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继承债务清偿纠纷案件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应以其继承的遗产范围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不承担清偿责任
【裁判要旨】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的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应以其继承的遗产范围为限,在没有证据证明有其遗产或其遗产的变价款已转化为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时,不宜对被执行人名下个人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执行措施。
放弃继承是继承人对已,取得财产利益的处分行为。被执行人在执行阶段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全部遗产后,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前提不存在,对被继承人所负债务可不负清偿责任。
02 遗嘱义务与法定义务的位阶比较
【裁判要旨】附义务遗嘱是公民处分其遗产的一种重要方式,在遗嘱中施加义务是立遗嘱人单方意思表示,无需征得对方的同意,相对人只存在接受与不接受的选择,如果相对人不履行遗嘱中规定的义务,其享有的权利可能被撤销。
成年子女均有赡养扶助父母的法定义务。如果父母在遗嘱中明确由哪个子女对其进行赡养,其他子女也不能免除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对于立遗嘱人来说,可能会出现法定赡养义务和遗嘱赡养义务并存的情况。从义务的性质上看,遗嘱义务应当具有优先性,而法定义务则具有兜底补充性。只有在遗嘱继承人无力承担赡养义务的前提下,其余法定继承人方才承担赡养义务。
03 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表示形式不限于书面形式
【裁判要旨】
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表示,可向与继承或者遗产存在较为密切关系的人作出,包括继承人、继承人的利害关系人、遗产管理人等。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表示形式,只要足以达到能够确认为其有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程度即可,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
04 部分继承人不得违背约定单独提起诉讼
【裁判要旨】
【裁判要旨】
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一致同意通过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的,若女方于婚姻存续期间受孕成功,即使子女出生时间发生在双方离婚之后,或者所生子女与一方或双方不具有血缘关系,仍应当认定所生子女系双方的婚生子女。该子女在其父或母去世后具有第顺位法定继承人资格,其监护人不得擅自作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
09 可以分得适当遗产的人有权作为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裁判要旨】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可以分得适当遗产的人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10 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具有代位继承资格
【裁判要旨】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该规定扩大了遗产继承人的范围,增加了财产在亲人之间传承的可能性。
对于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可以溯及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不能再溯及适用。
11 承包方消亡后,继承范围应依据征地补偿项目的性质予以确定
【裁判要旨】
承包方消亡后其继承人主张征地补偿分配款的,应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被继承人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予以确定。
承包方消亡后其继承人主张承包地(非林地)的征收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不予支持;但青苗补偿费属于承包人所有或应得的承包收益,可以依照继承法的规定予以支持。
12 受遗赠人部分接受遗赠,对于未接受的部分遗赠财产,应按法定继承处分
【裁判要旨】受遗赠人可以部分接受遗赠,对于未接受的部分遗赠财产,该受遗赠人与其他继承人签订的遗产继承协议,依法应认定为按法定继承处分遗产,并非受遗赠人对被继承人法定继承人的赠与。
受遗赠人以其未接受部分遗赠系赠与为由,对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行使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13 被执行人死亡后变更适格主体的审查规则和程序适用
【裁判要旨】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死亡的,虽然继承人均明确放弃继承遗产,法院也应变更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而不是直接执行遗产。即法院的执行不能绕过遗产管理人。
在遗产管理人尚未确定的情况下,变更追加当事人程序可以吸收合并指定遗产管理人程序。相较于前置指定遗产管理人程序而言,在变更追加程序中融合审查指定遗产管理人事实,减少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有利于缩短纠纷解决的时间周期。两个程序都是非诉程序,融合审查既符合诉的合并理论,也契合一次性实质解决纠纷的理念。
14 存款人死亡后继承人可提起储蓄合同纠纷之诉
【裁判要旨】
对于纯属财产性质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不应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债权可由其继承人一并继承,存款人死亡,其第一顺序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存款人的银行存款本金及利息。
15 诉讼主体竞合下未成年人的诉讼参与与继承地位认定
【裁判要旨】
在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出现诉讼主体竞合,诉讼地位冲突,由法定代理人直接代理未成年人可能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下,宜采用在诉讼中指定临时法定代理人的方式实际参与诉讼。
在亲子关系、亲缘关系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对非婚生子女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子关系或亲缘关系可以通过其提供的证据材料来推定,实现对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的同等保护。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证据包括:公权力机关出具的证明(户籍证明)、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书证(出生证)、原始存档书证(自书信息)等。
16 亲缘关系鉴定在非婚生子女继承权审查认定中的应用
【裁判要旨】
死亡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给予死者近亲属的具有抚慰和经济补偿性质的费用。
由于死亡抚恤金不是死者的生前财产,给付的对象为死者近亲属,故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亦不能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予以分配。
18 著作权的继承人行使权利不能违背被继承人生前意思表示
【裁判要旨】
美术作品所有权与著作权可以分离,作者去世后,著作权由其继承人享有。
当被继承人有多个继承人,且继承人之间意见不一时,需要查明被继承人之意思表示。继承人行使从被继承人处继承的著作权不能违背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更不能损及被继承人和其他继承人,甚至作者本人的利益。
另外,作者的继承人继承著作权后,其生前未放弃要求支付报酬的权利,其去世后,作为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应向许可其使用作品的该继承人的继承人支付报酬。
19 探求遗嘱人的内心真意是遗嘱解释的首要原则
【裁判要旨】
遗嘱是典型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解释不同于一般的合同解释。被继承人立遗嘱的本意是希望其所立的遗嘱能够生效,并能够按照立遗嘱人的意愿处理遗嘱。因此,遗嘱的解释应探寻被继承人的内心真意,力求符合遗嘱意愿,而不能仅仅因遗嘱存在个别错误或部分歧义而轻易否定遗嘱的效力。
20 境外遗嘱的法律适用与效力认定
【裁判要旨】
境外遗嘱的法律适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确定案件应当适用的准据法。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第三十三条规定,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因此,涉外民事关系中的遗嘱方式、遗嘱效力,应当适用上述规定,而不应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去适用法律。
境外遗嘱的效力认定:在国外订立的遗嘱不违反我国的公序良俗,也不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应认定遗嘱有效;当事人如在中国境内依据在国外订立的遗嘱主张相关权利,还必须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
21 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村民委员会可以处分本村村民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