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自:民商法律实务研究

Preface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在司法实践中,面对被执行人(债务人)与其配偶共同生活、财产混同的情况,申请人(债权人)常常困惑:能否将配偶追加为被执行人?法院能否对夫妻共有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如何有效处置这些财产以实现债权?
这些问题不仅关系到申请人的切身利益,也涉及被执行人配偶的合法权益保护。
一、能否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执行阶段能否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这个问题的答案并非简单的“是”或“否”,而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债务性质是关键因素:
如果执行依据(如生效判决、裁定)已明确认定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可以直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实践中,执行依据往往只列明一方为债务人。此时,申请人若想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通常需要另行通过诉讼程序确认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常见可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情形包括: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事后追认的债务、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对于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债务,债权人需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实务提示:申请人若想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应在诉讼阶段即将配偶列为共同被告,或在执行阶段起诉确认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申请执行人另行取得执行依据后,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并案执行。
二、法院在执行阶段可否对共有财产采取措施
执行阶段能否对被执行人及其共有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答案是肯定的,但有严格限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2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但需及时通知共有人。
这一规定为控制夫妻共有财产提供了依据。实际操作中,只要该财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或虽登记在双方名下但可能包含被执行人的财产份额,法院即可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
根据上述规定,执行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及其配偶的共有财产,但应及时通知被执行人的配偶。因此,即便不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对于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与被执行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亦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三、如何处置被执行人及其配偶的共同财产
这是整个执行过程中的核心环节,程序要求最为严格。
1.协议分割优先:共有人(即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可以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后,法院可依据协议执行被执行人的份额。
2.提起析产诉讼:如果共有人无法协议分割或达成的协议未获债权人认可,申请人可行使代位权,代表被执行人向法院提起析产诉讼,请求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明确被执行人所占份额。
案例提示:
张某与李某离婚后,法院判决张某偿还王某借款50万元。执行中发现,张某名下无单独财产,但与李某婚后共有一套价值120万元的房产。该房产登记在李某名下,尚未分割。王某想要执行该房产,具体处理步骤如下:
法院先对该房产整体查封,并通知李某。因为房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李某可以提出异议,也可以和张某协商分割。
1、若张某与李某协商一致,约定房产归李某所有,李某补偿张某60万元,且王某认可该协议,法院可执行张某应得的60万元补偿款,解除对房产的查封。
2、若李某不同意分割,或者协商协议未获王某认可,李某可提起析产诉讼,主张房产份额。比如举证自己出资更多,应占60%份额。诉讼期间房产执行中止。王某也可以直接代位提起析产诉讼,要求确认张某的50%份额。
这是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处置方式,协商或通过诉讼程序确定财产份额,为后续执行提供明确依据,人民法院可对被执行人已经明确的财产份额进行执行。在未确认被执行人财产份额前,人民法院一般不会推进对共有财产的拍卖及后续价款分配。
四、被执行人配偶的救济措施
若被执行人认为执行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可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异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结语

执行夫妻共有财产是平衡债权实现与配偶权益保护的过程。
申请人在诉讼阶段就应前瞻性地将配偶列为共同被告,明确债务性质。
执行阶段,通过合法程序对共有财产采取控制措施,再通过协议分割或析产诉讼明确被执行人份额,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份额进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