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却因前任恋爱肆意发表不当言论?法院判了

2026-03-09

转载自:上海崇明法院


周某与薛某本是男女朋友,后因故分手。分手后薛某与陈某恋爱,周某得知后,在抖音和小红书平台注册账号,多次发布不当言论并随文配有陈某自拍照等图片。


周某发布的内容在陈某同事及朋友中大量流传,对陈某的声誉造成损害,对陈某的身心健康及日常生活也造成了极大伤害。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周某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崇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之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周某在其抖音和小红书等网络平台账户中,将原告陈某本人照片设置为头像,昵称包含原告名字,并在昵称和账号简介中发表贬低原告人格和侮辱性的言论,该行为会造成社会公众对原告人格、人品的质疑,致使原告社会评价受到负面影响。被告的行为已经产生一定范围影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据此,判令被告周某删除其发布的侵害陈某名誉权的相关内容,并向陈某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名誉权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维护自身社会评价不受非法贬损的人格权利。禁止以诽谤、侮辱、恶意诋毁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以保障个人或机构在公共领域中的声誉、信用和尊严免受虚假事实、侮辱性言论等不法侵害,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言论自由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这一权利的行使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在信息时代,网络侵权的匿名性和传播迅捷性使得不实信息、侮辱性内容极易扩散,对受害者造成精神伤害、职业发展受阻,甚至引发群体性网络暴力等恶劣影响。虚假信息的泛滥也将破坏网络生态,加剧社会信任危机。


因此,名誉权保护成为平衡言论自由与权利边界的关键。公众在享受网络带来的便利和乐趣的同时,也应当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以维护健康和谐的网络环境。本案中,被告周某在网络平台发表对陈某具有侮辱性的言论,造成陈某的社会评价降低,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此外,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公众一旦发现自身名誉受到不当侵害时,可以及时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要求其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权行为,以及时保护自身权益。



来 源 | 民事审判庭 横沙人民法庭

文字 | 沈天伦 陈强

责任编辑 | 胡美琳

编 辑 | 周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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