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自:贾明军 吴天坛 家族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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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配偶一方婚前股权在婚后增值收益的分割,是离婚财产纠纷中的重点与难点问题。我们假设一个案例:上海长宁张女士主张分割李先生婚前持有的A公司股权婚后增值收益,但无法获取该公司财务报表;同时怀疑李先生母亲名下的B公司系李先生代持,却缺乏相应证据;并面临着法院要求提交初步证据证明股权存在增值,否则相关诉求可能无法得到审理的困境。此外,张女士还对离婚案件中法院能否直接处理该增值收益、离婚后能否另案起诉、诉讼主体如何确定等问题存在疑问。
结合长期处理离婚财产纠纷的实务经验,本文将结合法律规定、各地法院生效判决案例,对婚前股权婚后增值收益的分割问题进行系统解析,明确举证路径、诉讼要点及实操指引,为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专业参考。
核心原则明确:婚前股权本身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但该股权在婚后产生的增值收益归属需区分“自然增值”与“主动增值”予以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案件中能否直接处理该增值收益、离婚后能否另案起诉、诉讼主体如何确定,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及案例支撑,并非一方当事人单方主张即可否定,亦非法院可随意不予处理。本文将逐步解析,首先解决张女士当前最紧迫的问题——如何提交初步证据,证明A公司股权存在婚后增值收益。
第一部分:实操指引——张女士如何提交初步证据,证明A公司股权存在婚后增值?
张女士目前的核心困境在于:无法获取A公司财务报表,税务机关留存的相关资料无法自行调取,法院调查令亦未能调取到相关文件。该问题是离婚案件中弱势一方主张分割对方婚前股权婚后增值收益时的共性难题——持有股权一方掌控公司经营及财务信息,另一方难以获取核心资料,无法直接证明公司盈利及股权增值情况。但需明确,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交的“初步证据”,无需达到完整财务审计报告的标准,仅需能够初步佐证“公司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经营活动、股权存在增值可能性”,即可促使法院进一步审理该案或调取相关证据。
法院要求提交初步证据的核心目的,是避免当事人空口无凭浪费司法资源。一般只要当事人能够提供相应线索,证明A公司在婚姻存续期间并非处于停滞经营状态,存在资产变动、经营收益等情形,即达到初步举证要求。结合张女士的实际情况,本文梳理8类可操作的证据类型,按从易到难的顺序排列,附具体实操指引,当事人可自行收集:
一、基础类证据(零门槛,易收集)
1. A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基础证据)
该类证据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上海市“上海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查询、下载,需重点留存以下内容:
(1)注册资本变动:若婚姻存续期间,A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增加(如婚前注册资本100万元,婚后增至500万元),即便为认缴出资,亦能间接证明公司处于扩张状态,存在股权增值可能性。需明确,认缴出资虽不等同于实缴,但注册资本的增加,通常反映公司的发展规划,可初步排除公司为“僵尸公司”的可能,佐证股权存在增值空间。
(2)经营范围变更:若婚后A公司新增热门经营范围(如婚前经营建材业务,婚后新增新能源、互联网服务等),可初步证明公司在拓展业务领域,存在盈利及股权增值的潜在空间,能够间接佐证股权增值事实。
(3)股东及股权比例变更:若婚后有新股东加入、股权比例调整,尤其是外部投资者入股,通常表明公司具有一定价值,是股权增值的直接线索。例如,婚后第三方以100万元受让A公司10%股权,可间接推算公司估值为1000万元,与婚前注册资本相比存在明显增值。
(4)法定代表人、高管变动:若李先生在婚后继续担任A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等职务,可证明其在婚后持续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为后续主张“股权增值系主动经营所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提供事实依据。若持股方婚后未参与公司任何经营管理,股权增值可能被认定为自然增值,进而无法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实操提示:打印工商登记信息时,需包含完整的“变更记录”,建议加盖系统电子印章,或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场打印并加盖公章,确保证据的合法性与真实性。市场监督信息网站或者各类APP小程序的查询,可以做时间戳类证明辅证。该类证据虽无法直接证明股权增值的具体金额,但可证明公司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经营活动及发展变化,是初步举证的核心基础。
