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原被告关系及认识细节
(1)原告与被告的具体关系类型:是近亲属(父母/ 配偶/ 兄弟姐妹等,需明确亲属层级)、远亲(需说明亲属链条,如“被告是原告表哥的同事”)、同事(需明确就职单位、部门、共事时间段)、商业伙伴(需说明合作领域,如“共同经营建材生意”),还是经第三方介绍(需提供介绍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说明介绍人与双方的关系及介绍场景)?
(2)认识起始时间:精确到“XXXX 年XX 月”,若为“经介绍认识”,需补充“介绍后首次见面时间”“见面地点”“见面时是否提及借款意向”;
(3)认识期间的互动频率:如“每周见面1-2 次”“每月微信沟通3-5 次”,互动内容是否涉及资金往来(如“此前是否有过小额借款/ 代付款项”)。
子问题延伸
(1)若为亲属关系,是否存在“碍于情面未签借条” 的情况?是否有其他亲属知晓双方可能存在的借款合意?
(2)若为商业伙伴,双方是否存在其他合作合同(如买卖合同、合伙协议),该借款是否与合作事项相关?
(3)介绍人是否参与后续借款沟通(如“介绍人是否在场见证借条签署”“是否代转部分款项”)?
发问目的
排除“虚假诉讼” 嫌疑(如短期认识即大额借款可能存在恶意串通),判断借款合意的真实性(亲属间易存在“赠与/ 借款” 争议,需提前锁定基础事实)。
2. 原被告经济状况及资金来源合法性
(1)职业与岗位:原告需说明“XXXX 公司XX 部门XX 岗位”(如“XX 建筑公司项目经理”),被告需说明“是否有固定职业”“若为自由职业者,需明确收入来源类型,如‘ freelance 设计’‘个体工商户(需提供营业执照注册号)’”;
(2)经济来源:原告需区分“工资收入(近3 年平均月工资,提供工资卡开户行及账号,是否有年终奖/ 提成,提成计算方式)”“投资收益(如股票/ 基金/ 房产出租,需说明具体投资标的、收益周期及金额)”“经营所得(如个体工商户年净利润,提供近2 年纳税申报表)”;被告需说明“借款前6 个月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否存在收入中断情况(如失业/ 经营亏损)”;
(3)消费水平:原告需提供“近1 年每月固定开支(如房租/ 房贷、子女教育费、生活费)”“是否有大额消费记录(如近6 个月是否购买房产/ 车辆,资金来源是否与案涉借款重叠)”;
(4)借款资金来源:需明确 “自有资金(需说明资金积累方式,如‘近 5 年工资结余’‘房产出售款,提供售房合同及收款凭证’)”“拆借资金(需说明出借人姓名、拆借金额、拆借利率及还款期限,提供拆借转账凭证)”“家庭共有资金(需说明共有人姓名,是否取得共有人书面同意,提供共有人签字的《资金使用同意书》)”。
子问题延伸
(1)原告资金来源是否涉及“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如“借款前3 个月是否从银行/ 网贷平台借款”)?是否涉及“非法集资/ 吸收公众存款”(如“是否有多人向原告出借款项后,原告再转借给被告”)?
(2)原告近3 年是否有频繁出借款项的记录(如“是否向3 人以上出借款项,累计金额超过50 万元”)?是否以“放贷” 为主要收入来源?
发问目的
确认资金来源合法性(排除“转贷牟利”“非法集资” 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判断原告出借款项的能力(避免“原告无实际收入却大额借款” 的虚假诉讼嫌疑)。
3. 其他经济纠纷及关联案件
(1)双方除案涉借款外,是否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如“买卖合同欠款(需说明货物名称、金额、欠款时间)”“租赁押金退还争议(需说明租赁物、押金金额、租赁期限)”“合伙清算未结款项(需说明合伙项目、出资比例、未结金额)”;
(2)双方是否与案外人存在未了结的经济纠纷:需说明“纠纷相对方姓名、纠纷类型、涉及金额、是否已诉讼(若诉讼,需提供案号、审理法院、案件进展)”;
(3)双方在本院/ 其他法院是否有其他民间借贷案件:需提供“案号(如‘(202X)XX 民初字第XXX 号’)、审理法院、案由(如‘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立案时间、案件结果(如‘调解结案,被告需偿还XX 元’‘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若为“正在审理中”,需说明“案件争议焦点是否与本案重叠”。
子问题延伸
(1)其他经济纠纷的金额是否与案涉借款金额存在抵扣可能(如“被告主张‘原告尚欠其货款XX 元,应与本案借款抵扣’,是否有书面约定”)?
