无法律依据的。在父亲精神状况良好时,父亲自然有独立的决策权。退一万步讲,即使父亲陷入了一定的限制行为能力状态,其第一顺位的法定监护人也是配偶,除非女儿提起诉讼证明自己担任监护人更有利。
当然,换一个角度,80好几的老人,如果此前没明确指示,会不会被认定为被人控制?因此,提前指示清晰,有利于所有人。
我们以一个虚拟但生活中并不罕见的案例来予以分析:
案例背景:
一位年近七十的企业家来咨询。身体还算健康,太太比他小30岁,再婚后生了一对年幼的子女。前一个婚姻有一儿一女,其中儿子已经加入公司董事会。
资产结构:
• 公司股权:企业家占比70%,前妻占比30%。
• 不动产:个人名下有一栋写字楼,出租给自己的公司及一个第三方酒店,收租不错。
• 金融资产:现金及其他金融资产都在某欧资银行,有长期熟悉的客户经理管理。
• 太太资产:太太资产不多,前几年因准备带孩子去香港生活,在香港买了一套房子。
诉求:
除了遗嘱,他想咨询万一陷入长时间的医疗或者其他情况,不能管理资产时,是否需要有个明确的授权。
我通常喜欢逆向分析,即如果没明确写,会有什么样的后果? 根据过去一些不愉快的类似案例,我们总结如下:
• 案例A(太太全盘接管):
强势的现任太太把控了先生的所有治疗与外界接触,所有签字由太太负责,太太及其外部团队接管了公司及所有银行账户。后来先生在ICU躺了2年多,花费数千万,维持植物人状态。因为法律上人还“活着”,不触发继承,太太有足够的时间接管了资产,并且大大缩小了遗产的范围。先生去世后,又爆发了继承诉讼、公司控制权诉讼等,最终太太是唯一的赢家。
• 案例B(儿子夺权):
儿子利用母亲是小股东、自己在公司多年的优势,强势实际控制了公司,并且以自己名义在外面另起炉灶,逐步把公司的业务掏空。同时发起多个诉讼,使得病床上的父亲(及其太太)暂时收不到租金。而习惯了优越生活的太太,在现金流断裂后,生活发生了极大变化。半年后,她在变卖了豪车之后甚至无奈地说:“哎,我希望老头早点死了算了,可以早点分到资产。”
结论是:没有法律规则,就只能实行丛林规则。
关于如何分配资产的管理权限,需要根据每个家庭的具体情况进行个性化安排。但是作为一般规范,需要考虑三个核心因素:
1、现金流因素:在老夫少妻的情形下,大部分案例中年少的妻子,除了持有信用卡的副卡或者日常零花钱,可能并不会有相对独立的现金流。因此,一旦男主人陷入限制行为能力、不再直接掌控公司,那么现金流的保障很可能成为一个重要话题。
2、与后续遗嘱安排的衔接:特别是在公司的管理权角度,授权应与后续的公司股权安排基本一致。避免出现“在某个阶段实际管理公司的人,最终成不了公司大股东”的局面,即在继承中发生了控制权的变动,这很可能会引发继承诉讼。
3、知情与监督安排:从谨慎角度,任何授权都应该设立监督机制。我国《民法典》虽然没有规定监护监督,但是从意思自治的角度,是没有法律障碍的。
五、少妻视角:如何在法律框架内保障自身权益
前文更多是从中立角度,或者说从家庭整体规划的角度来探讨。但在老夫少妻的结构中,作为相对年轻的一方,特别是如果还承担着养育年幼子女的责任,少妻往往面临着独特的法律风险与情感困境。一方面要面对外界的“图财”质疑,另一方面在家庭内部,一旦年长配偶因健康问题失能或离世,少妻可能瞬间陷入与成年继子女的权益博弈中。
笔者处理过多起此类纠纷,深感少妻群体的焦虑往往被贴上“功利”的标签而难以启齿。但从法律人视角看,合法保障自身权益,恰恰是婚姻稳定与家庭和谐的基石。以下从少妻角度,谈谈如何安全、体面地进行法律规划。
(一)建立相对独立的“养幼扶老”现金流
前文提到,老夫少妻家庭中,年轻太太往往缺乏独立的现金流。一旦丈夫失能或去世,若家庭资产被冻结或由继子女控制,少妻可能连基本生活都难以维系,更遑论抚养幼子。
因此,在丈夫尚健康时,少妻应主动建议建立一种“隔离性”的家庭保障机制。常见且合规的做法包括:
1、配置大额人寿保单。
2、设立家族信托。
3、联名账户与日常授权。
限于篇幅,这里不做详细的展开。
(二)通过遗嘱与居住权协议,锁定“安居”底线
房子是安身立命之所。在老夫少妻家庭中,丈夫的房产往往系婚前财产。若丈夫去世,少妻可能面临被继子女扫地出门的风险。
对此,《民法典》新增的“居住权”制度提供了一种相对柔和的保护工具。根据《民法典》第366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实务中,我们协助夫妻在主要居住的不动产上设立居住权,并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常规的约定有:无论房屋所有权归属如何变更(如丈夫去世后房产由多人继承),妻子均有权带着其所生育的子女在该房屋内终身居住(或者居住至子女完成学院)居住权一经登记,具有物权效力,可对抗新的所有权人。
结语
老夫少妻的婚姻,虽然本质上依然是两个人的结合,但法律上却是两个甚至多个家庭的交织。对少妻而言,最好的保护不是事后的撕扯,而是事前的规划。通过意定监护保障照料的顺畅,通过财产管理授权避免权力的真空,通过居住权与信托守住生活的底线——这些都不是算计,而是对婚姻与当下社会最现实的尊重。
正如前文那位通透的老哥所言:“相差30岁愿意嫁给我这样的老头,不图个钱难道图我身体好?”既然如此,何不把“图钱”这件事,规划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让大家都知道红线在哪里。
愿天下有情人终成眷属,而我作为家事律师,可以在不远处目睹与祝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