2. A公司的公开经营痕迹(间接佐证)
该类证据无需接触公司内部资料,可通过公开渠道查询收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官网、公众号、短视频账号:若A公司设有官网、微信公众号、抖音等官方账号,账号内发布的公司动态、业绩播报、合作案例、获奖信息等,均能证明公司在正常经营,且可能存在盈利,间接佐证股权增值可能性。例如,公众号发布的“2024年公司销售额突破1000万元”“与某大型企业达成战略合作”等内容,可直接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为股权增值提供佐证。
(2)招聘信息:在BOSS直聘、智联招聘等招聘平台搜索A公司的招聘信息,若婚后A公司持续招聘员工(尤其是技术岗、销售岗),可证明公司处于扩张状态,需要通过增加人力开展经营活动,间接证明公司存在盈利及股权增值可能性。
(3)新闻报道、行业榜单:若A公司被地方新闻报道、参与行业展会,或入选行业优质企业榜单,可佐证公司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和经营实力,间接证明其股权存在增值空间。例如,上海本地媒体报道“A公司荣获长宁区优秀民营企业”,可反映公司经营状况良好。
实操提示:收集该类证据时,需完整留存相关内容(含发布时间、来源),网页内容建议通过“网页存档”工具保存,短视频、公众号文章可下载、截图并导出PDF,防止相关内容被删除,确保证据的完整性与真实性。
二、进阶类证据(举证效力相对较高)
3. 李先生的银行流水、工资发放记录(间接关联公司收益)
张女士作为李先生的配偶,虽无法直接查询A公司的银行账户,但可在提起离婚诉讼后,向法院申请调取李先生的个人银行流水(离婚案件中,法院通常会支持此类调取申请)。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A公司向李先生发放的工资、奖金、分红:若婚后A公司定期向李先生发放工资(如每月5万元、10万元),或每年发放分红(如年底分红50万元),可直接证明公司存在盈利——盈利是公司向股东、高管发放工资、分红的前提。该类款项的金额、发放频率,可间接推算公司的盈利状况,进而佐证股权增值事实。
(2)李先生向A公司的转账记录:若婚后李先生向A公司转账(如投资款、借款),且无证据证明该款项系其婚前个人财产,则该款项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对公司的投入,产生的股权增值收益,依法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为后续分割增值收益提供依据。
(3)李先生的大额消费记录:若李先生在婚后存在大额消费(如购置房产、车辆、奢侈品),且无其他固定收入来源,则该部分消费款项大概率来源于A公司的经营收益,可间接证明公司存在盈利及股权增值。
实操提示:向法院申请调取银行流水时,需明确调取期间为婚姻存续期间,并说明“该流水与A公司经营收益、股权增值情况具有关联性”,以确保法院认可调取的必要性。若李先生拒绝提供银行流水,建议认定其存在“隐匿财产”的行为。
4. 行业报告、市场行情(辅助佐证增值可能性)
若A公司所处行业为热门行业(如新能源、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且婚姻存续期间该行业整体处于上升趋势,则A公司股权大概率存在增值。张女士可收集相关行业报告(如艾瑞咨询、易观分析发布的行业报告),用以辅助证明“婚姻存续期间,A公司所处行业整体呈增值趋势,因此A公司股权存在增值可能性”。
例如,若A公司从事新能源充电桩业务,婚后国家大力扶持新能源产业,充电桩行业市场规模年均增长30%,即便无A公司具体财务报表,亦可合理推断A公司作为行业内企业,其股权存在增值可能性。该类证据虽为间接证据,但可增强初步证据的说服力。
实操提示:行业报告可通过百度文库、行业协会官网、第三方咨询机构官网下载,重点截取“行业增长率”“市场规模”“发展趋势”等与股权增值相关的内容,标注报告来源及发布时间,确保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增强法院采纳己方观点的可能性。
三、补充类证据(针对B公司代持嫌疑,间接辅助举证)
张女士怀疑李先生母亲名下的B公司系李先生代持,虽无直接代持协议,但可收集相关间接证据,佐证李先生系B公司实际控制人,进而推断B公司的收益可能与A公司股权增值相关,或李先生存在通过B公司转移A公司资产的行为。该类证据虽无法直接证明A公司股权增值,但可促使法院关注李先生可能存在的“隐匿财产”行为,进而重视A公司股权增值收益的分割问题。
5. B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李先生的关联痕迹
