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院年度家事纠纷典型案例:婚外恋打赏,直播平台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2026-03-21

转载自:小军家事

编者说:

丈夫在网络平台关注到女主播,后线下见面并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二人交往期间,丈夫向女主播大额打赏,妻子知晓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丈夫通过打赏实施的赠与行为无效,主播及平台公司全额返还打赏款,并确认返还的打赏款归其个人所有,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来源 | 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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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孙某与钱某系夫妻关系。2018年4月,钱某在A网络平台关注到女主播于某。2018年8月,钱某与于某互加微信、线下见面并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二人交往期间,钱某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向于某大额打赏。按照平台分成规则,于某获得40%的打赏款,A网络平台公司获得60%的打赏款。孙某知晓上述情况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钱某通过打赏实施的赠与行为无效,于某、A网络平台公司全额返还打赏款,并确认返还的打赏款归其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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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钱某为了与于某建立、维系不正当男女关系用其与孙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向于某大额打赏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当属无效,于某据此获得的款项应当全额返还。

A网络平台公司对于主播存在着装暴露、直播行为具有挑逗、低级或者暗示性动作等情形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消极应对监管部门要求进行消费提醒、设置打赏限额的明确规定,存在监管不力的过错,酌情判决返还打赏收益的30%。钱某擅自大额打赏属于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六条的规定,确认返还的打赏款全部归孙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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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本案中,钱某与于某发展婚外恋,突破了主播和粉丝正常的互动关系,其打赏金额明显高于正常网络娱乐消费水平,系以维系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目的的赠与,在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同时也有悖公序良俗,理应无效。于某明知钱某已婚仍与其发展婚外恋,引导钱某高额打赏,主观过错明显,应当全额返还打赏款。平台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取得高收益的同时应当履行好直播内容审查、充值数据监控、打赏限额提醒等监管义务,否则,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厘清用户、主播和平台公司的权利义务,既要准确认定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又要合理区分平台公司应当承担的公法责任与私法义务,促进直播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同时,法院判决返还的打赏款全部归孙某个人所有,既保护了无过错方的财产权益,更体现了对过错方的归责,对于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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