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资产在私人财富规划中的核心价值与实务应用

2026-03-08

转载自:家族律评

作者:中伦律师事务所 贾明军 杨佳禹 吴天坛


引言


2026年以来,全球金融市场呈现显著分化走势:黄金作为传统避险资产持续走强,伦敦现货黄金价格从2020年年初的1517美元/盎司攀升至2025年年底的2703美元/盎司,累计涨幅达78.2%;沪金主连期货价格从2020年的380元/克上涨至2026年2月的1130元/克,涨幅近200%;与之形成对比的是,比特币价格经历剧烈波动,2023-2025年虽逐步反弹至10万美元/枚以上,但2026年初比特币在7.5万- 8万美元区间震荡;2026年2月5-6日暴跌,一度跌破6万美元,创16个月新低;截至2026年2月18日,价格在6.6万美元附近,年初至今累计跌幅超20%。比特币波动性远高于黄金,这种价格走势的“剪刀差”,深刻地反映了在后疫情时代、地缘政治冲突常态化与全球货币体系重塑的宏大背景下,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在投资者组合中扮演着截然不同的角色。


从资产属性本质来看,黄金是具备实物锚定、全球央行持续增储认可的终极避险与价值储存资产,其核心功能是对冲系统性通胀、地缘政治风险与主权法币的信用贬值。而比特币则是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加密虚拟资产,其价值根基源于全球共识、数学算法与网络效应,以2100万枚的绝对总量稀缺性、链上匿名/伪匿名性、以及跨境无国界、无时间限制的流通性为核心特征。它既是一种高波动性的投机/投资标的,也被其拥趸视为对抗法币超发的“数字黄金”,同时因其技术特性,在实践中兼具了私人财富的隐匿与分割功能。国际清算银行(BIS)在2024年的报告中指出,比特币与黄金并非简单的替代关系,而是在功能上形成互补、在风险收益曲线上位于迥异区间的资产类别,共同构成了现代高净值人士应对不确定性的“二元化”资产配置策略。


对于私人财富规划律师而言,比特币、以太坊、USDT等数字资产已成为高净值客户,特别是科技新贵、跨境企业家及年轻一代继承者资产配置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据Sygnum《2025 亚太高净值人群数字资产报告》显示,[1] 在其对来自10个亚太国家/地区,超270名受访者中调查显示,87% 的HNWI(可投资资产≥100万美元的高净值人士)已持有数字资产,而高达90%的高净值人群认为,数字资产对于实现长期财富保值和遗产规划具有重要意义。在婚姻家事、财富传承、债务隔离这三大核心的财富规划与风险防范场景中,虚拟资产的法律定性、权属认定、分割执行、传承路径设计与债务对抗规则,已成为境内外司法实践与高端法律服务的前沿与高地课题。


本文立足全球比较法律视角,结合中国内地、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等关键司法辖区的详实数据、权威判例与前沿学术观点,从婚前财产保全、离婚财产分割、财富传承规划、债务隔离防御四个维度,系统剖析比特币等虚拟资产在私人财富规划中的作用、挑战与解决方案。旨在为私人财富规划律师、企业与家事法律从业者提供一套兼具法律合规性、实务操作性、技术理解性与战略前瞻性的专业指引。


一、虚拟资产(比特币)在婚姻财产保全中

的核心作用――以婚前财产约定为核心


婚姻财产保全的核心法律逻辑,是通过婚前协议(Prenuptial Agreement)或婚后财产约定等法律工具,在婚姻关系确立之初或期间,明确划定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的边界,避免因婚姻关系存续、财产混同或法定财产制适用而导致个人财产权益被稀释或分割。比特币等虚拟资产因其独特的匿名性、去中心化存储、价格高波动性以及物理形态的隐匿性,使得其“婚前持有、婚后增值”的权属认定,成为全球婚姻家事法律实务中日益凸显的核心争议点。一份设计周密的婚前协议,是防范此类争议的首要且最有效的法律盾牌。


(一)比特币婚前财产的法律属性与婚后增

值认定规则:全球司法共识与分野


1.   全球司法辖区对虚拟资产“财产属性”的定性共识


将比特币等加密货币明确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Property),是进行任何财富规划的前提。在此问题上,全球主要司法辖区已形成高度共识。


英国高等法院在 AA v Persons Unknown [2019] EWHC 2596 (Ch) 案中,首次明确认可比特币属于可受英国财产法保护的“财产”,并据此对被勒索支付的比特币作出专有禁令(Proprietary Injunction),为加密货币的财产定性奠定了基石。法院援引了英国经典案例National Provincial Bank v Ainsworth确立的“财产四标准”(可定义、可被第三方识别、可转让、具备一定稳定性),并裁定比特币完全符合这些标准,属于可被信托持有的“无形财产”。这一逻辑被后续判例广泛遵循。香港地区,早期在Nico Constantijn Antonius Samara v Stive Jean Paul Dan [2019] HKCFI 2718案中,法庭在非正审判决中认可了加密货币具有财产价值,其法律地位类似于其他公认的无形资产,并可成为法庭禁制令(Injunction)冻结的标的。香港高等法院在 Re Gatecoin Limited (in liquidation) [2023] HKCFI 914 案中,不仅认可加密货币为财产,更明确指出其属于香港《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下的“财产”,法官引用了相关条例裁定加密货币属于“财产”,并指出其可以作为信托的主体(Subject matter of a trust)以及公司被清盘时的破产财产。Re Gatecoin 案虽然是商事与破产领域的判例,但其在香港普通法体系下产生了强大的“溢出效应”(Spillover effect)与二阶影响。这一裁决彻底封堵了离婚案件中一方配偶试图抗辩“比特币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因此不应被分割”的主张。它确立了一个不可动摇的基准:无论是存放在冷钱包(Cold Wallet)、热钱包(Hot Wallet)还是交易所账户中的数字代币,在香港家事法庭眼中,其本质与存放在汇丰银行的法定货币存款、或登记在中央结算系统的腾讯股票没有任何法律定性上的区别。这不仅使香港的司法立场与新加坡(如 CLM v CLN SGHC 46 案 14)、英国等主要普通法管辖区完全对齐,更夯实了香港法庭对数字资产行使分配权与保全权的底层逻辑。新西兰高等法院在Ruscoe v Cryptopia Ltd (in liq) [2020] NZHC 728 案中亦作出了类似认定。该案中法院认为加密资产属于新西兰《1993年公司法》下的无形个人财产,且交易所为用户持有的加密资产构成信托持有,不属于破产财团,不得用于向普通债权人分配。