(1)B公司的工商信息:查询B公司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股东信息,重点核查B公司的经营范围与A公司是否高度重合(如A公司经营建材,B公司亦经营建材),或存在上下游关联关系(如A公司从事生产,B公司从事销售)。若存在上述关联,可初步怀疑两家公司存在关联交易,李先生可能通过B公司转移A公司的经营收益。
(2)李先生与B公司的关联痕迹:例如,李先生系B公司工商登记的实际经办人、B公司的联系方式(电话、地址)与A公司一致、李先生在社交平台发布过B公司的经营动态,或以B公司名义签订相关合同(如有合同复印件)。该类痕迹可间接证明李先生系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后续主张代持关系提供线索。
6. 证人证言
若张女士认识A公司的员工、合作伙伴或李先生的亲友,且该等人能够证明A公司在婚后经营状况良好、存在盈利,或李先生在婚后持续经营A公司、控制B公司,可要求该等人出具书面证言,或出庭作证。例如,A公司前员工证明“婚后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每年均有盈利”,合作伙伴证明“长期与李先生协商A公司相关业务,公司规模持续扩大”。
实操提示:证人证言的举证效力相对较低,且证人出庭出证、或者出具证人证言,一般都会有顾虑。建议结合其他证据一并使用(如工商登记信息、银行流水),以增强证明力。同时,需确保证人能够出庭作证,若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其证言的举证效力将大幅降低。此外,应避免委托与自身存在密切利害关系的人(如近亲属)作证,此类证言的说服力较弱。
四、兜底类证据(无法获取其他证据时适用)
7. 书面申请(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或出具调查令)
张女士可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明确请求法院调取A公司婚姻存续期间的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从税务机关调取),申请理由为:“因李先生实际掌控A公司,拒不提供公司财务信息,申请人无法自行收集相关证据,为证明A公司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股权增值收益,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请求法院调取相关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法院应当依法调查收集。若法院仍拒绝调取,张女士可在庭审中明确说明相关情况,强调“自身已尽到初步举证义务,无法进一步收集证据系因李先生隐匿公司财务信息,请求法院责令李先生提交A公司财务报表”。若李先生拒绝提交,法院可推定张女士关于“A公司存在婚后增值”的主张成立。
8. 司法鉴定申请
若张女士能够提交上述初步证据,证明A公司股权存在增值可能性,即可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请求法院委托专业的审计、评估机构,对A公司股权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增值情况进行审计、评估。需明确,司法鉴定无需当事人提交完整财务报表,只要法院能够调取到相关财务资料,或责令李先生提交,评估机构即可依法开展评估工作。
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通过摇号,确定鉴定机构,对公司股权增值情况进行评估,只要当事人能够提交初步证据,法院通常会支持司法鉴定申请。一旦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明确股权增值金额,当事人分割增值收益的主张即具备坚实的证据支撑。
小结:张女士的证据收集优先级
1. 优先收集:A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含变更记录)、A公司公开经营痕迹(官网、招聘信息等)——零门槛、易获取,可快速搭建初步证据框架;
2. 尝试收集:李先生的银行流水(向法院申请调取)——可直接关联A公司经营收益,举证效力较高;
3. 补充收集:行业报告、B公司关联痕迹、证人证言——增强初步证据的说服力,辅助佐证股权增值事实;
4. 兜底准备:书面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司法鉴定申请——确保后续能够进一步固定证据,推动案件审理。
针对张女士的情况,需特别提示:不必过虑或反复纠结于“无财务报表即无法举证”,法院对初步证据的要求一般达到“能够佐证增值可能性”,而非“证明具体增值金额”。只要张女士能够提交满足初步举证要求,法院一般会在离婚纠纷、或者离婚后财产纠纷中依法受理其主张,后续可通过法院调查鉴定材料、指定机构司法鉴定等方式,确定股权增值的具体金额。
第二部分:核心争议一,婚前取得的股权在婚后的增值,离婚案件中能否直接处理?
