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蒋某(女)与方某(男)原系夫妻关系,共同生育孩子小洁(化名)。2021年,因感情不和,两人离婚,小洁由方某抚养,蒋某有权探望孩子,法院判决并确定了探望方式和频次。判决生效后,方某未按要求保障蒋某的探望权,蒋某探望孩子的次数远低于判决确定的频次。
由于方某未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义务,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方某配合其行使探望权。在执行期间,蒋某通过微信视频方式共探望小洁五次,线下探望一次。蒋某曾于2024年1月到达与方某约定好的地点,跨省探望小洁,但随后的五日内,直至蒋某返程时都未见到小洁。
2024年3月,法院针对方某不配合蒋某探望小洁的情况,签发家庭教育令,第五条内容为:义务履行人应积极配合探望人探望被监护人的义务,正确处理父母与未成年人的关系,共同参与对被监护人的家庭教育,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同时经执行法官组织和解,蒋某与方某于当日签订和解协议,约定新的探视频次。2024年5月底,法院针对方某藏匿孩子、不配合蒋某探望的情况,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裁定:方某应积极配合蒋某对婚生女小洁的探视,禁止方某藏匿婚生女小洁。后因被告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蒋某于2024年7月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方某配合其行使探望权。
蒋某认为,因方某长期阻止自己行使探望权,导致母女间已经产生情感隔阂,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方某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以及为行使探望权而支出的相关费用。
二、法院审理
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争议焦点如下:
三、法官提醒
202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其中第一条和第二条明确规定了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的赔偿责任,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两个方面。这意味着当监护人的监护权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有利于遏制离婚纠纷中抢夺、藏匿孩子、阻止探望孩子等不良现象,进一步强化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合法权益保护,维护亲子关系和谐稳定。
鹏法君提醒,婚姻的结束不等于亲情的终结,未成年子女尤其需要来自父母双方完整的爱,离婚后双方应秉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继续共同呵护孩子成长。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应当配合对方探望孩子,共同为孩子创造阳光、健康的成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