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约定一方独担抚养费,子女患罕见病后能否向另一方主张抚养费?

2026-03-04

转载自:山东高法 杜芹家族律师团队

夫妻离婚时虽已对子女抚养费已作出明确约定,但子女成长过程中若出现重大疾病等突发状况,原定抚养费可以进行调整。
山东高法
现实中,夫妻离婚时常常会对子女抚养费作出明确约定,但随着子女成长,若出现重大疾病等突发状况,原定抚养费约定能否调整?

一、案情简介


李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欣欣。后因感情不和,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民事调解书明确约定:婚生子欣欣由父亲李某直接抚养,抚养费由李某自行负担,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宜一次性处理完毕。

离婚后,李某独自承担照顾欣欣的责任。然而不幸的是,欣欣被确诊罕见疾病。为给欣欣治病,李某支付了大额医疗费用,且因欣欣病情特殊,需要专人贴身照料,抚养成本急剧增加,李某的经济压力日益沉重。

为保障欣欣的基本生活和后续治疗需求,李某作为法定代理人,代欣欣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欣欣独立生活为止。

王某辩护称:其已再婚并另行生育一女,该女儿经相关检测亦存在突发疾病的可能性,其自身负担能力有限,李某应继续按照离婚时民事调解书的约定自行负担抚养费。

二、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王某离婚时就子女抚养费作出的约定,是双方基于当时的自身条件和实际情况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但需明确的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不因离婚协议约定而免除。

本案中,欣欣确诊罕见病是双方离婚时未能预见的新情况,该疾病需要长期治疗且需专人特殊照料,由此产生的医疗开支、生活照料成本已远远超出离婚时的预期,同时也直接影响了抚养人李某的收入能力,导致原定“抚养费由李某自行负担”的约定已无法满足欣欣的实际生活和医疗需求。

根据法律规定,子女在必要时有权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合理抚养费主张。综合考量欣欣的实际生活、医疗需求、当地人均消费水平,以及王某的现有经济状况和负担能力,法院最终作出判决:王某每月向原告欣欣支付抚养费1100元,直至欣欣独立生活为止。

三、法官提醒

离婚协议中“一方不承担抚养费”的约定不能免除法定抚养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时,夫妻双方虽可就抚养费的承担方式、数额等达成协议,但该协议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子女基于法定权利要求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主张。

本案中,李某与王某离婚时约定抚养费由李某自行负担,是双方对自身权利义务的处分,但不能因此免除王某对欣欣的法定抚养责任。

“必要时”主张抚养费,需符合法定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明确了子女主张增加抚养费的三种法定情形,其中“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情形。

欣欣确诊罕见病后,医疗费用、照料成本大幅增加,且该需求是离婚时双方无法预见的,因此欣欣有权要求王某支付抚养费。

抚养费数额的确定需兼顾“需求”与“能力”。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一是子女的实际需求,包括基本生活、医疗、教育等必要开支;二是父母双方的经济负担能力,包括收入状况、家庭负担等;三是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本案中,法院酌定王某每月向欣欣支付抚养费1100元,至欣欣独立生活为止,既充分保障了欣欣的治疗和生活需求,也考虑到王某再婚生女、自身负担较重的实际情况,实现了权利保护与义务承担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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