解决初步举证问题后,张女士的核心疑问为:法院是否会以“婚前股权增值属于个人财产”“涉及公司利益,涉及其他股东权益,不宜在离婚案件中处理”为由,拒绝直接分割该增值收益?如果婚前股权婚后增值属于主动增值,法院可在离婚案件中直接处理该增值收益,上海、广东、浙江等多地法院均有生效判决,明确支持在离婚案件中直接分割婚前股权婚后增值收益,且认可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增值金额。
首先明确核心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对婚前股权婚后增值收益的性质认定如下:
1. 自然增值:若李先生婚前持有的A公司股权,婚后其未参与任何公司经营管理,股权增值仅因行业行情向好、市场价值上涨(如房地产公司因土地升值导致公司股权增值),该类增值属于自然增值,应认定为李先生的个人财产,张女士无权主张分割;
2. 主动增值:若李先生婚后继续担任A公司高管、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或用夫妻共同财产对A公司进行投资、增资,导致公司股权增值,该类增值属于“生产、经营、投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张女士有权主张分割相应份额。
第三部分:核心争议二,离婚案件中未处理,离婚后能否另案起诉?
若张女士在离婚诉讼中因证据不足或涉及案外人,法院未处理该增值收益;或离婚时双方均未提及股权增值,离婚后张女士才发现李先生隐匿了A公司的增值收益。此种情况下,张女士的核心疑问为:离婚后,能否另案起诉要求分割该婚前股权婚后增值收益?法院是否会受理?
结论明确:可以另案起诉,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只要婚前股权婚后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主动增值),且该增值收益在离婚时未处理(无论系因证据不足、双方未提及,还是对方隐匿),离婚后张女士均可另行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要求分割该增值收益,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作出判决。
针对张女士的实操提示:若离婚案件中,法院最终未处理A公司股权增值收益,张女士可在离婚后,重点收集A公司的财务资料、李先生参与经营的证据,通过法院调查令调取相关文件,必要时申请司法鉴定,依法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
第四部分:实务案例
下文结合北京、上海、广东、浙江、江苏等多地生效判决案例,对该问题进一步明确,案例均有具体案号,可精准查询。当然其中也有两则反面案例,亦供参考。
一、上海市案例
案例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2)沪 0115 民初 74237 号
【案情简介】原告陈女士与被告宋先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陈女士主张宋先生婚前持有的甲公司、乙企业出资额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该股权增值及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宋先生抗辩其持有的两家企业出资额均为婚前财产,甲公司所有者权益增加系其他股东出资形成的资本公积金所致,并非经营性收益,且两家企业婚内无实际增值,不同意分割该股权相关权益。
【裁判要点】法院审理认为,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宋先生持有的甲公司、乙企业股权虽为婚前财产,其婚后增值收益本属夫妻共同财产,但因宋先生并非对上述企业百分之百持股,股权收益或亏损涉及其他股东利益,故本案对该股权增值收益暂不予处理,原告可另行主张。
【案例出处】中国裁判文书网
【律师解读】本案明确婚前股权的婚后增值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但考量到股权涉其他股东利益的特殊性,法院未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直接分割,赋予当事人另行主张的权利;同时区分了股东出资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增值与股权经营性收益,明确资本公积金增值并非可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2: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 175xx 号
【案情简介】原告某女士与被告某先生离婚纠纷一案中,某女士主张某先生婚前持有的境外上市公司股权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拆股增值及分红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该巨额股权收益并以某先生隐匿财产为由主张其少分;某先生抗辩该境外公司股权为其婚前个人财产,且其并非该公司自然人股东,原告主张的股权收益系推定缺乏有效证据,同时否认存在隐匿财产的行为。
【裁判要点】法院审理认为,某先生婚前持有的境外上市公司股权在婚后产生的拆股增值及分红收益,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提供的证据已初步证明该股权收益存在,而某先生掌控股权相关信息却未进一步举证反驳,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法院结合双方贡献、结婚年限等因素,对该股权收益酌定进行分割。
