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同居析产纠纷如何处理?

2026-03-15

原创 李梦婷 家事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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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随着社会观念变迁与生活方式多元化,非婚同居逐渐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越来越多伴侣选择以同居而非婚姻的形式共同生活,形成长期稳定的亲密关系与经济共同体。然而,与此相伴而生的是财产纠纷的显著增多——由于缺乏婚姻法律框架的直接保护,同居关系终止时,房产、车辆、投资收益等共同财产的划分往往陷入复杂争议。本文以2025年《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四条非婚同居析产规则出台为背景,从实务案例出发,提供相关争议的解决思路。


一、法律规则演变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出台之前,我国法律体系中对非婚同居析产问题没有直接、统一的规定。有的法院将长期稳定、以夫妻名义生活的同居关系,类推适用离婚财产分割规则,按共同共有原则均等分割。此路径模糊了婚姻与非婚的界限,而部分法院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已失效)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将同居财产认定为“一般共有”。但“一般共有”法律性质模糊,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等界定不清,导致裁判尺度不一。

随着《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的出台,为非婚同居析产案件提供了明确指引。《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四条规定:“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就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分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二)共同出资或者共同经营、投资等形成的财产,无法区分份额的,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二、如何区分“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与其他相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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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离婚析产纠纷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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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纠纷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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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当事人可能在同一案件中,同时提出两类诉求,此时法院会针对不同诉求分别适用不同规则进行裁判,一并处理:如(2024)新4002民初11893号 张某、贺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诉请中要求返还的不仅包括双方订婚时等物品,还有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原告购买的黄金首饰以及支付的车辆首付款等内容,因此本案案由应属于婚约财产纠纷、同居析产纠纷。又如,(2025)苏0981民初7960号 仲某某、仲某、邓某某与江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本案涉及仲某某及其父母和江某某在恋爱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纠纷,包含了婚约财产和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为了避免诉累,本案中一并予以处理


三、非婚同居析产纠纷的实务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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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居”的认定

我国构建的非婚同居析产规则,不是针对所有的事实同居关系,也有别于事实婚姻,是有条件地面向部分“非婚同居”,在认定上,《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四条指向的非婚同居需要满足同居双方为异性,各自与他人不存在婚姻关系;且二者在自愿基础上形成了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1]

司法实践中,非婚同居关系是婚姻之外的具有家庭功能的生活共同体,以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感情基础,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为主要特征。主张同居析产的一方应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系在同居期间,如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如(2025)鲁0811民初10252号 孙某;郭某;郑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法院根据原告提交的兴东社区出具“证明”、郑某甲在电话通话中“我跟你几年”表述,及孙某甲、郑某甲双方均认可的恋爱多年事实,可认定孙某甲与郑某甲2020年9月至2025年2月期间处于同居期间。


02

关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

1.有协议约定,审查协议效力

【案例】:(2025)川0904民初4959号 张某丽;庞某军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同居关系中的男女双方就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达成的协议,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下,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在就同居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结算后,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该欠条系双方就财产归属达成的协议,且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亦未违背公序良俗,本院予以认定,作为本案定案依据。现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已届满,被告未依约履行偿还欠款、归还车辆的义务,属违约,故原告主张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并归还案涉车辆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欠款金额以双方结算的30,000元为准,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依原告主张的自2025年1月1日起算。关于案涉川JD****别克小型轿车,原、被告均认可该车目前市场价值为10,000元,因此,若被告未能在本院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归还案涉车辆,则应按照双方认可的市场价值折价赔偿原告。


2.无协议约定,原则上归各自所有,针对共同出资或者共同经营、投资等形成的财产,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出资清晰、可以区分出资份额,则主要依据出资份额作为财产分割的依据

【案例】:(2025)豫10民终2609号 何某;韩某;陈某;韩某;临颍某公司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一审法院认为,经在民政部门婚姻登记系统内查询,未查询到何某与韩某甲之间存在婚姻登记信息,本案应属于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据此规定,同居关系期间并不产生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双方财产原则上按各自所有。本案中,案涉房屋登记于何某与韩某甲共同所有,是基于何某根据交房通知书的要求向成都市温江区房产管理局提供无编号的结婚证,但法院在民政部门婚姻登记系统内未查询到何某与韩某甲的婚姻登记信息,本案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何某主张的诉讼请求,按照同居关系析产对案涉房屋的份额进行确认。何某主张购买案涉房屋系其全额出资397685元购买,并提供转账凭证、收据予以相互印证。综合考虑购房款的出资来源、目前的权属、居住情况、共同生活情况以及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按照照顾子女、女方权益原则,确认何某对案涉房屋所有权享有100%的份额。


