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父母给女友的转账,分手后能否索回?

2026-03-04

在恋爱中,父母出于感情联络对子女进行经济资助的情况并不少见。当恋情终结,这些曾经“心甘情愿”的转账,能否以“未结婚”为由要回?

小潘小珍于2020年4月确立恋爱关系在两人遇到经济困难时,小潘的父亲老潘多次向小珍转账合计30000用于维持两人日常生活。

2023年4月,小潘小珍分手。老潘认为当初转账是为了维系儿子与小珍的感情促成两人结婚既然两人结婚目的未能实现,小珍应当返还恋爱期间收到的款项

小珍则辩称,这些转账小潘向其父母要钱后,由其父母直接转给自己,属于自愿赠与。

两人协商还款未果后,老潘将小珍诉至武宣法院,要求小珍返还30000元。

争议焦点案涉转账是属于一般性的无偿赠与,还是以结婚为条件的附条件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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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

赠与可分为一般赠与和附条件赠与。一般赠与一旦交付,不得随意撤销;附条件赠与在所附条件未成就时,赠与人可要求返还。

其中,附条件赠与所附的“条件”,需以双方明确约定为前提。若缺乏此类约定,则不宜轻易认定为附条件赠与,更不能据此主张赠与合同未生效,进而要求受赠人返还财产。

为了促进恋人感情发展,从而达到结婚之目的的赠与,与依习俗给付的“彩礼”有所不同,彩礼通常视为附结婚条件的赠与,而前者若无明确约定,一般认定为无偿赠与。

本案中,认定老潘向小珍转账钱款的性质,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赠与阶段款项给付发生于恋爱期间,而非婚约阶段。恋爱期间父母的小额资助一般视为情感表达,不同于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彩礼。

金额与目涉案转账金额多为1000至2000元,甚至包含百元小额,符合日常生活消费与经济帮扶的特点。老潘亦承认给小珍转账系为帮助二人应对生活困境,而非彩礼性质的给付。

意思表示:在整个赠与过程中,无证据表明双方曾约定“不结婚则返还”不能因恋爱关系结束倒推赠与当时附有结婚条件。

综上,老潘为增进儿子与小珍的感情,在二人恋爱期间自愿转账,并无明确附条件意图,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小珍曾作出“收款即同意结婚”的承诺。

因此,其赠予行为不具备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特征,属于一般赠与,且不存在法定可撤销情形,小珍无需返还。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老潘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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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本案中,老潘在儿子恋爱期间自愿给予经济支持,且未附加任何明确条件,该行为在法律上视为基于亲缘与情感的一般赠与,重在表达关怀而非筹码。当恋爱关系结束时,也应尊重赠与发生时的自愿性,避免将情感与财物捆绑,让情感回归纯粹,让财物权属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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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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