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人的固有认知里,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为已婚夫妻量身打造的“家暴防护盾”,只有遭遇配偶家庭暴力时才能申请。
但现实生活中,恋爱关系、同居关系中,也可能出现持续性的骚扰、纠缠、跟踪等侵害人身安全的行为,让受害者陷入恐惧与无助。董某某与刘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就用司法实践打破了这一认知误区,清晰地告诉我们: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围早已超越婚姻关系,只要面临现实的人身安全风险,无论是否结婚,都能向法律求助。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在朋友的热心介绍下,董某某与刘某某相识。最初的相处还算平和,两人没有明确确立恋爱关系,只是在相互了解的阶段。
经过认真考虑,2023年11月,董某某鼓起勇气向刘某某明确表达了自己的想法,提出不再继续交往。此后,刘某某不断向董某某发信息要求和好,连续两次上门纠缠,导致董某某不敢回家,严重影响其正常的工作和生活,董某某报警后情况仍未改善。
董某某认为刘某某存在继续纠缠、骚扰的现实危险,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一、案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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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争议:
非婚关系能否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这是本案审理的关键问题,也是很多人存在的认知盲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同时,该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这里的“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并不局限于同居关系。董某某与刘某某虽然没有确立正式恋爱关系,也没有共同生活,但存在明确的交往经历,刘某某在交往终止后实施的骚扰、纠缠行为,本质上是对董某某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的侵害,符合“参照本法规定执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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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认定:
“现实危险”应该如何界定?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核心条件之一,是申请人“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这里的“现实危险”,不需要达到已经造成实际损害的程度,只要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持续侵害的可能性,足以让申请人产生合理恐惧即可。
在本案中,刘某某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持续性和升级性:从线上频繁发送骚扰信息,到线下上门拦截、纠缠;在警方介入后仍不收敛。这些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常的情感纠纷范畴,形成了对董某某人身安全的直接威胁,严重影响了其生活秩序。
法院结合聊天记录、报警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综合判断董某某面临着刘某某继续实施骚扰、跟踪、恐吓的现实危险,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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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精准划定保护边界
基于以上审查,法院最终作出裁定:一是禁止被申请人刘某某对申请人董某某实施骚扰、辱骂、跟踪、恐吓、威胁等侵害行为;二是禁止被申请人刘某某进入申请人董某某的住所及工作单位。
这一裁定既明确了对董某某人身权利的保护范围,又通过划定禁止进入的场所,为其构建了物理安全屏障。
裁定作出后,法院依法向刘某某送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向其释明了违反保护令的法律后果。
刘某某在收到裁定后,意识到了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停止了所有针对董某某的纠缠、骚扰行为,董某某的生活终于重新恢复了平静。
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范围
正在不断延伸
近年来,随着社会观念的变化和法律意识的提升,非婚姻关系中的人身侵害纠纷日益增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也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拓展,从最初的婚姻家庭内部,逐渐延伸到多个场景。
(一)立法与司法的双重推动
2016年《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首次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引入我国法律体系,为遭受家暴的受害者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
但初期,由于“家庭暴力”的定义相对集中于家庭成员之间,非婚关系中的受害者往往面临维权无门的困境。
为了回应社会现实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年发布的《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进一步扩大了保护令的适用范围。
该规定明确,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同时,将“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明确纳入家庭暴力的范畴,并且对“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作出了更宽泛的解释。
(二)保护对象的多元覆盖
如今,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对象早已不再局限于已婚人士,如法律规定的“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
这种多元覆盖的趋势,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人身权保护的全面性和精细化,彰显了“任何人都无权侵害他人人身安全”的法治理念。
三、现实痛点:
非婚关系中人身侵害的维权困境
尽管法律在不断完善,但在现实中,非婚关系中的人身侵害受害者维权依然面临诸多困境,这也是董某某案具有典型意义的原因所在。
1.认知误区:不知道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很多受害者和董某某最初一样,认为人身安全保护令只针对已婚夫妻的家暴,自己处于恋爱或分手状态,遭遇的骚扰、纠缠不属于“家暴”,因此不知道可以通过申请保护令来维权。还有部分受害者认为,这种情况只是“情感纠纷”,属于私人领域,不好意思或者不知道该向谁求助,只能默默忍受。
2.证据难题:难以固定“现实危险”的证据
非婚关系中的侵害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和碎片化的特点。比如,线上骚扰可能会被对方以“开玩笑”“放不下”为由辩解;线下纠缠可能没有造成实质性伤害,难以留下直接证据。很多受害者在遭受侵害时,没有及时保存聊天记录、录音、视频等证据,等到想要维权时,往往因为证据不足而陷入被动。
3.维权顾虑:担心“小题大做”或遭遇报复
部分受害者担心,一旦申请保护令,会被他人误解为“小题大做”“炒作情感纠纷”,影响自己的名誉;还有些受害者害怕激怒对方,导致对方采取更激烈的报复行为,因此不敢轻易拿起法律武器。
4.救济不足:常规途径难以有效制止侵害
在非婚关系中,受害者遭遇骚扰、纠缠时,往往首先选择沟通协商,协商无果后会选择报警。但由于这类行为大多没有达到治安处罚或刑事立案的标准,警方通常只能进行批评教育,难以形成有效的约束。
而民事诉讼程序相对复杂、耗时较长,对于需要紧急保护的受害者来说,难以起到及时止损的作用。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优势正在于此:它属于民事强制措施,申请程序相对简便,法院审查周期较短,能够快速为受害者提供临时性的法律保护,有效弥补了常规救济途径的不足。
下一期,我将详细和大家介绍一下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以及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常见疑问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