中国内地对虚拟货币的金融交易活动持严格禁止态度,但司法层面并未否定其作为民事权益客体的财产属性。《民法典》第127条亦为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预留了法律接口。下文将提到的诸多中国内地的司法案例,均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目前内地法院在审理时通常会明确虚拟货币并非法定货币,但仍然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也曾指出,中国司法实践正在将虚拟货币等视为《民法典》物权编的广义“物”的范畴。就境内而言,针对曾经合法取得的虚拟货币,整体呈现虽禁止流通,但不否认持有的立场。目前国内多数学者也倾向认为虚拟财产是一种新型财产权利客体,具有使用价值、稀缺性、可控制性、排他性,值得法律保护。[2]


2.   婚前比特币婚后增值的权属争议:主动增值 vs. 被动增值


财产属性确定后,核心争议在于婚前持有的比特币,在婚姻期间的增值部分归属何方。全球法律体系对此的处理存在显著差异,关键区分在于“主动增值”与“被动增值”。


主动增值:指持有人通过积极的管理行为(如频繁交易、套利、质押生息、参与DeFi流动性挖矿等)产生的收益。


被动增值(自然增值):指仅因持有资产,由市场供求关系、宏观经济环境等外部因素导致的市值上涨,持有人未付出实质性的管理努力。


大陆法系代表——中国内地的区分规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5条、第26条,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逐渐形成了一套审查标准:对于需要投入时间、精力、专业知识进行主动操作(如波段交易)产生的增值,倾向于认定为“投资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而对于单纯持有、仅因比特币大盘上涨带来的增值,则可能被认定为“自然增值”,仍属个人财产。然而,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所指出的,这种区分在实践中边界极为模糊,举证困难,往往成为庭审辩论焦点。


英美法系代表——美国的二元分割模式:美国多数州采用“公平分割”(Equitable Distribution)模式,法院在分割婚姻财产时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旨在实现结果公平,而非机械地按比例分割。这种分割方式并不拘泥于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区别,任何婚姻内购买的财产和婚前购买的财产在婚内产生的增值,都是在公平分配制下考虑的分割目标,故严格区分主动与被动增值的意义减弱。而在奉行共同财产制(Community Property)的其余九个州,如加利福尼亚州,婚前财产的增值原则上仍属个人,但若配偶对增值做出了“实质性贡献”(如共同决策、提供情感支持使持有人能专注于投资),则该增值也可能部分转化为共同财产。在这两种财产分割模式下,家事法院均需考量三个关键问题:(1)加密货币的初始取得时间;(2)购买加密货币的资金来源;(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加密货币是否增值,以及双方对增值的贡献程度。若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加密货币,则该加密货币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即便加密货币为婚前取得,根据各州的判例法或成文法规定,非持有方配偶仍可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资产的增值部分或另一方对资产的贡献,应进行补偿。


(二)婚前财产约定的必要性:破解链上

隐匿资产的“暴露悖论”


比特币的链上隐匿性(通过冷钱包、私钥控制,不与现实身份直接绑定)常给人一种“资产绝对保密”的错觉。然而,婚姻生活的长期性、亲密性与财产交织性,构成了一个“暴露悖论”:试图完全隐匿一项重大资产,在漫长的婚姻中几乎是不可能的,且试图隐匿的行为本身在法律上风险极高。


1.   物理暴露风险:冷钱包硬件(如Ledger、Trezor)、记录私钥或助记词的纸质备忘录、加密硬盘等,在共同居住的空间内难以绝对保密。


2.   数字足迹风险:交易所的实名认证邮箱/手机号、银行转账记录用以购买比特币、无意中展示的资产App、与朋友讨论市场的聊天记录等,都会留下数字足迹。


3.   规划与传承关联风险:当进行家庭整体财务规划、税务筹划或为子女进行财富传承安排时,隐瞒核心资产将导致规划无法进行,最终必然需要披露。


4.   英美法系下的披露义务与不利推定:在英美法系离婚程序中,双方负有全面的财产披露义务(Financial Disclosure)。刻意隐瞒资产一旦被揭露,法官会作出严重不利于隐瞒方的推定,可能导致其在最终分割中遭受惩罚性裁决,如承担对方全部律师费、被判处更多份额的补偿等。如《加州家庭法典》(California Family Code)第2107条规定,若一方未能遵守送达披露声明的义务,法院应对未遵守方处以金钱制裁。制裁金额应足以阻止类似行为再次发生,并应包括合理的律师费、产生的费用,或两者兼有。若法院在双方未能遵守披露要求的情况下作出了判决,则法院也应撤销该判决。


(三)实务案例与婚前协议设计实操要点


1.   中国内地典型案例与裁判规则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01民终7351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张某主张陈某曾转账90万元投资比特币,且比特币价值已增长10倍(2024年2月27日比特币价格曾触及5.75万美元/枚,相关新闻冲上微博热搜),认为陈某存在隐瞒财产、欺骗行为,要求90万元投资款归自己所有;陈某辩称90万元确实用于 2017 年投资比特币,但已全部亏损完毕。对此,一审法院未详细描述比特币投资情节,仅认定陈某无转移隐匿投资款的行为;二审法院于2024年5月21日作出终审裁决,认为张某提供的新闻报道、百度消息等证据,不足以证明陈某转移比特币财产,且陈某对银行账户大额钱款已作出合理解释;同时,离婚协议约定陈某名下其他银行账户归其所有,最终驳回张某要求分割比特币投资的诉请。该案例显示主张分割虚拟货币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仅提供价格新闻、市场信息等间接证据,无法证明对方实际持有或转移虚拟货币,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虚拟货币的亏损主张需提供交易流水、钱包流水等实质证据,仅口头陈述亏损,法院亦不予采信。相关案例再次彰显举证在涉虚拟货币分割的离婚系列案件中的重要性。


2. 中国香港典型案例与裁判规则


在中国香港BC v MSH HKFC 222(又称 H, MSO and Others,案件编号:FCMC 13741/2019)案例中,男方主张初始投资212万元港币的虚拟货币在分割时已经贬值至112万港币。女方则指控这种投资不符合其历史投资模式,属于“肆意或鲁莽消费”(wanton or reckless spending),要求法院将初始投资价值(而非贬值后的当前价值)加回(add-back)婚姻资产池中进行分割。香港家事法庭对男方在婚内进行虚拟货币投资造成财产亏损事宜,要求男方进行了非常详尽的信息披露,法庭特别针对在《财务状况陈述书》(Form E)中披露加密货币制定了具体指引,要求必须包含:(1)能将其与特定加密账户/钱包关联的账号、用户ID或其他身份信息;(2)披露前12个月的完整交易报告;(3)附有日期的、显示各加密账户余额或当前价值的钱包彩色照片;(4)关于各个加密账户估值基础的简要说明。最终法庭针对虚拟货币的现值纳入婚姻总资产池进行分割,这警醒了部分高净值家庭应当考虑在婚前/婚内财产约定对虚拟货币增值/亏损等情况进行详尽约定,避免该类波动相对巨大的财产增值/贬值对财产分割产生重大影响。


