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贾明军 杨佳禹



引言

在国内数字资产监管趋严、国际格局动荡的背景下,虚拟资产虽价格波动,但其价值资产属性仍受关注。本文聚焦继承、婚姻等家事案件场景,以跨境视角结合中国司法环境,探讨虚拟资产链上的确认与查证路径,并就当事人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提出建议。

一
2026年监管新规与司法研讨:筑牢虚拟资产处置的法律基石

2026年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下称“42号文”)。这是继2013年289号文(《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2017年9·4公告(《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21年237号文(《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之后,中国虚拟货币监管的又一次系统性升级。
42号文的核心突破体现在三重制度升级:监管范围从单一虚拟货币扩展至稳定币和RWA的“三位一体”覆盖;监管维度从境内活动延伸至境外展业的全链条管控,明确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监管工具从行政禁令升级为包含法律责任专章的系统性规范。文件重申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境内相关业务活动属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
尽管42号文强化了风险防范,但司法实务中,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资产的财产属性已在理论层面形成共识。2025年11月25日,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上海高院指导,上海二中院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联合主办第四期“至正·理论实务同行”刑事审判研讨会,聚焦“涉虚拟货币犯罪案件的适法统一”,提出“虚拟货币具备财产属性,可成为民事权利客体”。与会专家形成明确共识:虚拟货币虽不具备法定货币地位,但具备财产属性。这一认定基于其具有经济价值、可支配性等财产权基本特征,为婚姻继承案件中虚拟资产的研究和处置提供了理论基础。
目前,全国法院在婚姻、继承领域仍处于审慎探索阶段。上海高院在2024年的案例评析中明确表态:“虚拟货币作为一种虚拟商品,具有财产属性,本身亦未被法律禁止。”“个人单纯地持有虚拟货币,本身并不违法。”[1]《人民法院报》2025年进一步确认,“虚拟货币具有财产属性已在司法实践中基本形成共识。”[2]然而,直接分割的典型案例仍较少,强制折价或执行因合规风险与技术障碍难以落地。

二
继承案件:从线索留存到跨境取证的实操路径

继承案件的核心矛盾在于“密码掌控”与“信息壁垒”。与离婚案件可通过链上交易痕迹进行资产追溯的逻辑存在本质差异——在继承案件中,被继承人死亡直接导致了信息的物理性灭失。若无密码或无中心化机构介入,部分资产将面临毫无救济可能的死局。实务中,根据虚拟资产的持有形式,虚拟货币继承主要分为以下两大类处理路径:
(一)链上直接持有(冷/热钱包及DEX):密码即绝对控制权
链上资产(包括通过硬件冷钱包、去中心化钱包App持有,或质押于DEX智能合约中)完全脱离了中心化机构的托管。其底层逻辑是“只认私钥不认人”,因此处理结果呈现出非黑即白的极端分化:
1. 留有助记词/私钥:直接转移与分割
若被继承人生前妥善留存了助记词、私钥等核心权限信息,继承人在取得相关公证或生效法律文书后,可直接导入钱包提取资产并进行分割。这是最直接的处置方式,但在当前普遍缺乏数字遗产规划意识的背景下,此类理想情形极为罕见。
2. 无助记词/私钥:资产永久流失与程序阻断
若继承人仅知晓公钥地址(甚至能在区块链浏览器上看到巨额余额),但未掌握私钥或助记词,将面临无法逾越的密码学壁垒。此时资产被永久锁定于链上,继承程序实质性阻断。司法实践对此亦无能为力,如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15297号案明确:若原告无法提供具体的财产控制线索(如确切的钱包控制权),法院暂不予处理,待线索明确后方可另行主张。
(二)中心化交易所(CEX)持有:平台托管与司法救济
存放在境外中心化交易所(如币安、OKX等)的资产,本质上是由平台代为托管账户内的记账凭证。由于存在中心化运营主体,即便密码遗失,仍具备破局的可能:
1. 留有账户密码:常规登录与提取
若留有用户名、密码及双重验证(2FA)设备,继承人可通过操作账户完成转移。虽然实务中平台可能要求人脸识别或因长期未登录或异地IP触发风控拦截,但这仍是初步介入资产最便捷的线索。且只要资产还在交易所的控制之下,通过验明身份申请继承或借助司法程序,仍然存在获取相应虚拟货币资产的空间。
2. 无账户密码:跨境申请调查与继承
当继承人不知晓密码,但掌握被继承人生前使用特定CEX的线索时,破局关键在于打破信息壁垒。继承人可向资产所在地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调查令或披露令(Disclosure Order),要求交易所披露账户资产明细并配合执行。
在涉及跨境数字遗产时,香港等虚拟资产友好司法辖区已提供成熟的规则指引:在 Re Gatecoin Ltd [2023] HKCFI 914 案中,香港原讼法庭明确确认虚拟货币属于“财产”,这为司法机关向中心化机构发出指令、强制其配合继承人进行财产处置或过户,奠定了坚实的法理与实务基础。

