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往往会对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支付事宜作出约定,该约定系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这种约束力并非绝对和一成不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作为被抚养的主体,法律赋予了其在“必要时”请求增加抚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刘某虽无固定收入,但可依其年总收入计算,每月为4500余元。综合考虑原告的实际需要、当地生活水平、父亲刘某需抚养三个子女以及母亲王某收入较低的实际情况,确定将原告的抚养费标准调整为每月900元。既坚持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的根本宗旨,又兼顾了公平,综合考虑支付义务人的实际负担能力,确保具有履行的现实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