3.   婚前财产约定(协议)设计十大实操要点


一份能有效保护虚拟资产的婚前协议,必须超越传统格式,具备高度的精确性、技术性和可执行性。


(1)资产清单具体化:不应仅写“比特币若干”,而需详细列明:钱包地址(公开地址)、冷钱包型号与编号、私钥/助记词的物理存储位置(如银行保险箱编号、可信赖第三方托管协议)、关联的中心化交易所账户(如Binance UID)及截至签约日的精确数量。也可以考虑参照上述中国香港 BC v MSH HKFC 222案例中法官在《财务状况陈述书》(Form   E)中披露加密货币制定的具体指引进行列明,更详尽地明确虚拟货币的来源、归属等。


(2)增值归属公式化:明确约定增值部分的归属计算方式。例如:“双方确认,本协议所列比特币资产,其因市场波动产生的自然增值永久为甲方(持有方)个人财产。若甲方在婚姻期间进行主动交易,则交易产生之净收益的X%归乙方(配偶方)所有,具体以年度审计为准。产生亏损时,由甲方个人财产承担。”


(3)保密义务与违约责任:设立严格的保密条款,约定配偶方对知悉的比特币资产信息负有终身保密义务,任何泄密行为(包括向家人、朋友透露)将构成违约,需支付高额违约金。


(4)管辖法律与争议解决:对于跨境婚姻或资产位于境外的情况,明确约定协议的准据法(如香港法、英国法)和争议解决机构(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确保协议在不同法域下的效力稳定与可执行性。


(5)证据的同步固化:在签署协议的同时,通过公证、时间戳或区块链存证服务,固化签约时点的资产状态(如钱包余额的彩色截图、交易所资产证明),作为未来发生争议时的基准证据。


(6)税务责任划分:明确因该比特币资产产生的任何税务(如资本利得税)由持有方个人承担,与配偶无关。


(7)继承条款衔接:可约定,若持有方身故,该比特币资产作为其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按其遗嘱或法定继承处理,配偶不因其婚姻关系而获得超出协议约定的特殊权利。


(8)定期审查与更新机制:鉴于虚拟资产形态快速演进(如分叉币、质押收益),协议可约定每3-5年审查一次,更新资产清单和治理规则。


(9)放弃权利声明的明确性:确保非持有方配偶在协议中明确、知情地放弃了对该特定比特币资产及其未来部分增值的任何现有或未来可能产生的财产权利主张。


(10)独立法律意见确认:强烈建议双方均由各自聘请的、在数字资产领域有经验的律师提供咨询并出具意见书,以最大化避免未来以“签署时不知情或受胁迫”为由挑战协议效力。


二、虚拟资产(比特币)在离婚财产

分割中的全球司法实践


离婚财产分割是虚拟资产法律争议最集中、对抗最激烈的场景。其复杂性远超传统资产,核心争议漩涡围绕四大难题展开:资产查明(Discovery)、权属认定(Ownership)、价值评估(Valuation)、执行落地(Enforcement)。全球各司法辖区尽管监管政策松紧不一,但将比特币认定为可分割的财产已渐成司法共识,也因此,当事人试图利用虚拟货币技术特性隐匿资产的法律风险与代价正在急剧攀升。


(一)中国内地司法实践:在严格监管框

架下的民事财产保护


1.   核心法律逻辑:财产属性与交易合法性的二元区分


中国内地法院在处理离婚涉及的比特币分割时,严格遵循一条红线:承认并保护其作为“虚拟财产”的民事权利,但坚决否定其作为“法定货币”或非法金融工具的地位。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共同财产。因此,只要比特币是婚后取得,或婚后对婚前比特币进行主动操作产生了收益,无论其存储在交易平台还是链上钱包,原则上均面临被分割的命运。


2.   权威判例与裁判规则深化


(2021)京0102民初35486号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本案确立了 “离婚协议约定优先,尊重意思自治” 的原则。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男方名下数字货币资产折价240万元,双方各分一半”。后男方以数字货币无法变现为由拒绝支付。法院认为,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比特币虽不能直接作为支付手段,但其财产价值可折算为法定货币进行补偿。遂判决男方支付女方折价款120万元。该判例鼓励当事人通过协议事先厘清数字资产,也为法院执行提供了折价路径。


(2021)京0106民初33955号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本案体现了法院对虚拟资产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男方声称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的比特币已全部亏损。法院认为,鉴于比特币交易的链上可追溯性,男方对其“亏损”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因其未能提供完整的交易记录、钱包地址等证据加以证明,法院未采信其单方陈述,并推定相关资产仍然存在或其价值已转化为其他形式,判决男方就女方主张的130万元投资款的一半(65万元)进行折价补偿。此案警示,声称虚拟资产“已亏损”需要承担严格的证明义务。


(2019)皖0302民初1804号案(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本案将虚拟资产关联的债权债务纳入婚姻法调整范围。男方因投资比特币对外负债4万元,法院虽未考虑是否存在真实比特币投资,但认定该债务发生于婚姻期间,且用于家庭投资活动,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这明确了与虚拟资产相关的合法债权债务关系同样受法律保护。


3.   隐匿资产的严重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在虚拟资产语境下,“隐藏”主要表现为拒不承认持有、不披露钱包地址或私钥。实践中,配偶方可尝试通过聘请区块链数据分析公司、申请法院调查令调取关联的银行流水或交易所信息(尽管有难度)等方式获取线索。一旦证据确凿,法院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判决隐匿方少分(例如仅分得30%-40%)甚至完全不分被隐匿的资产份额。