【案例出处】中国裁判文书网
【律师解读】本案对境外婚前股权的婚后增值及分红收益的夫妻共同财产属性予以明确,同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由掌控股权信息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在分割该类巨额婚前股权婚后收益时,法院会综合考量双方对财产的贡献、婚姻存续年限等因素酌定分割比例。
二、北京市案例
案例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 年海民初字第 27327 号
【案情简介】原告彭女士与被告董先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彭女士主张董先生持有的北京某科技公司全部股份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予以分割;董先生抗辩案涉公司原始股份为其婚前持有,婚后公司上市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的行为并非其婚后经营行为,该增值属于婚前财产的自然增值,并非夫妻共同财产故不同意分割,且即便分割也仅同意给付对应股票,无力支付折价款。
【裁判要点】法院审理认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主动增值因一方对财产投入物资、劳动、管理等行为产生,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董先生婚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婚后因公司上市、资本公积金转增新增的股份,系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主动增值结果,并非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变化导致的自然增值,该部分新增股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出处】中国裁判文书网
【律师解读】本案明确婚前股权婚后因资本公积金转增的增值部分,若股东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即认定为主动增值而非自然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针对上市公司股份分割,确立了协商不成时按数量比例直接分配的裁判思路。
案例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 03 民终 5895 号
【案情简介】原告马女士与被告李先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马女士主张李先生对案涉公司的婚前出资额应为 30.15 万元而非 45 万元,案涉 1300 万元转账均为李先生的股权转让所得,要求分割该财产并由李先生再给付其 200 万元;李先生抗辩案涉股权系其婚前财产,婚后无增加且其仅为他人代持股权,并非实际权利人,个人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转化为共同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裁判要点】法院审理认为,法院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李先生代他人持有案涉公司股权,认定李先生对案涉公司出资的 45 万元为其婚前财产并无不妥,李先生转让股权所得扣除该婚前出资部分,其余婚内所得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审法院认定其中 1078.992 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予以分割的判定无误,马女士主张李先生婚前出资仅为 30.15 万元的意见依据不足,不予采纳。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出处】中国裁判文书网
三、广东省案例
案例5:广东省阳江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7民再6号
【案情简介】原告冯女士与被告余先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冯女士主张余先生婚前设立的 xx 公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及利润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该部分财产并由余先生支付对应折价款;余先生抗辩公司经营利润已全部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及经营投资,公司不存在剩余利润,不同意分割该部分财产。
【裁判要点】法院审理认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余先生婚前投资设立的 xx 公司,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及股权增值,属于投资收益,并非孳息或自然增值,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出处】中国裁判文书网
【律师解读】本案明确婚前设立的公司在婚姻存续期间的生产经营收益及股权增值,即便为单方经营,也属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法院对公司收益的认定否定单方陈述,要求实质审查收益去向及剩余情况。