(2)关联民间借贷案件的借款时间是否与本案接近?是否存在“多笔借款合并计算利息” 的约定?
发问目的
避免“关联债务遗漏审理”,防止被告以“其他纠纷抵扣借款” 为由抗辩,同时排查“多笔借款拆分诉讼” 的恶意规避情形。
借款过程类
4. 书面借条及签署细节
(1)是否存在书面借条:需明确“借条为手写/ 打印”,手写借条需说明“纸张类型(如‘A4 纸’‘笔记本撕页’)、笔迹归属(‘全部内容为被告手写’‘原告起草后被告签字’)”,打印借条需说明“打印设备(‘原告办公室打印机’‘第三方打印店’)、打印后是否有手写修改(修改处是否有双方签字按印)”;
(2)签署真实性:需确认“签名是否为被告亲笔书写”(若被告抗辩“签名为伪造”,需询问“原告是否同意笔迹鉴定”),是否按印(按印位置:“签名处”“金额处” 还是“落款时间处”,手印是否清晰可辨,是否为被告本人指纹);
(3)签署时间:精确到“XXXX 年XX 月XX 日XX 时”,是否有涂改(涂改前时间为多少,涂改原因,涂改处是否有双方确认痕迹);
(4)签署场景:签署地点(“原告家中”“被告公司办公室”“咖啡馆”,需提供具体地址),在场人员(除双方外,是否有见证人/ 担保人,需提供在场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签署时是否有录音/ 录像(原始载体为“手机”“录音笔”,是否保存未剪辑版本);
(5)见证人细节:见证人是否在借条上签字(签字位置是否注明“见证人” 字样),见证人是否知晓借款金额、用途,是否与被告存在利害关系(如“见证人是被告的配偶”)。
子问题延伸
(1)借条是否有“骑缝章/ 骑缝按印”(若为多页借条)?是否存在“借条原件遗失,仅存复印件” 的情况(复印件来源,是否有被告认可借条内容的聊天记录佐证)?
(2)签署时被告是否处于“醉酒/ 胁迫” 状态(原告需说明“被告签署时的精神状态”“是否有语言/ 行为表明其不愿签署”)?
发问目的
锁定借条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排除“伪造借条”“受胁迫签署” 等抗辩事由,为借款合意提供直接证据。
5. 借条核心条款完整性
(1)身份信息:借条是否载明双方“姓名(与身份证一致,无别名/ 曾用名)、身份证号(完整 18 位,无涂改)、联系电话、户籍地 / 经常居住地”,若信息不全(如“仅写姓名无身份证号”),原告是否通过其他方式确认被告身份(如“借款前看过被告身份证原件,拍照保存于手机”);
(2)借款金额:是否同时载明“大写(如‘人民币壹拾万元整’)与小写(‘100000 元’)”,大小写是否一致(若不一致,以哪个为准,是否有双方口头约定),是否标注币种(“人民币”“美元” 等,避免币种争议);
(3)借款用途:是否明确“具体用途”(如“用于XX 小区房产装修”“用于XX 公司原材料采购”),而非笼统表述“资金周转”;
(4)借款期限:是否约定“起始日(XXXX 年XX 月XX 日)与届满日(XXXX 年XX 月XX 日)”,若为“不定期借款”(如“被告有钱时即还”),需说明“原告首次主张还款的时间”;
(5)预扣利息:原告实际交付金额是否与借条金额一致(若不一致,需说明“差额是否为预扣利息”,预扣金额多少,预扣比例,是否有双方约定)。
子问题延伸
(1)若借条未约定借款用途,原告是否在借款时询问过被告用途?被告是否有书面/ 口头回复(是否有聊天记录/ 录音佐证)?
(2)若借款期限届满日为“法定节假日”,双方是否约定“顺延至工作日还款”?