(二)境外司法实践:全面的资产披露与

强有力的执行手段


1.   英国:实践判例与立法跟进


在英国家事法院2025年作出的标志性案例 Rosemin-Culligan v Culligan [2025] EWFC 1 中,比特币作为夫妻婚姻资产的核心来源,其购买背景、财产属性认定、披露义务履行及最终分割方案,构成了案件的关键争议焦点。法院围绕上述问题作出的系统性裁判,不仅延续了普通法体系下加密资产的财产定性传统,更针对离婚财产分割场景形成了具有指导意义的裁判规则,为高净值人群数字资产的婚姻财富规划提供了重要司法参照。该案中男方于2012年以总计1万英镑的成本购入“略多于1000枚”比特币。这一购买行为发生于双方婚姻关系成立之后(双方1992年结婚),因此初始购入的比特币自始具备婚姻共同资产的基础属性。截至2017年,该批比特币的市场价值已飙升至约2000万英镑,实现了巨额增值。法院进一步确认,婚姻存续期间,男方通过逐步出售比特币,将所得款项用于多项夫妻共同用途,包括:为男方名下SETL有限公司、女方名下ELSA公司提供财务支持;支付家庭日常生活开支;资助前婚姻住所的翻新工程;购置男方在美国的房产。上述流转行为表明,比特币及其增值收益已完全融入家庭经济体系,成为支撑夫妻共同生活与经营的核心资金来源。法院强调,尽管比特币由男方单方操作购买与出售,但该资产的增值发生于婚姻存续期间,且出售所得完全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及共同资产购置,符合婚姻关系中“财产共享、责任共担”的核心原则。因此,无论从初始购入的婚姻存续期间属性,还是从增值收益的共同使用属性来看,比特币均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男方个人财产。并在财产清单核算中,将比特币出售所得对应的资产(房产、公司股权、现金等)与其他婚姻资产(如房产组合、银行存款、养老金)并列核算,未对其设置特殊的财产分类或限制,体现了“数字资产与传统资产在婚姻财产分割中具有同质性”的裁判思路。


此外,该案同时涉及到虚拟资产的披露与未出售比特币的分割处理。女方指控男方存在两项核心披露违约:一是未清晰说明2017年持有的约1000枚比特币的最终去向,未能完整举证其出售流转的全部轨迹;二是未披露两个仍持有比特币的数字钱包,该部分资产扣除24%资本利得税后的净资产价值为282,621英镑,毛价值371,870英镑。男方辩称,未披露的钱包原以为已注销,仅因比特币市场波动导致小额自动交易积累形成可观价值,不存在故意隐瞒。但法院在证据审查中发现,男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误以为钱包注销”的合理性,且对1000枚比特币的流转轨迹说明存在模糊之处。不过,法院同时认定,男方的披露瑕疵属于“延迟披露或部分遗漏”,而非“故意隐瞒核心资产”,因女方并未主张存在未被法院发现的隐藏资产,且男方在后续诉讼中补充披露了相关钱包信息,故该披露违约未导致“资产分割不公”的后果,最终仅作为诉讼费用分担的考量因素,未影响资产分割的整体方案。


对于未披露钱包中价值282,621英镑的比特币,法院将其纳入婚姻资产总池进行核算,最终通过“女方获得更多现金补偿+男方承担对应比例负债”的方式,实现了该部分资产的间接分割,未要求男方直接转移代币所有权。这一处理既考虑了比特币的流动性特征,也避免了代币转移过程中的技术障碍与税务风险。


英国不仅在判例法上确认了比特币的财产地位,更在立法层面积极回应。2025年12月生效的《数字资产财产法》(Property (Digital Assets etc.) Act 2025)从更为基础的财产法层面入手,对数字资产的法律属性作出原则性确认。法案明确指出:一项事物即便既非传统意义上的“有体物”,亦非“请求权物”,当然也不被排除在个人财产权的客体范围之外。


2.   美国:实践判例


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Francis v. Erica (In re Marriage of Desouza)案中,男方Francis的比特币购买行为发生在离婚程序启动后、婚姻关系正式解除前,且全程未取得配偶Erica的同意,其购买行为共分为三个部分:一部分由Francis向 Mt.Gox 电汇4.5万美元夫妻共同财产用于购买比特币,最终未收到任何比特币,该笔资金也因交易所后续破产无法追回,成为无对价的损失性交易;一部分由Francis委托朋友兼同事Wences Casares以99451美元从Mt. Gox为其购买 558.32枚比特币,Wences完成购买后将该部分比特币及额外赠与的 5 枚比特币一并转入Francis的数字钱包(该钱包为需私钥访问的安全存储工具),该部分比特币成功脱离交易所控制,成为Francis实际持有资产(简称Wences比特币),且2017年因比特币“分叉 产生了比特币现金、比特币黄金等衍生加密货币,资产价值大幅增值;一部分由Francis委托下属 Khaled Hassounah 以44940美元从Mt. Gox购买498.89枚比特币双方约定Khaled将比特币从其Mt. Gox账户转入Francis的数字钱包,但Khaled未完成该转账操作,导致该部分比特币始终留存于Mt. Gox交易所账户,成为后续破产清算的涉诉资产。Wences比特币因“分叉”产生的比特币现金、比特币黄金,属于原比特币资产的法定孳息与增值部分,根据加州家庭法,夫妻共同财产的孳息与自然增值仍为共同财产,因此该部分衍生加密货币一并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要求Francis在分割时一并向Erica交付对应份额。而针对Francis未实际持有的比特币,法院判决Francis向Erica交付这些比特币的一半的等值资产(即50%份额),因此Francis需以自有比特币或等值现金进行补足。


3.   香港:成熟的金融法治环境下的高效处理


基于Re Gatecoin案确立的财产定性,香港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中的虚拟资产时,视同股票、外汇等金融资产。其典型分割案例仍为BC v MSH [2023] HKFC 222案例。该案例中法官裁定,加密货币属于一种新兴投资,丈夫的投资行为本身不属于“鲁莽挥霍”。因此,法院最终决定将加密货币的当前价值(现值),而非初始投资本金,计入婚姻资产池进行分割。法官进一步指出,虚拟货币有别于传统法定货币或股票,缺乏中央机构监管,“其在运作、交易和估值方面的新颖性和复杂性不容低估”。因此,法庭对持有虚拟资产的诉讼当事人提出了严格的财务状况声明(Form E)披露要求。由此可见,基于香港拥有完善的普通法体系和专业的司法人员,家事法庭在处理涉及复杂金融资产的离婚案方面经验丰富。此外,香港持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如OSL、HashKey)有义务配合法院的合法命令,进行账户冻结、资产划转等操作,使得分割判决的执行将比在内地或一些监管模糊地区更为顺畅。


(三)全球离婚分割虚拟资产的核心实操

规则总结


1.   资产查明路径多元化


(1)技术溯源:聘请如Chainalysis、CipherTrace、TRM Labs和Elliptic等专业的区块链分析公司,通过强大的算法,对已知地址的交易流进行分析,通过地址聚类和交易流剥离、追踪,关联出其他钱包和可能的最终归宿(通常是用于变现的中心化交易所钱包地址)。