案例6: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法院(2023)粤 01 民终 29096 号
【案情简介】原告沈女士与被告罗先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沈女士主张罗先生婚前持有的利致公司股权在婚后的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且罗先生利用控股股东身份转移公司资产的行为属于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按比例分割股权增值及被转移的公司资产;罗先生抗辩其持有的利致公司股权为婚前个人财产,仅婚后经营收益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公司向他人转账系正常经营行为,并非转移财产,且公司法人独立,其财产不能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要点】法院审理认为,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罗先生婚前持有的利致公司 90% 股权为其个人财产,该股权在婚后通过经营管理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同时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财产权,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相互分离,不能直接将公司财产等同于股东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将公司对外转账认定为罗先生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缺乏法律依据。
【案例出处】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浙江省案例
案例7: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 04 民终 2001 号
【案情简介】原告姚女士与被告张先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姚女士主张张先生婚后对海宁人民机械有限公司的 250 万元出资对应股权按价值进行货币补偿分割,且张先生婚前 290 万元出资对应股权的婚后增值部分也应折价补偿,同时认为张先生存在转移隐匿财产行为应按 60% 比例多分;张先生抗辩股权增值为账面统计并非实际收入,其无能力支付货币补偿,要求将股权及增值部分折算为公司股权分割,公司其他股东亦同意该分割方式。
【裁判要点】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婚前对海宁人民机械有限公司的 290 万元出资系其个人财产,该股权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增值因张先生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属于经营性收益而非自然增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该类股权增值收益时,考量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特点,不宜将非持股配偶直接确认为股东,应由持股一方支付另一方相应货币折价款,且在无证据证明一方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情况下,增值部分应均等分割。
【案例出处】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例8::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6)浙 0382 民初 174 号
【案情简介】原告郑先生与被告刘女士离婚纠纷一案中,刘女士主张郑先生婚前创办的甲公司股权婚后增值部分、婚后创办的乙公司股权均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该部分股权价值;郑先生抗辩甲公司婚后无增值且处于亏损状态,乙公司其并未实际出资亦为亏损状态,不同意分割案涉公司股权。
【裁判要点】法院审理认为,郑先生婚前投资创办的甲公司股权,其在婚后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投资创办的乙公司股权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刘女士申请对案涉公司股权价值评估后又撤回申请,无法确定股权具体分割价值,故本案对该两公司股份暂不予处理,当事人可另行主张。
【案例出处】中国裁判文书网
五、江苏省案例
案例9(反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申 4956 号
【案情简介】原告王先生与被告秦女士离婚纠纷一案中,秦女士主张王先生婚前持有的兴业股份股权、宝沃创投股权,因王先生婚后参与公司上市相关经营行为产生的增值及分红,属于主动经营收益而非自然增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且王先生低价转让宝沃创投股权的行为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王先生抗辩案涉婚前股权的增值系市场因素导致的自然增值,并非其婚后经营所得,相关收益应属个人婚前财产。