三
离婚案件:隐匿对抗与跨境救济的博弈策略

离婚案件的核心矛盾在于一方知晓、一方不知,知晓方拒绝披露,境内法院处置空间有限,需借助跨境程序与过错推定原则维护权益。
(一)中心化交易所持有:境内观望,跨境突破
若一方通过中心化交易所持有虚拟资产,境内法院虽不便直接处理,但可在离婚判决生效后,通过离婚后财产纠纷程序,向香港等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披露令、冻结令,实现资产分割。
在(2024)粤01民终7351号广州中院二审案件中,上诉人张某主张被上诉人陈某曾转账90万元投资比特币且增值10倍,要求分割。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陈某在离婚时仍持有比特币,或存在转移、隐匿比特币的行为,故对张某的诉请不予支持。该案启示:主张分割虚拟货币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仅提供购买记录而无持有证据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该案提示了当事人应尽可能收集交易记录、聊天记录、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对方曾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虚拟货币,并在离婚时仍持有。
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1民初6049号案中,法院判决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以太币17余个,受让方申请执行。后因持有方使用的交易平台无法交易,执行程序终结。该案体现了虚拟资产“判决难、执行更难”的现实困境,提示当事人在诉讼中应提前掌握私钥或同时主张金钱赔偿作为替代履行方案。
(二)链上直接持有:追溯交易痕迹,推定过错隐匿
对于无中心化交易所管理的链上资产,可通过区块链交易痕迹追溯(交易哈希、钱包地址关联、子钱包流向等)尝试证明一方持有。即便境内法院无法直接处置,该证据可在境外有管辖连接权的法院主张分割,同时尝试在境内诉讼中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若一方拒绝提供密码或隐匿资产线索,可主张认定其存在隐匿财产行为,判决其少分或不分。

四
查询取证:链上信息为核心,技术与司法双轮驱动

虚拟资产的查询取证依托区块链“不可篡改、永久留存”的技术特性,核心在于固定链上证据与申请司法协助:
1. 链上信息读取:通过区块链浏览器(如BTC.com、Etherscan)查询交易哈希、钱包地址、确切时间、资金流向、交易金额等永久保存信息,作为资产流向与客观存在的初步证据。每一笔链上交易均公开可查,地址之间的资金流向可形成完整的交易链条。
2. 证据保全:在诉讼前或诉讼中通过公证的形式对另一方持有虚拟货币的相关证据如钱包余额截图、地址截图、浏览器登录记录等进行固定,防止关键网页或交易记录灭失。鉴于虚拟货币的高流动性,诉前或诉中财产保全至关重要——一旦获知对方持有资产,应立即申请冻结对方等额的其他现实世界资产,保证后续追索虚拟货币出现难度时仍有财产可以分割或得到补偿。
3. 跨境司法协助:存在境外连结点时,及时向境外法院申请披露令、冻结令,由境外平台配合提供账户信息,弥补境内法院无管辖权的短板。韩国大法院2025年12月裁定,存放在交易所账户中的比特币属于可依法扣押与没收的财产范围,为虚拟资产的跨境执行提供参考[3] 。

五
跨境司法实践:境外判例的借鉴与适用

境外司法实践已形成相对成熟的虚拟资产处置规则,为我国婚姻继承案件提供重要参考:
美国判例:在虚拟资产的权属与处置上,美国法院已形成相对成熟的财产认定逻辑。在破产与执行领域,加州北区破产法院在 In re HashFast, LLC (2016) 案中明确裁定比特币并非法定货币,而是‘无形个人财产’(Intangible Personal Property),确立了其可被司法追回与执行的法理基础;在遗产继承争议中,著名的 Kleiman v. Wright 案亦是围绕已故联合开发人的遗产管理委员会是否有权追索早期比特币资产及知识产权展开,进一步印证了虚拟货币作为可继承数字遗产的诉讼客体地位。
香港判例:如前文提到的Re Gatecoin Ltd [2023] HKCFI 914案,已经认定虚拟货币属于“财产”,具备信托持有与司法处置的基础,为内地当事人向香港法院申请披露令提供了司法依据。

六
实务建议:提前规划,规避链上资产传承风险

结合前述司法实践与监管框架,针对私人财富管理与家事争议解决,本文提出以下实务建议供读者参考:
1. 对持有人(财富传承规划): 高净值持有人应提前进行数字资产的隔离与传承规划。建议制作“虚拟财产清单”并采用加密分片存储进行备份;可通过设立数字资产信托或在遗嘱中明确界定助记词与CEX账户线索等方式指定继承人,并将双重验证方法等核心信息通过妥善方式交接,避免因意外导致家族财富发生不可逆的永久流失。
2. 对继承人/配偶方(争议应对维权): 及时固定电子设备上的数据,包括聊天记录、银行转账凭证等;自行或委托合法数据分析机构在区块链浏览器上追踪相应交易记录。优先通过跨境司法程序申请披露令,同时在境内诉讼中主张过错推定,最大化维护自身权益。
3. 对法律从业者(争议解决策略): 结合42号文监管逻辑与境外判例,为当事人提供“境内取证+跨境处置”的一体化方案。在离婚案件中,应引导当事人尽早固定证据、申请等额现实资产保全;在继承案件中,应协助继承人梳理线索、对接境外司法程序,在合规风险与财产权益之间寻找最佳平衡点。
结语
链上资产的传承与分割,是数字时代法律实务的新课题。唯有兼顾专业严谨与实务可操作性,与时俱进完善查询取证与处置路径,才能在虚拟资产日益普及的今天,切实守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注:
[1] 见孙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发行虚拟货币高额融资,尽头是什么?》,链接见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HGVyye1KBO3h7n-wrQrSrg
[2] 见赵靓(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挑战、创新与司法担当》,见《人民法院报》2025年6月28日,链接见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Ai2LdxhkE7qCATQRgd3Qxw
[3] 见https://cointelegraph-tw.com/news/south-korea-exchange-held-bitcoin





作者介绍
杨佳禹Aiden,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贾明军律师团队成员。Aiden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律师学院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获法学学士与民商法学硕士学位,并曾于陆军某部队服役2年,在战区级公众号发表推文。目前,Aiden主要办理泛家事领域诉讼与非诉业务,涵盖离婚、继承及家事相关公司股权结构及控制权相关争议,婚前/婚内财富规划及跨代际财富传承等。同时,Aiden还进行涉家事公司法、诉讼法、信托法及虚拟财产家事处置等课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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