(2)司法命令:申请法院针对已知的关联方(配偶、接收方、托管方等)在涉及虚拟货币与法币兑换的银行、中心化交易所中的账户信息与交易情况,)签发披露令或调查令。


(3)财务审计:审查夫妻双方的银行流水、信用卡记录,查找向虚拟货币上手、下手或交易所(如ORX、Binance、Coinbase)的转账记录,梳理交易的具体时间及对应的虚拟货币数量,结合审计时点确定最终价值,倒推对方实际交易和持有的虚拟货币数量及价值。


(4)设备取证:在合法程序下,对配偶的电脑、手机进行电子取证,恢复已删除的钱包应用、私钥截图或聊天记录。


2.   价值评估标准趋向统一


由于比特币价格实时波动,确定一个公允的“分割时点价值”至关重要。由于加密货币估值时点的相关判例稀缺,或可参考法院处理其他高波动性资产(尤其是股票)分割判例。如美国各州法院对股票的估值与分割时点,存在审判时、分割时、离婚生效时等不同认定,部分州则采用混合模式,即以离婚生效时点为估值时点,除非存在合理理由偏离该时点。就香港而言,法庭通常会倾向于选择审讯日(Date of Trial/Hearing)作为估值的时间节点,但由于加密货币的暴涨暴跌特性,如果从分居日到审讯日期间经历了牛熊转换,利益受损的一方必然会拼死争夺更有利的估值日期。在此基础上可参考CoinMarketCap或CoinGecko等权威数据网站公布的、多个主流交易所(如Coinbase, Binance, Kraken)在该日收盘价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VWAP,因加密货币波动极大,如果仅仅取某一日的“收盘价”(考虑到加密货币其实没有闭市时间,通常指 UTC 零点),可能会因为瞬间的“插针”(Flash Crash/Spike)导致估值严重偏离真实价值。VWAP 考虑了交易量,能够平滑极端波动,反映出该资产在该时间段内的真实公允市场价值。)来确定单价。


3.   分割方式以折价补偿为主


鉴于直接将比特币从一方钱包转移到另一方可能涉及复杂的税务事件(被视为处置),且在某些法域可能触及“促进虚拟货币交易”的红线(如中国内地),因此“折价补偿”成为最普遍和安全的执行方式。即由持有比特币的一方保留资产,同时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其应得份额的法定货币。只有在双方均具备接收和管理能力,且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才会采用实物分割(链上转账)。


4.   全球联手打击隐匿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出台的《加密资产报告框架》(CARF)以及对《共同申报准则》(CRS)的同步修订,标志着虚拟资产的“法外之地”时代即将终结,未来税务信息自动交换将覆盖虚拟资产。其中,现行的 CRS 主要针对传统金融机构(如银行、券商、信托),要求它们向税务机关报告非居民客户的传统金融账户信息。OECD 又专门制定了 CARF,它将具有中介性质的加密平台直接纳入监管,要求它们收集并报告客户的身份信息(KYC)以及加密资产的交易数据。就目前而言,针对虚拟货币交易的KYC要求已经相当高。结合 CARF 和修订后的 CRS,税务机关不仅能看到某人在传统银行有多少法币,还能看到他在币安或Coinbase等平台有多少加密资产,以及法币与加密资产之间频繁兑换的流水记录。这将在全球范围内大幅提高隐匿资产的难度,跨境隐匿资产,可能同时触发离婚法庭的惩罚和税务机关的稽查,风险呈几何级数增长。且针对离婚财产分割而言,以往追查隐藏的虚拟资产,往往需要当事人花费高昂成本聘请Chainalysis等商业区块链分析公司,通过蛛丝马迹去推演。一旦CARF全面落地,这些资产将直接暴露在政府间的税务信息交换网络中,或可通过司法行政机关直接调取。


三、虚拟资产(比特币)在财富传承

中的规划路径与全球实务


比特币的“私钥即所有权”核心规则,使其财富传承呈现出一个非黑即白的极端特征:要么通过私钥的顺利交接实现100%的传承,要么因私钥丢失导致资产100%的永久灭失。 据Cane Island数字分析师Timothy Peterson 在 2025 年 6 月的报告中估计,有超过600万枚BTC已无法挽回,莱杰公司(Ledger)在2025年5月的一份报告中援引分析师的估算称,丢失数量在230万至370万枚之间,约占总量11%-18%。这意味着,即便以最保守的230万枚丢失量计算,永久退出流通的比特币数量也相当接近华尔街和全球企业巨头们持有的总和。[3] 对于以80后为主的比特币大量持有者而言,如何设计一个安全、保密且可控的传承方案,防止毕生积累的数字化财富“随私钥入土”,已成为财富规划中最迫切的“刚需”之一。


(一)全球比特币传承的法律框架统一

与核心实操障碍


1.   法律框架的全球趋同


中国内地:《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已相对明确比特币属于“合法虚拟财产”,故其可作为财富规划的目标,以待后续作为遗产继承。但如何规划与继承,缺乏细化的操作指引。


英美法系:美国俄克拉荷马州早在2010年11月1日通过了一项法律,将虚拟财产纳入到了遗嘱执行范围中。后来被美国《统一受托人访问数字资产法》(Uniform Fiduciary Access to Digital Assets Act, UFADAA)所吸收与完善,成为全美数字遗产立法的重要基础。该法案在一年后因隐私保护争议而被修订,形成《修订统一受托人访问数字资产法》(Revised Uniform Fiduciary Access to Digital Assets Act,RUFADAA),以专门解决数字资产的继承问题。


大陆法系:德国联邦最高法院(BGH)在Facebook 数字遗产案(III ZR 183/17)认可了社交账号这类虚拟财产的可继承性,或可类推适用比特币。日本《资金结算法》《资金结算法》正式承认加密资产为合法支付手段,从制度上构建了相对安全可靠的法律保障环境。


2.   传承实践中的三大核心障碍


(1)私钥的物理与记忆灭失风险:这是最根本的风险。持有人突然离世、丧失行为能力(如昏迷)或被限制人身自由,若私钥或助记词未以安全可靠的方式告知继承人,资产即告“脑死亡”。


(2)资产信息的绝对隐匿风险:与房产、存款不同,比特币资产若不主动揭示,继承人可能根本不知道其存在。没有钱包地址、交易所名称等线索,法院也无从调查和确认遗产范围。