发问目的
避免“主体错误”(如“借条姓名与身份证不符”)、“金额争议”(如“大小写不一致”),同时为后续“借款用途违法导致合同无效” 的抗辩提供审查依据。
6. 利息约定及支付细节
(1)利息类型:明确“日息/ 月息/ 年息”,具体利率(如“日息万分之五”“月息 1.5%”“年息12%”),换算成年利率是否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 的4 倍”(需说明“借款合同成立时间对应的LPR 数值”);
(2)利息支付方式:“现金支付(需说明交付时间、地点、在场人)”“银行转账(需提供收款账户户名、开户行、账号,是否为原告本人账户)”“微信/ 支付宝转账(需提供转账账号的实名认证信息,是否为原告本人账号)”;
(3)支付周期:“按月支付(每月XX 日支付)”“按季度支付(每季度最后一个月XX 日支付)”“到期一次性支付”,首次付息时间是否约定(如“借款后第一个月XX 日”);
(4)计算方式:“按本金总额固定计算”(如“10 万元本金,月息1%,每月利息 1000 元”)还是“按剩余本金计算”(如“每月偿还部分本金后,利息按剩余本金重新计算”),是否约定“复利”(如“未付利息计入本金再算利息”)。
子问题延伸
(1)若为口头约定利息,是否有“通话录音(需提供原始载体,录音中是否明确利率、支付周期)”“微信聊天记录(是否有‘上月利息已收到’‘本月利息何时付’等表述)” 佐证?
(2)被告是否存在“逾期支付利息” 的情况?原告是否就逾期利息主张过“违约金”?双方是否约定逾期利息利率(如“逾期后按原利率的1.5 倍计算”)?
发问目的
明确利息约定的合法性(排除“超LPR4 倍” 的无效部分),避免“口头利息无证据” 的争议,同时锁定逾期利息的计算依据。
7. 维权支出约定(违约金、律师费等)
(1)违约金:是否约定“违约情形(如‘逾期还款超过30 日’)”“违约金计算方式(固定金额如‘5000 元’,或按逾期金额比例如‘每日0.05%’)”,违约金与利息叠加后是否超过“LPR4 倍”;
(2)律师费:借条是否明确“‘因被告逾期还款,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由被告承担’”,是否约定律师费计算标准(如“按诉讼标的额的3% 计算”),是否限定“律师费需符合当地律师收费标准”;
(3)其他维权支出:是否约定“差旅费(交通、住宿)、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是否明确“支出凭证需为正规发票”。
子问题延伸
(1)原告已支出的律师费是否有“委托代理合同(需载明服务范围、收费金额)”“律师费发票(开票单位为律师事务所对公账户,金额与合同一致)”“银行转账凭证(转账时间、金额,收款账户为律师事务所对公账户)”?
(2)若律师费尚未全额支付,是否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欠费说明》”,是否约定“支付期限”,原告是否承诺“会按约支付”?
发问目的
为原告主张律师费、违约金提供合同依据,避免“无约定而无法主张” 或“证据不全而不被支持” 的风险。
8. 手续费、服务费等隐性费用
(1)费用性质:被告是否需向原告支付“手续费/ 服务费/ 管理费”,该费用是“借款时一次性扣除” 还是“分期支付(如每月与利息一同支付)”;
(2)费用金额:具体金额或计算方式(如“借款金额的2% 作为手续费”),扣除/ 支付时间,是否有书面约定(如借条备注、单独协议);
(3)费用与利息的关联性:该费用是否为“规避利率上限而设立的变相利息”(如“借款10 万元,预扣手续费2000 元,实际交付98000 元,同时约定月息1.5%”,需计算“手续费+ 利息” 的综合利率是否超过 LPR4 倍)。
子问题延伸
(1)若存在该类费用,是否有“被告支付费用的凭证(如转账备注‘服务费’)”?
(2)原告是否向其他借款人收取过类似费用?是否存在“以‘手续费’名义常态化收取高息” 的情形?