【裁判要点】法院审理认为,王先生婚前从父母处取得的兴业股份、宝沃创投股权,其婚后增值并非基于王先生的股权投资经营行为,王先生在兴业股份任职的劳动回报已通过工资形式体现,案涉婚前股权的婚后增值及分红应认定为婚前财产的自然增值,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对秦女士要求分割该部分股权收益的主张不予支持。
【案例出处】中国裁判文书网
【律师解读】本案明确婚前股权婚后增值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核心在于判断增值是否源于一方婚后的主动经营行为;若股权增值与股东婚后经营行为无关,仅为市场因素或家庭持股安排所致,即便公司上市带来大幅增值,也可能会被认定为自然增值归个人所有。不过,此类案在民法典颁布后,上述男方投资,是否因被认定为“经营投资的收益”而被重新定性,有一定的争取空间。
六、其他地区案例
案例10: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 08 民终 285 号
【案情简介】原告马女士与被告付先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马女士主张付先生婚前持有的轻机公司 0.5% 股权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净资产增值部分及现金分红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同时主张婚后增资取得的 0.5% 股权亦属夫妻共同财产;付先生抗辩其婚前股权婚后增值系自然增值,未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管理,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且婚后增资股权应仅以增资款为限认定共同财产范围,同时提出增资款系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要点】法院审理认为,付先生作为轻机公司原始股东,通过行使股东权利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其婚前 0.5% 股权的婚后增值属经营性收益,并非自然增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增资取得的 0.5% 股权已由生效判决确认属夫妻共同财产;因双方未举证证明股权增值具体金额且未申请司法鉴定,法院结合付先生存在轻微转移财产过错、其对增资股权贡献更大等情况,酌情判决马女士取得公司 0.3% 股权。
【案例出处】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例11: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 05 民初 48 号
【案情简介】原告斯女士与被告白先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斯女士主张白先生婚前持有的甲公司、乙公司股权在复婚期间的增值收益及乙公司增资部分对应的股权份额和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按 50% 比例分割;白先生抗辩双方离婚时已对夫妻共同财产清算完毕,乙公司增资系其对外举债出资,对应的股权应归其个人所有,且已通过补偿协议对财产分割作最终处理,不同意再分割案涉股权相关权益。
【裁判要点】法院审理认为,白先生婚前持有的甲公司、乙公司股权,在复婚期间因白先生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参与经营管理,所产生的收益属于经营性收益,并非孳息或自然增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 2018 年离婚协议仅分割了房产,未涉及该股权收益,应依法分割;结合司法评估报告,甲公司股权增值收益已明确,按 50% 比例分割,乙公司股权增值及增资相关收益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当事人可另行主张。
【案例出处】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例12(反例):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 0602 民初 1309 号
【案情简介】原告马女士与被告林先生离婚纠纷一案中,马女士主张林先生婚前持有的 XX 气体公司股权在婚后的盈利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该 1000 万元收益;林先生抗辩该公司成立于婚前,其仅为名义法人且公司婚后处于亏损状态,马女士未为公司创造收益,不同意分割该股权相关盈利。
【裁判要点】法院审理认为,林先生婚前持有的 XX 气体公司股权为其个人财产,但其婚后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实际参与经营管理,该股权产生的增值收益不属于自然增值,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因马女士未举证证明公司婚后有分红及具体分红数额,且股权增值可能转化为公司经营资本或存在亏损风险,同时需兼顾公司其他股东权益,故判定该股权婚后增值收益归林先生所有。
【案例出处】中国裁判文书网
【律师解读】本案明确婚前股权婚后经营性增值本属夫妻共同财产,但需以举证证明存在具体可分割的收益为前提;在无证据证明分红事实且股权增值与公司经营资本深度绑定的情况下,法院会优先考量公司利益及举证责任分配,不支持分割主张。本案说明了在此类案件中原告申请鉴定,评估收益的重要性。
小结:离婚案件中直接处理婚前股权婚后增值的核心要点
结合上述12个案例(涵盖北京、上海、广东、浙江、江苏及其他地区),结合张女士的实际情况,明确以下3点核心要点,供张女士参考:
