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同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能否单方撤销。协议约定,男方杨某与女方张某离婚时,将一套按揭房产在儿子杨某懿年满18岁时过户至其名下。杨某懿成年后,其父杨某却拒绝履行过户义务,主张该赠与在财产权利转移前可任意撤销。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处分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等内容构成一个整体,是双方当事人为解除婚姻关系达成的一揽子解决方案,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和道德义务性质。这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并非普通民事主体间的无偿赠与,不能简单适用《民法典》合同编中关于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的规定,离婚协议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杨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简介
二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