发问目的
排除“以隐性费用规避利率上限” 的情形,确保利息计算的合法性,避免综合利率超标的无效部分。
9. 非书面证据(录音、聊天记录等)
(1)通话录音:录音时间(精确到“XXXX 年XX 月XX 日XX 时”)、时长、参与人(是否为原被告本人,有无第三方在场),录音内容是否明确“借款金额(如‘我借你的10 万元’)、利率(如‘月息1 分5’)、还款时间(如‘年底前还你’)”,录音是否完整(无剪辑、无中断),原始载体(手机/ 录音笔,是否保存于原设备,未删除/ 格式化);
(2)微信聊天记录:聊天账号是否为双方本人实名认证(提供“微信账号绑定的手机号/ 身份证号”),聊天时间跨度(从“借款合意沟通” 到“催收” 的完整记录),内容是否包含“借款请求(如‘我需要10 万装修,借我用半年’)、利息约定(如‘每月给你500 利息’)、还款承诺(如‘12 月31 日前肯定还’)”,是否有“表情包/ 语音消息”(语音消息需转录为文字,注明“语音时长XX 秒,内容为XXX”),是否有截图(截图是否包含“聊天时间、双方头像、账号昵称”,是否进行公证);
(3)短信记录:手机号是否为双方本人实名登记(提供手机号对应的运营商信息),短信内容是否与借款相关,是否保存“发送/ 接收时间、短信条数”,是否有“已读回执”。
子问题延伸
(1)录音/ 聊天记录是否存在“方言/ 模糊表述”(需原告解释具体含义,如“‘1 分利’是指月息1% 还是年息1%”)?
(2)若聊天记录有删除部分,原告是否能提供“删除前的备份(如云端备份、转发给他人的记录)”?
发问目的
补充书面证据的不足(如无借条时,非书面证据可作为借款合意的核心依据),排除“证据不完整/ 不真实” 的抗辩。
10. 借款交付方式及凭证
(1)转账交付(微信/ 支付宝/ 银行卡):
微信 / 支付宝:转账账号(微信昵称/ 支付宝账号,是否实名认证)、转账时间(精确到“XXXX 年XX 月XX 日XX 时XX 分”)、转账金额(大小写一致)、转账备注(如“借款”“用于装修借款”,若无备注,需说明“未备注的原因”),是否有“转账成功截图(包含转账时间、金额、对方账号)”“账单详情(从微信/ 支付宝后台导出,加盖平台公章)”;
银行卡:转出账户(户名、开户行、账号,是否为原告本人账户)、转入账户(户名、开户行、账号,是否为被告本人账户)、转账时间(精确到“XXXX 年XX 月XX 日”)、转账金额(与借条金额是否一致)、银行流水编号(从银行柜台打印的流水需加盖银行公章,自助打印需注明 “与原件核对一致”),转账时是否有“柜台工作人员见证”“ATM 转账的凭条是否保存”;
(2)现金交付:
现金金额(大小写,面值构成如“10 张100 元+ 80 张50 元”)、交付时间(精确到“XXXX 年XX 月XX 日XX 时”)、交付地点(具体地址,如“原告家中客厅”“被告公司财务室”)、在场人员(需提供在场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说明在场人是否亲眼看到现金交付);
现金来源:如“从银行取款(提供取款凭证,取款时间与交付时间是否间隔12 小时内)”“家中备用金(说明备用金的日常存放位置,是否有家人知晓)”;
交付后确认:被告是否出具“收条”(收条内容是否明确“今收到XX(原告)现金XX 元,系借款”),若未出具收条,是否有 “被告确认收到现金的聊天记录/ 录音”。
子问题延伸
(1)若为多次转账交付(如“分3 次转账,每次5 万元”),是否有“每次转账对应的借款合意(如‘每次转账前被告均微信请求借款’)”?
(2)现金交付时,是否有“现金的照片/ 视频(拍摄时间与交付时间一致,包含现金金额、被告在场画面)”?
发问目的
锁定“借款已实际交付” 的事实(民间借贷合同为实践性合同,交付是合同生效的关键),排除“原告未交付借款” 的抗辩。
11. 非本人转账的特殊情形
(1)原告委托第三方转账:第三方与原告的关系(如“原告配偶”“原告公司财务”),是否有“书面委托协议(载明‘委托XX 向被告转账XX 元,该款项系原告出借给被告的借款’)”,第三方的身份信息(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第三方转账时的备注(如“代XX(原告)出借借款”),被告是否知晓“转账人为第三方”(是否有聊天记录/ 录音佐证);
(2)被告指定转入第三方账户:第三方与被告的关系(如“被告配偶”“被告公司账户”),被告指定第三方账户的方式(书面指令/ 微信/ 短信,需提供原始凭证),第三方账户信息(户名、开户行、账号),原告是否核实过 “第三方与被告的关系”(如“要求被告提供第三方的身份信息、公司营业执照”);
(3)转账备注异常:若备注为“往来款”“货款”“还款” 等非“借款” 字样,需说明“备注原因”(如 “财务人员误写”“被告要求备注为货款以避税”),是否有“备注后双方确认该款项为借款的补充证据(如聊天记录‘刚才转的10 万是借款,备注错了’)”。
子问题延伸
(1)第三方是否愿意出庭作证,说明转账的性质(“代出借/ 代收款”)?