(3)服务平台的访问壁垒风险:即使继承人知道账户存在,中心化交易所(CEX)通常有严格的用户协议和KYC政策。在未获得法院命令或符合其内部继承流程前,平台可能拒绝提供访问权限,甚至无限期冻结账户,如QuadrigaCX交易所创始人离世事件所示。QuadrigaCX是加拿大最大的加密货币交易所之一,成立于2013年,由杰拉尔德·科顿(Gerald Cotten)和迈克尔·帕特林(Michael Patryn)联合创立。该平台曾宣称采用先进的安全措施,包括冷钱包存储技术,以保障用户资产安全。2018年12月9日,科顿在印度斋普尔旅行期间因克罗恩病并发症去世。平台表示,科顿是QuadrigaCX平台冷钱包密钥的唯一持有者,他的去世导致约2.5亿加元(约合1.9亿美元)的用户资产被锁定在冷钱包中,无法取出。当时平台有36.3万名用户,其中11.5万名用户的账户中有余额,涉及加密货币和法定货币。这是加密货币历史上最著名、最具戏剧性的黑天鹅事件之一,随着后续加拿大监管机构和法务审计团队的深入调查,事实证明,“资金被永远锁在冷钱包里”这个说法,其实是一个掩盖了巨大金融诈骗的谎言。安永法证调查团队在接手破产清算后,花费了大量时间追踪区块链上的记录,并最终设法访问了科顿生前使用的设备。他们震惊地发现,QuadrigaCX的六个主要冷钱包中,有五个自2018年4月起就被完全清空了,第六个也仅有微不足道的余额。OSC 的调查得出结论,QuadrigaCX的崩溃不是因为“密钥丢失”,而是因为创始人科顿的大规模挪用和欺诈。(对该事件有兴趣的读者,可以观看Netflix专门为此案拍摄的一部纪录片《别信任何人:虚拟货币悬案》(Trust No One: The Hunt for the Crypto King))该事件一方面警示私钥控制在虚拟货币持有中的至关重要性,另一方面亦彰显私人财富规划律师以专业度和审慎的态度介入虚拟货币的持有与传承中的重要性。


(二)全球比特币财富传承的实操路径


1.   遗嘱传承:基础但高风险的传统路径


(1)操作:在传统遗嘱中单独设立条款,明确比特币资产清单、存储位置(如“位于Ledger Nano X,编号XXX的硬件钱包中”)、私钥/助记词的获取方式(如“银行保险箱A中封存的白卡”),并指定遗嘱执行人和继承人。


(2)中国内地案例警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15297号案中,原告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声称持有的比特币。但因原告无法提供任何具体的钱包地址、私钥线索或交易平台账户信息,法院最终以“遗产范围不明确,缺乏具体财产线索”为由,未对比特币部分进行处理。此案鲜明地揭示了仅靠遗嘱声明“我有比特币”是完全无效的,“线索与载体”必须与遗嘱同步交付。


(3)实操要点升级:


第一,多层加密与分持:将助记词分成多份(采用Shamir秘密共享方案),由不同可信赖的遗嘱执行人、律师、家人分别保管,需集齐超过设定份数才能复原。


第二,遗嘱与载体分离存放:遗嘱本身可公证,但记载最关键私钥信息的载体应物理存放在不同的安全地点(如律师事务所保险柜、银行保管箱),并在遗嘱中说明提取条件和流程。

第三,动态更新机制:遗嘱应约定定期(如每年)审查和更新资产清单,因为比特币可能被转移至新钱包或增加了新的加密资产。


2.   信托传承(尤以香港为例):最优的跨境综合解决方案


(1)操作:设立一个 “不可撤销的酌情性信托” (Irrevocable Discretionary Trust),将比特币资产作为信托财产转入。


步骤一:选择香港持牌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


步骤二:在法律顾问指导下,将比特币从个人钱包转移至一个由受托人控制或与受托人共管的“信托专用冷钱包”。实际上,真正的实操落地通常是“三方架构”。选择一家香港的持牌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同时,受托人会聘请一家受香港证监会(SFC)监管的持牌虚拟资产托管机构(如 OSL、HashKey 或 Hex Trust 等)来担任底层的“金库”。 专业的托管机构不会使用普通的单一冷钱包(如 Ledger),而是采用多方安全计算(MPC)技术或企业级多重签名(Multi-Sig)。信托公司、托管机构和专业的安全审计方会分别掌握部分密钥碎片,彻底杜绝单点故障。这个过程需要精心设计,以符合香港法律关于资产所有权转移和信托设立的形式要求以及虚拟货币存放的安全性。其中还涉及到反洗钱(AML)与财富来源(SoW)审查,香港的信托公司和持牌托管方受制于极其严格的合规要求。在接收这笔比特币之前,他们会要求持有人提供完整的链上轨迹和财富来源证明。持有人必须证明这些比特币的初始购买资金是合法的(如银行流水),并且在持有的这些年里没有经过暗网或混币器(如 Tornado Cash)的污染。


步骤三:在信托契约中详细规定:受益人(子女、配偶等)、受益条件(如年满25岁、完成学业、创业等)、受托人管理资产的权限(是否可进行投资转换)、私钥的保管方案(通常由专业托管机构与受托人共同执行)。


(2)核心优势:


第一,资产隔离与债务防护:在法律实务中,不可撤销的酌情性信托要求持有人必须在法律上和实质上彻底放弃对比特币的所有权,以此来换取高度的资产隔离保护(防范婚姻风险、债务追索等)。信托资产独立于委托人个人财产,有效隔离其生前债务风险。


第二,避免继承程序:资产已不属于委托人遗产,无需经过冗长、公开的遗嘱认证(Probate)程序,实现快速、私密的传承(通常表现为信托受益权的转移)。


第三,专业持续管理:受托人可提供专业的资产保管、税务申报(如适用)服务,解决继承人可能不懂技术的问题。当然,基于香港大多数传统信托公司本质上是极端风险厌恶的立场,信托契约需要加入特别定制的 “反巴特莱特条款(Anti-Bartlett Clause)”或明确的保留投资指示,以避免受托人接手高波动性的比特币后,迅速抛售套现换成美元或美债。


第四,灵活分配: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和实际情况,灵活地向不同受益人分配资产或收益,避免一次性给付风险。当然,鉴于受益人所在地的税务穿透,在信托设置时,亦或需要进行离岸税务考虑与安排。


第五,香港的独特优势:香港司法实践允许虚拟资产信托,拥有成熟的信托法体系、专业的服务机构和友好的监管环境,是亚太区设立此类信托的首选地。


3.   多签钱包与智能合约:技术赋能的创新路径


(1)操作:使用 “多签钱包”(Multisig Wallet),例如设定一个2/3的多签方案:需要三把私钥中的任意两把才能动用资金。三把私钥分别由:持有人自己、一位可信赖的家人(未来继承人)、一位专业顾问(律师或家族办公室)保管。