【案例】(2025)皖0604民初2345号 潘某;丁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依法办理婚姻登记,不属于依法受保护的婚姻关系,双方为无配偶的同居关系。原告主张案涉车辆系被告对原告赠予,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解除同居关系,对共有财产的共有基础已丧失,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财产,本院予以支持。案涉车辆贷款均为双方共同生活后偿还,对于该部分价值,双方应予以分割。本案中,被告未获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原告同意,单方处分案涉共有车辆,系无权处分,对于共有财产的价值,原告有权请求返还。关于案涉车辆出售时的价值,该车辆系被告单方出售,其出售价格不能证明符合市场价值,根据原告提供的车辆定价报告,结合涉案车辆购买价格及使用年限,原告主张案涉车辆出售时价值60000元,符合实际,予以认可。共有财产分割时,应当以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分割,购买案涉车辆共计花费144869.87元,原告共计支出19954.8元,酌定被告补偿原告8200元。


(2)无法证明自出资比例等相关事实,法院综合共同生活时间、有无共同子女以及财产的贡献等进行分割

案例】(2025)甘05民终931号 高某与毛某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未提交证据证明被上诉人与杨某丁对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有过约定以及各自出资比例的事实,也就是说,被上诉人与杨某丁在同居期间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在此种情形下,应当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酌情确定被上诉人享有案涉某甲小区房屋的财产份额。在本案中,被上诉人与杨某丁于1999年购买某小区房屋后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时间长达二十余年,且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案涉福迪瑞府房屋的装修、家具家电购买以及天然气、物业费的缴纳等生活琐事均由被上诉人操持。故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无共同子女、被上诉人对财产的贡献较大等因素,一审法院酌情确定被上诉人享有案涉福迪瑞府房屋35万元的财产份额并无不当


【案例】(2025)辽1282民初160号 张某、鄂某甲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案由返还原物纠纷,应变更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首先,在原、被告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原告出资2万元首付、被告偿还后续贷款购买的长安55plus车辆一台,该车辆已确认归被告所有,原告主张该首付2万元系被告借款应予返还,但原告并未提供双方达成借贷合意的证据,对该车辆应当按照双方共同出资财产进行分割,结合原告对该车辆出资情况、该车辆在共同生活期间使用状况、车辆已属被告所有的事实,被告应折价给付原告1.2万元(2万元×60%)。其次,在原、被告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原告支付的被告出资购买的坐落于开原市铁西区装修款(装饰材料、家具家电)等3.319万元,原告主张该支出系被告借款,但原告并未提供双方达成借贷合意的证据,被告抗辩原告出资,认为很多订单是原告为自己商店进货产生的订购单,但并未对此进行具体说明或提供反证,故对该装修款,结合原、被告双方自2021年11月起至2024年5月分手后由被告居住使用的事实,被告应当折价给付原告2.6652万元(3.319万元×80%)。对于原告主张其他装修款2.243万元一节,原告提交的该部分装修款的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条,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1.8万元借款一节,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存在互相多笔转账汇款的行为,原告未对该1.8万元系借款的事实提交证据佐证,仅有转款记录不能认定双方已构成借贷合意,故对原告该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结语

基于以上,非婚同居析产的核心在于“事前防范”与“事后举证”。随着《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的出台,法律规则已趋于明晰——即“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归各自,共同出资以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同居共同生活时间等因素”。为避免非婚同居析产纠纷,我们建议:

第一,同居伴侣签订书面财产协议。同居关系不适用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双方若希望明确财产归属,应主动通过协议约定各自出资、共有方式及分手时的分割办法,避免日后“口说无凭”。

第二,注意保留出资及贡献的证据。由于法院在处理无约定的共同财产时,首要依据是出资比例。无论是购房、购车还是装修,建议通过银行转账并保留凭证,尽量避免现金交易或混同账户,以便清晰还原资金流向。

第三,收集能证明“持续稳定共同生活”的证据同居关系的认定是析产的前提。相关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都是主张权利的重要依据。

第四,及时寻求专业人士帮助。建议在财产投入前或关系变动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协议或证据补强,将潜在的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总之,法律不再对非婚同居关系中的财产进行“一刀切”式的保护,而是更注重个体的真实意愿与经济贡献。唯有通过书面约定与规范操作,才能更好地守护自身权益。


参考信息:

[1]温姝菀 薛宁兰:《论婚姻家庭外同居析产规则的价值基础与理解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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