(2)若转入被告公司账户,该款项是否用于“公司经营”(如“有公司财务记账凭证注明‘借款’”)?
发问目的
解决“转账主体与借贷主体不一致” 的争议,避免“被告抗辩‘未收到原告借款’” 或“第三方主张‘款项为原告对其的债务’”。
12. 转账金额与借条金额不一致的差额处理
(1)差额金额:明确“借条金额- 实际转账金额” 的具体数值(如“借条10 万元,实际转账9.5 万元,差额5000 元”);
(2)差额原因:
预扣利息:预扣的利息金额、计算方式(如“月息1%,预扣3 个月利息3000 元”),是否有双方约定(书面/ 口头,口头需有证据佐证);
扣除手续费 / 服务费:扣除的金额、性质,是否为双方约定;
部分现金交付:现金金额、交付细节(同本类第 10 条现金交付要求),是否有证据证明;
其他原因:如“抵扣被告此前欠原告的货款XX 元”(需提供货款相关凭证,如买卖合同、欠条);
(3)差额证据:针对上述原因,提供对应的证据(如预扣利息的聊天记录、现金交付的收条、货款抵扣的合同)。
子问题延伸
(1)若差额为“预扣利息+ 现金交付”(如“借条10 万元,预扣利息2000 元,转账9.6 万元,现金交付2000 元”),是否有“被告同时确认‘收到转账9.6 万+ 现金2000 元’的证据”?
(2)原告是否同意“以实际交付金额作为借款本金”(若差额无合法证据,需按实际交付金额认定本金)?
发问目的
明确借款本金的真实数额(按“实际交付金额” 认定本金,预扣利息需从本金中扣除),避免“按借条金额认定本金” 的错误。
还款情况类
13. 还款细节及证据
(1)是否还款:被告是否有“实际还款行为”(如“转账/ 现金交付”),还是仅“口头承诺还款未履行”;
(2)还款性质:双方是否约定“还款优先抵充本金/ 利息”(书面/ 口头,口头需有证据),若未约定,按“先息后本” 处理,需计算“每笔还款中利息与本金的分摊金额”;
(3)还款时间:精确到“XXXX 年XX 月XX 日”,若为多次还款,需按“时间先后顺序” 逐一列明;
(4)还款金额:每笔还款的具体金额(大小写一致),是否有“零头(如‘10500 元’,需说明‘500 元为利息,10000 元为本金’)”;
(5)还款方式:
转账:转出账户(户名、开户行、账号,是否为被告本人账户)、转入账户(户名、开户行、账号,是否为原告本人账户)、转账备注(如“还借款本金”“还利息”)、银行流水/ 微信/ 支付宝账单;
现金:交付时间、地点、在场人,原告是否出具“收条”(收条需载明“今收到XX(被告)还款XX 元,其中本金XX 元、利息XX 元”),若未出具收条,是否有“被告确认原告收到现金的证据(如录音‘你今天收了我5000 元现金还款’)”;
以物抵债:抵债物名称(如“XX 品牌汽车”“XX 小区房产”)、抵债金额(双方约定的抵债价值)、抵债协议(书面协议需载明“抵债物抵偿案涉借款的本金/ 利息金额”)、抵债物交付/ 过户情况(是否已交付原告使用,是否办理过户登记);
(6)现金取款证据:若为现金还款,被告需提供“还款前的取款凭证(取款时间与还款时间间隔12 小时内,取款金额与还款金额一致)”,说明“取款银行网点、取款方式(柜台/ ATM)”。
子问题延伸
(1)若被告主张“已还款但无证据”,原告是否认可“部分还款”(如“被告称还了5 万元,原告认可还了2 万元”)?
(2)以物抵债的抵债物是否存在“权利瑕疵”(如“汽车已被查封”“房产有抵押”)?原告是否知晓该瑕疵?