(2)智能合约继承:在以太坊等智能合约平台上,可以预先编写“遗产合约”。合约设定,若持有人在一定时间内(如12个月)未发送“心跳交易”证明自己存活,合约将自动将资产解锁并转移到预设的继承人地址。这项技术尚未大规模普及,且存在合约漏洞、密钥保管等新风险,但代表了未来方向。


(3)优势与风险:技术方案直接嵌入区块链逻辑,无需依赖第三方机构。但技术要求高,且一旦技术方案本身出现漏洞或保管人出现问题,风险同样巨大。


(三)比特币传承规划的四大核心原则


1.“生前控制,身后生效”原则:所有规划必须在保障委托人生前对资产的绝对控制权和访问权的前提下进行。信托、多签钱包等工具的设计,不能影响委托人在生前的正常使用。


2.“信息可及,密钥安全”原则:继承人必须能够以可靠的方式,在需要时知晓资产的存在和获取访问权限的方法(信息可及),同时该方法必须能有效防止在非继承场景下的误用或盗窃(密钥安全)。


3.“法律合规,跨境适配”原则:传承方案必须符合委托人及受益人所在主要司法辖区的法律,特别是税务规定(如遗产税、赠与税)。对于跨境家庭,应选择像香港、新加坡这样法律清晰、与国际接轨的中立法域作为规划枢纽。


4.   “定期检视,动态更新”原则:数字资产形态、法律环境、家庭情况都在变化。传承方案不应是“一劳永逸”的文件,而应建立定期(如每两年)审查和更新的机制,确保其持续有效。


四、虚拟资产(比特币)的债务隔离

功能与全球债权人追偿规则


债务隔离是高端财富规划的终极目标之一,其核心是通过合法架构,在法律上实现个人资产与个人或企业债务风险的有效分离。比特币的匿名性、去中心化和全球流动性,常被误解为天然的“债务防火墙”。然而,单纯依赖技术隐匿来逃避合法债务,在全球法治环境下不仅无效,而且会招致严重的法律后果(如被认定为欺诈性转移)。真正的债务隔离,必须依靠“事前规划”与“合法架构”的结合。


(一)比特币债务隔离的法律逻辑与根本

前提:提前规划+真实转移


1.   根本前提:时间点与真实性


(1)时间点(核心中的核心):隔离架构必须在“债务发生之前”或至少在没有迹象表明债务即将发生的“善意”时期设立。如果在已经负债或可预见将负债的情况下转移资产,该行为很可能被认定为“欺诈性转让”(Fraudulent Conveyance)。无论根据美国《统一欺诈性转让法》(UFTA)或英国《破产法》类似规定,还是依据中国内地的债权人撤销制度等,债权人均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转让,追回资产。


(2)真实性:架构必须是真实有效的,而非“虚假摆设”。法院会审查委托人是否保留了对资产事实上的控制(如仍能随意动用信托资产)、是否以明显不合理的对价转移等。如果被认为是“自我信托”或虚假交易,隔离效力将被刺破。


2.   法律逻辑:资产所有权转移与风险隔离


有效的债务隔离,其法律本质在于资产所有权的真实、合法转移。当个人将比特币资产置入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如不可撤销信托、家族基金会、有限责任公司(LLC))后,该资产在法律上便不再属于个人财产,而是属于该独立实体。因此,个人的债权人原则上无权追索该实体名下的资产。此处的关键点在于“真实转移”,即委托人需放弃对该资产的直接控制权和任意取回权。


3.   信托架构的隔离效力:


根据香港信托制度,合法设立的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个人财产。因此,当委托人日后发生个人债务纠纷或破产时,其债权人原则上不能追索已转入信托的比特币资产。


合规托管强化效力:使用持牌托管机构,进一步将资产的“法律所有权”(在信托)与“物理控制权”(在专业托管方)分离,提供了更强的证据链,证明委托人已彻底放弃控制,增强了架构对抗债权人挑战的韧性。


(二)全球债权人追偿比特币的实操路径

与警示性案例


即使没有合法隔离架构,现代债权人(包括法院、政府机构)也已装备了强大的工具来追踪和追索被隐匿的虚拟资产。


1.   中国内地追偿规则: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债权人可向法院提供债务人疑似持有比特币的线索(如曾讨论交易的聊天记录、向交易所的转账记录)。


法院可依申请出具调查令,调查债务人的银行流水,追踪资金流向;在技术可行情况下,也可尝试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区块链分析。


一旦锁定钱包地址,法院可考虑作出裁定,标记该地址上的资产(通过标记,使其在链上难以转移),向有关交易所明确在其转入中心化交易所试图变现时进行拦截。


目前,国内司法机关已经探索将虚拟财产纳入可执行财产范围,北京法院曾采用由北京市公安局法制总队与北京产权交易所合作,由公安机关将涉案虚拟货币委托给北交所处置,北交所通过香港合规持牌交易所公开变现出售,资金结汇后转入公安机关涉案款专用账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则是将涉案虚拟货币委托第三方机构处置,第三方机构提供履约担保后,转委托给具有资质的境外代理商,在香港证监会认证的持牌交易平台完成处置。。


2.   境外追偿的雷霆手段与典型案例:


(1)美国司法部史上最大规模加密货币没收案——2025年10月14日,美国司法部以柬埔寨太子集团创始人陈志涉嫌电信网络欺诈、洗钱等多项密谋罪名为由,在纽约布鲁克林联邦法院对其提起刑事指控。面对陈志身在柬埔寨难以进行物理引渡的司法困境,美方同步启动了针对涉案虚拟资产的民事没收程序(Civil For feiture)。美方法律团队巧妙利用了民事没收属于“对物诉讼(In Rem)”的特性,依托“优势证据(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这一较低的举证标准,绕开对人的刑事定罪前置程序,直接且快速地推进了巨额资产的冻结与收缴流程。此案涉及约12.7万枚比特币(案发时价值约150亿美元),创下美国司法部加密资产查封的历史纪录。在实地取证阶段,美国执法机构(如 FBI)联合顶尖区块链分析公司,通过长期的资金流向剥离与溯源追踪,完整锁定了这批源自犯罪集团网络(及关联机构 LuBian)的比特币流转轨迹。美国执法部门通过漫长的跨国联合调查与线下执法,直接缴获了相关涉案人员实际持有的助记词/硬件设备(或在此前追踪黑客盗窃案时接管了控制权)。获取私钥后,美方按标准司法程序,将全部比特币安全转移至美国法警局(USMS)控制的机构级多签托管钱包中,彻底完成了对这批巨额非法所得的实质性没收。。