1. 是否可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股权归属清晰、无案外人权益、能明确分割价值的婚前股权婚后增值 / 收益,就可以在本案处理股权涉案外人主张、权属有争议、需以公司审计 / 评估为前提且未完成的,当事人可另行主张;
2. 是否适用司法鉴定:需确定股权婚后增值金额、股权市场价值时,法院会依申请或依职权委托评估 / 审计;双方对股权价值无争议、股权增值无法通过评估核算(如无完整财务资料)、股权与公司资本深度绑定难以拆分的,不在离婚纠纷中评估,可以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中解决;
3. 抗辩应对:对方可能以“增值属于自然增值”“涉及公司利益”为由提出抗辩,张女士可引用上述案例,结合自身提交的初步证据(如李先生参与公司经营的证据、公司经营痕迹等),反驳对方抗辩,明确主张“主动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案件中可直接处理”。
针对张女士的实操提示:庭审时,可选择其中与自己情况较为接近的案例打印并提交给法官,可显著提高法官支持其诉求的概率——同院生效先例,通常会作为法官审理同类案件的重要参考。
第五部分:实务总结
结合前文的证据指引、核心争议解析及各地生效案例,针对张女士的实际困境(无法获取A公司财务报表、怀疑B公司代持、不确定诉讼路径),进行全面总结,并给出专属实操建议,帮助张女士高效、合法维护自身权益,明确每一步行动方向,避免走弯路。
一、核心总结
1. 举证核心:无需纠结于“无财务报表即无法举证”,提交A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公开经营痕迹、李先生银行流水等初步证据,即可满足法院要求,后续可通过法院调查、司法鉴定确定增值金额;
2. 处理路径:婚前股权婚后主动增值,可在离婚案件中直接处理;若离婚时未处理,离婚后可另行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法院均应依法受理;
3. 诉讼主体:仅分割A公司增值收益,列李先生为被告即可;涉及B公司代持、财产转移,再追加相关当事人;
4. 抗辩应对:对方以“自然增值”“涉及公司利益”“应另案处理”“离婚协议未提及即放弃”等为由抗辩,可引用前文上海、北京等地相关案例,结合自身证据反驳,明确主张合法权益。
二、张女士个案实操建议
1. 首先,收集初步证据
优先收集A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含变更记录)、A公司公开经营痕迹(官网、招聘信息、公众号等),零门槛、易获取,快速搭建初步证据框架;同时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调取李先生婚姻存续期间的银行流水,关联A公司经营收益。
2. 其实,向法院提交举证调查及延期申请
针对“法院调查令无法调取税务局财务资料”的问题,重新提交书面申请,明确申请理由及调取内容,要求法院直接调取A公司婚姻存续期间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同时提交初步证据,说明“已尽到初步举证义务,无法进一步收集证据系因李先生隐匿资料”,请求法院责令李先生提交A公司财务资料。
3. 再者,酌情申请司法鉴定
在提交初步证据后,立即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请求委托专业审计、评估机构,对A公司股权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增值情况进行评估,明确增值金额,为分割诉求提供坚实支撑;参考案例,强调“法院有类似生效判决,支持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增值金额”。
4. 第四,核查B公司代持及财产转移线索
同步查询B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收集李先生与B公司的关联痕迹(联系方式、经营动态、合同等),若发现A公司与B公司存在大额转账、经营范围高度重合等情况,补充提交给法院,促使法院关注李先生可能存在的隐匿财产行为,为后续多分财产埋下伏笔,根据案情具体分析,是否另案确权处理。
5. 第五,庭审重点准备
庭审时,重点强调“李先生婚后持续参与A公司经营,股权增值属于主动增值”,提交初步证据及相关案例,反驳对方的抗辩观点;若李先生拒绝提交财务资料、银行流水,明确向法院主张其存在“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行为,要求其少分增值收益。
6. 最后,离婚后救济准备
若离婚案件中,法院因证据不足等原因未处理A公司股权增值收益,提前留存好所有证据(初步证据、法院调取的资料、庭审记录等),离婚后及时收集补充证据(如财务报表、经营记录),参考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 17 民再 6 号案例,依法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确保自身权益不被侵害。
最后提示:婚前股权婚后增值收益的分割,核心在于“区分主动增值与自然增值”“提交初步证据推动案件审理”,类似张女士的当事人,克服“无法获取财务报表”的困难,按上述步骤操作,结合各地生效案例,争取依法维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介绍
吴天坛,就职于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贾明军律师团队成员,本硕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 获法律硕士学位。
联系邮箱:wutiantan@zhongl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