发问目的
精确计算“尚欠本金+ 尚欠利息”,避免“被告虚增还款金额” 或“原告否认收到还款” 的争议,为判决执行提供明确依据。
借款用途类
14. 借款用途的真实性与一致性
(1)被告告知的用途:被告在借款时是否明确“借款用途”(书面/ 口头,口头需有证据,如 “微信说‘借10 万用于装修房子’”),用途是否具体(如“用于XX 小区1 号楼2 单元301 室装修”,而非“装修”);
(2)原告的核实行为:原告是否核实过借款用途(如“查看被告的装修合同”“到装修房屋现场确认”),核实结果是否与被告告知的一致;
(3)实际用途与告知用途的一致性:原告是否知晓“被告实际改变借款用途”(如“被告告知用于装修,实际用于赌博”),何时知晓,如何知晓(如“通过被告的朋友得知”“看到被告的赌博转账记录”),是否有证据证明实际用途。
子问题延伸
(1)若借款用途为“经营”,被告的经营主体(公司/ 个体工商户)是否合法存续(提供营业执照、工商登记信息)?经营所得是否用于“家庭生活”?
(2)若实际用途为“违法活动”(如赌博、走私),原告是否“明知或应知”(如“被告曾邀请原告参与赌博”“借款时被告明确说‘用于还赌债’”)?
发问目的
认定借款合同效力(若用于违法活动,合同无效),同时为“原告是否存在过错” 提供依据(如明知用途违法仍出借,可能影响利息主张)。
15. 被告婚姻状况与家庭用途关联性
(1)被告借款时的婚姻状况:“已婚/ 未婚/ 离异/ 丧偶”,若已婚,需提供 “配偶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婚姻登记时间”,是否处于 “婚姻存续期间”(借款时间是否在登记结婚后、离婚前);
(2)款项是否用于家庭生活:
家庭日常生活:是否用于“购房、装修、子女教育(学校名称、学费金额)、老人赡养(赡养对象、赡养费用)、医疗支出(医院名称、医疗费金额)”,是否有“相关支出凭证(如购房合同、学费发票)” 证明款项流向;
家庭共同经营:若用于被告经营活动,需说明“经营项目是否为家庭共同经营(如‘配偶参与经营管理’‘经营收益用于家庭开支’)”,是否有“配偶在经营合同上签字”“经营收益转入配偶账户” 的证据;
(3)配偶知情情况:配偶是否“明知借款”(如“在借条上签字”“参与借款沟通(微信/ 电话记录)”“实际使用借款(如‘配偶账户收到部分借款’)”),若不知情,原告是否“有理由相信借款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如“被告曾以‘夫妻共同需要’为由借款”)。
子问题延伸
(1)若被告离异,借款是否发生在“离婚诉讼期间”?是否有“离婚协议约定该借款为被告个人债务”?
(2)原告是否向被告配偶 “主张过还款”?配偶是否有“认可债务的书面/ 口头回复”?
发问目的
认定案涉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决定是否追加配偶为被告,扩大偿债主体),避免“被告以‘个人债务’为由逃避夫妻共同偿还责任”。
担保类
16. 担保类型及履行细节
(1)担保类型:明确“保证/ 抵押/ 质押”,若为混合担保(如“保证+ 抵押”),需分别说明;
(2)保证担保:
保证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职业、住址,与被告的关系(如“朋友”“生意伙伴”);
保证方式:“一般保证(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 还是“连带责任保证(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若未约定,按《民法典》第686 条认定为“一般保证”;
保证期间:约定的期间(如“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2 年”),若未约定,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 个月,是否在保证期间内 “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提供“催收通知、聊天记录” 等证据);
保证合同:是否签订书面保证合同(单独合同或借条中保证条款),保证人是否签字按印,是否有“保证人明确知晓保证责任的声明”;
(3)抵押担保:
抵押物信息:名称(如“XX 市XX 区XX 小区1 号楼2 单元301 室房产”“XX 品牌汽车(车牌号XX)”)、所有权人(是否为被告本人,有无共有权人),共有权人是否“书面同意抵押”(提供《共有权人同意抵押声明》);
抵押合同:是否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合同是否载明“抵押物名称、数量、价值、担保范围(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
抵押登记:是否办理抵押登记(房产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车辆在车管所办理),登记证号多少,登记时间,抵押登记是否“有效存续”(未被注销、未过有效期);
抵押物现状:是否“被查封、扣押、冻结”,是否“已被被告出售/ 出租”,原告是否知晓现状;
(4)质押担保:
质物信息:动产(如“珠宝、设备”)或权利凭证(如“存单、股权证”),质物价值(双方约定或评估价值);
交付情况:动产是否“实际交付给原告占有”(交付时间、地点、在场人),权利凭证是否“交付给原告” 并办理 “出质登记”(如股权出质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
质物保管:原告是否“妥善保管质物”,是否存在 “质物损毁、灭失” 的情况。
子问题延伸
(1)保证人是否有“代偿能力”(如“有固定收入、房产”)?是否存在“保证人失联、死亡” 的情况?