(2)英国“钱志敏案”(2025年):中国逃犯钱志敏(又名张雅迪)涉嫌在英国洗白其在中国非法集资所得,将价值约500亿元人民币的6.1万枚比特币存入冷钱包。英国警方与国家犯罪局(NCA)通过国际合作和链上分析,据2002年《犯罪收益追缴法》(POCA)锁定并冻结了温简及钱志敏控制的约6.1万枚比特币资产。此案完美诠释了“虚拟资产跨境隐匿无法逃脱国际司法合作与高科技取证”的现实。


3.   债权人(及执法机关)的核心追偿手段体系:


(1)区块链情报分析(技术寻踪):这是第一步,也是基础。专业区块链分析公司(如 Chainalysis、TRM Labs)通过启发式算法与地址聚类技术分析交易图谱,识别出由交易所提币至个人钱包的地址,并穿透后续的混币器(Mixers)、跨链桥(Cross-chain Bridges)或场外交易(OTC)节点,最终锁定资产沉淀的物理或机构地址。


(2)“了解你的交易”(KYT)与强制披露(穿透匿名):全球主流合规交易所都部署了KYT工具。当债权人取得法院的第三方信息披露令(如普通法的 Norwich Pharmacal Order),或执法机关出具调查令、提供涉嫌非法的钱包地址时,交易所必须配合反向核查。通过比对与该地址进行过充提交易的实名账户,直接将“链上乱码”与“现实身份(KYC)”强绑定,从而锁定嫌疑人或实际控制人。


(3)跨境司法协助与信息交换:通过《刑事司法互助条约》(MLAT)等渠道,一国司法机关可以请求另一国调取平台数据、冻结账户甚至扣押硬件设备。同时,随着OECD的《加密资产报告框架》(CARF)与CRS的融合落地,未来高净值个人的跨境加密资产流转与持有情况将在全球税务机关间自动交换(AEOI),这将极大压缩利用离岸架构隐匿资产的空间,为民事追偿提供官方线索。


(4)刑事手段的降维打击:一旦债务涉及欺诈、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追偿便从民事程序升级为刑事程序。执法机关可以动用更强制的手段(如逮捕、搜查、扣押),且证明标准与民事不同,追缴效率极高。


(四)债务隔离的核心误区纠正


1. 误区:“我把比特币放在冷钱包里,谁也找不到,债主就拿我没办法。”


2. 纠正:这是一种极其危险的想法。首先,如前所述,技术追踪能力日益强大。其次,在法律上,故意隐匿资产以逃避债务,本身在境内外就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或“欺诈”的刑事犯罪,债务人将面临牢狱之灾。最后,一旦被查实,债务人将在诉讼中陷入极度被动的地位,可能被判处承担惩罚性赔偿。


3. 正确路径:真正的债务隔离是事前、主动、合规的规划。它建立在资产合法、架构有效的基础上,其目的不是逃避既有债务,而是为合法资产构建一道预防未来未知风险的“防火墙”。对于已持有大量比特币的高净值人士,在财务状况健康时,咨询专业律师设立海外信托等架构,是负责任且明智的选择。五、


结语:全球视野下虚拟资产财富规划

的律师使命


2020年以来的全球资产价格分化轨迹,以雄辩的事实印证了黄金与比特币作为两类截然不同的资产类别的核心价值:黄金是传统财富世界的“压舱石”与“稳定器”,其在千年历史中积累的信用,在动荡时期无可替代;比特币则是数字原生时代的“私人财富主权工具”与“新载体”,其承载的关于金融自主、隐私保护与未来货币形态的想象,吸引着新一代财富持有者。对于高净值客户而言,虚拟资产已不再是边缘化的投机品,而是其财富版图中不可回避、且比重日益增加的核心组成部分。


其中挑战在于,法律规则在追赶技术狂奔的脚步,跨境复杂性呈指数级增长。对私人财富规划律师而言,从婚姻财产保全中一份滴水不漏、充满技术细节的婚前协议,到离婚分割时运用区块链取证与跨境司法协作的策略;从财富传承中设计一个既安全保密又合法有效的信托架构,到债务隔离前构建经得起“欺诈性转移”审查的合规方案——比特币等虚拟资产的法律应用,已深度贯穿私人财富规划的全生命周期。我们看到,中国内地在严格管控金融风险的同时,在民事司法层面亦在保护公民的合法的虚拟财产权;英美法系及香港地区则以其灵活的普通法和成熟的金融法治,为复杂的跨境财富规划提供了丰富的工具和清晰的路径支撑。


未来已来,随着全球虚拟资产监管框架的逐步完善(如欧盟MiCA法规的全面实施),以及AI技术与区块链的深度融合,虚拟资产在私人财富规划中的角色只会更加重要和复杂。私人财富规划律师的使命,在于打破地域与学科的限制,以真正的全球化思维整合法律、金融与科技资源,为客户提供前瞻、合规、安全且高效的虚拟资产综合规划服务。这要求我们不仅是法律专家,更是学习者和协作者,推动家事律师、公司律师、税务师与科技顾问的跨界融合,共同助力客户实现其财富在数字时代的稳健保值、安全传承与代际延续。


图片

[注]

[1] Sygnum Bank. 2025 Asian HNWI Digital Asset Report[R]. Singapore: Sygnum Bank, 2025-12-01. https://www.sygnum.com/sg/insights/asian-hnwi-report-2025/.

[2] 参见陈甦主编:《民法总则评注》(下册),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880页;瞿灵敏:《虚拟财产的概念共识与法律属性———兼论<民法总则>第127条的理解与适用》,《东方法学》2017年第6期;沈健州:《从概念到规则:网络虚拟财产权利的解释选择》,《现代法学》2018年第6期;李珊萍:《网络虚拟财产的离婚分割》,载《法商研究》2025年第2期。

[3] https://36kr.com/p/3458835332126080






作者介绍





杨佳禹Aiden,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贾明军律师团队成员。Aiden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律师学院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获法学学士与民商法学硕士学位,并曾于陆军某部队服役2年,在战区级公众号发表推文。目前,Aiden主要办理泛家事领域诉讼与非诉业务,涵盖离婚、继承及家事相关公司股权结构及控制权相关争议,婚前/婚内财富规划及跨代际财富传承等。同时,Aiden还进行涉家事公司法、诉讼法、信托法及虚拟财产家事处置等课题研究。


联系邮箱:aidenyang@zhonglun.com

吴天坛,就职于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贾明军律师团队成员。她本硕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 获法律硕士学位。


联系邮箱:wutiantan@zhongl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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