(2)抵押物若已出售,买受人是否为“善意第三人”(是否知晓抵押情况)?原告是否主张“撤销买卖合同”?
发问目的
明确担保责任的承担主体、范围及实现条件,为“追加担保人作为被告”“主张担保物权” 提供依据,避免 “担保无效”“担保期间届满” 导致的权利丧失。
诉讼时效类
17. 催收行为与时效中断事由
(1)催收方式及证据:
书面催收:是否发送“催收函”,通过“邮政EMS” 寄送(提供EMS 快递单,注明“催收案涉借款”),收件人(被告本人/ 配偶),收件地址(是否为被告的户籍地/ 经常居住地),是否有“妥投证明(签收记录)”,若被退回,是否有“退回理由(如‘收件人拒收’‘地址不详’)”;
电子催收:微信 / 短信/ 邮件催收的时间(精确到“XXXX 年XX 月XX 日”),内容是否明确 “催收案涉借款本金及利息”,是否有“被告的回复(如‘会尽快还’)”,微信/ 短信账号是否为被告本人实名认证;
口头催收:催收时间、地点、在场人,是否有“录音(记录催收内容、被告回应)”“证人证言(在场人愿意出庭作证)”;
公证催收:是否通过“公证处” 对催收行为进行公证(如公证发送催收函、公证微信聊天记录),提供公证书编号;
(2)催收时间节点:
第一次催收时间:是否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一般为3 年,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未约定还款期限的,从原告首次主张权利时起算);
最近一次催收时间:是否在“前次催收的诉讼时效期间内”(确保时效连续中断),距离本次起诉是否超过3 年;
(3)时效中断事由:除催收外,是否有其他中断事由(如“被告同意履行义务(书面承诺/ 口头回复,有证据)”“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书面协议,载明新的还款期限)”“原告提起诉讼/ 申请仲裁(提供立案通知书、仲裁申请书)”);
(4)未催收的原因:若存在“长期未催收” 的情况(如超过6 个月),需说明原因(如“被告失联,无法联系”“被告承诺‘年底还款’,原告给予宽限期”),是否采取“其他措施(如找中间人协调、查询被告财产线索)”。
子问题延伸
(1)若通过“中间人转达催收”,中间人是否愿意出庭作证,说明“转达的时间、内容及被告的回应”?
(2)被告是否有“出具过还款计划(书面/ 电子)”,计划中是否明确“还款金额、时间”?
发问目的
证明“诉讼时效已中断”,避免因“时效届满” 导致原告丧失胜诉权,为债权的合法性保护提供时间维度的依据。
其他类
18. 逾期还款原因与协商情况
(1)被告逾期原因:原告是否知晓“被告未按时还款的具体原因”(如“经营亏损,资金链断裂”“家庭变故,如生病住院”“故意拖欠,无正当理由”),是否有“被告说明原因的证据(如聊天记录、录音)”;
(2)协商过程:
协商时间:双方就“逾期还款” 进行协商的时间(精确到“XXXX 年XX 月”),协商次数,协商方式(面对面、微信、电话);
协商内容:是否达成“延期还款协议”(书面/ 口头,书面协议需载明 “新的还款期限、利息调整、是否有担保”),是否约定“分期还款(如‘每月还1 万元,分10 期’)”;
协商失败原因:若未达成协议,需说明原因(如“被告要求减免50% 利息,原告不同意”“被告拒绝提供新的担保”);
(3)合理期限:原告是否 “给予被告合理的还款宽限期”(如“同意延期3 个月”),宽限期的起算时间、届满时间,被告是否在宽限期内 “部分履行(如还了1 万元)”。
子问题延伸
(1)协商过程中是否有“第三人参与调解(如社区调解员、律师)”,调解员是否能提供“调解记录”?
(2)被告是否在“协商后又反悔”(如“承诺10 月还款,10 月到期后拒绝还款”),是否有证据证明?
发问目的
认定被告“逾期还款的过错程度”(如故意拖欠需承担更重的违约金),同时排除“原告拒绝协商导致逾期” 的抗辩。
19. 被告联系方式及查找情况
(1)当前联系方式:原告是否持有被告的“有效手机号(是否能打通,最近一次通话时间)”“微信/ QQ 账号(是否能正常发送消息,最近一次互动时间)”“邮箱地址(是否发送过邮件,是否有回执)”;
(2)其他联系方式:被告的“户籍地地址(是否为实际居住地)”“经常居住地地址(近1 年是否在此居住,是否有物业/ 居委会证明)”“工作单位地址(是否仍在职,单位联系方式)”,被告的“紧急联系人(姓名、关系、联系方式,是否尝试联系过)”;
(3)查找措施:若联系不上被告,原告是否采取“查找措施”(如“到户籍地/ 经常居住地走访”“向被告的亲友/ 同事询问”“通过公安机关查询被告的最新住址”),查找结果如何。
子问题延伸
(1)原告是否知晓被告的“财产线索”(如“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是否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2)若被告“失联”,是否有“被告的近亲属愿意代为转达还款事宜”?
发问目的
为“法院送达文书”“后续执行” 提供便利,避免因“被告失联” 导致诉讼程序拖延,同时为“公告送达” 提供依据。
20. 被告未到庭时的原告承诺
原告需当庭作出书面承诺,内容包括:
(1)“本人(原告XXX,身份证号XXX)确认,本案中关于‘原被告关系、借款过程、还款情况、借款用途’等全部陈述均真实,无虚假、隐瞒、夸大内容;
(2)本人提交的所有证据(借条、转账凭证、录音、聊天记录等)均为原件或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证据来源合法,无伪造、篡改;
(3)若后续查明本人存在虚假陈述或伪造证据,本人愿意承担《民事诉讼法》第 114 条规定的‘伪证责任’(包括罚款、拘留),若构成犯罪,自愿承担‘伪证罪’的刑事责任;
(4)本人自愿对因虚假陈述/ 伪造证据给被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被告的律师费、差旅费等)。”
子问题延伸
(1)原告是否同意“若后续被告到庭并提供相反证据,法院可依据相反证据重新认定事实”?
(2)原告是否知晓“虚假陈述的具体法律后果”(如“驳回诉讼请求、承担诉讼费用”)?
发问目的
强化原告的举证责任意识,降低“虚假诉讼” 风险,为法院认定事实提供“承诺保障”。
21. 律师费主张的依据与证据
(1)合同依据:借条/ 借款合同中关于律师费的具体条款(如“借条第3 条约定:‘因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由借款人承担’”),条款是否有 “双方签字确认”,是否明确 “律师费的承担范围(包括一审、二审、执行程序的律师费)”;
(2)收费标准:律师费金额是否符合“当地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如《XX 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是否存在“超标准收费”(如“诉讼标的10 万元,律师费收取5 万元,超过标准30%”);
(3)证据材料:
《委托代理合同》:需载明“委托人(原告)、受托人(律师事务所)、服务范围(本案一审诉讼)、律师费金额、支付方式(如‘签订合同后3 日内支付’)”;
律师费发票:开票单位为“律师事务所对公账户”,发票金额与合同约定一致,开票时间,发票号码;
支付凭证:银行转账记录(转账人为原告,收款人为律师事务所对公账户),转账金额、时间与合同 / 发票一致,转账备注“XX 与XX 民间借贷案律师费”;
若未全额支付:需提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欠费说明》”,说明“未付金额、支付期限”,原告需承诺“会按约支付,且律师费最终金额以实际支付为准”。
子问题延伸
(1)律师事务所是否“实际提供了法律服务”(如“起草起诉状、提交证据、参与庭审”)?是否有“服务记录(如庭审笔录、证据清单)”?
(2)若原告为“风险代理”(律师费按胜诉金额比例收取),是否约定“风险代理的比例”“支付时间(如‘胜诉后10 日内支付’)”?
发问目的
确保律师费主张的“合同依据+ 证据充分性”,避免“无约定而主张” 或“证据不全(如无发票/ 支付凭证)” 导致的律师费不被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