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高管离婚纠纷研习案例

2026-03-28

转载自:家族律评


作者:贾明军 蓝艳 吴欣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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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家事圈里,涉及上市公司高管离婚的案件一直是个“硬骨头”。案子标的额大、涉及上市公司监管规则、流程琐碎复杂,处理不好不仅家产受损,还可能影响上市公司股价和当事人职业声誉。


最近笔者的律师朋友刚遇上一起这类案子:


男方是某上市公司高管,持有市值近2亿元的股票;女方存在婚外情过错,双方有个9岁的儿子。当事人诉求非常明确:第一,尽快离,不想拖;第二,让对方因过错少分财产。


案子最终通过协议离婚顺利落地,股权也通过非交易过户完成了分割。复盘整个过程,有几点实务心得对处理同类案件或许有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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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背景:


有过错,不等于能“净身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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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男方张某(化名)是国内某科技公司高管,持有公司120万股股票,市值约2亿元(持股比例低于5%,不涉及实控人地位,但具有高管身份)。女方李某婚后全职照顾家庭,后被发现存在婚外情,男方手里握着微信聊天记录和通话录音,证据相对扎实。


两人名下还有三套房,总价值约1000万。孩子9岁,读小学四年级。


一开始男方的想法很直接:“她出轨了,凭什么分一半?至少让她少拿10%!”


女方的态度也很强硬:“我可以承认错,但你常年加班不顾家,我们感情破裂双方都有责任;离婚可以,但财产必须对半分。”


双方僵持不下。男方的主张在实务中很常见——当事人往往把“过错”和“少分财产”划等号,但这恰恰是个认知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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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个核心争议焦点的实务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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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婚外情证据,法院就能判离?


——别想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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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第一个问题就是:“我有她出轨的证据,起诉的话法院肯定一次判离吧?”


然而,实务真相是:一方有过错≠法定判离。


《民法典》第1079条写得清楚,能直接判离的情形是: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遗弃、赌博吸毒恶习屡教不改、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等。李某的婚外情虽然不道德,但未达到“持续、稳定共同生活”的同居程度,不属于法定判离情形。


办案启示:遇到这种情况,别引导当事人去打“必胜的离婚官司”,否则很可能第一次起诉被驳回,还得等6个月再诉,时间成本太高。我们的策略是引导协商,告诉当事人:诉讼可能拖一年半载,而协议离婚只要双方谈拢,最快不到2个月就能拿证。



2. 过错对分财产影响有多大?

——微调是常态,别指望“大砍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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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本案最核心的争议。按2亿股权算,10%就是2000万,差距太大,双方谈不拢。


我们给了张某一个相对保守的预判:婚外情类过错,实务中影响分割的比例有限,很多案子甚至只是象征性倾斜。


原因在于,《民法典》1087条说的“照顾无过错方”,不是“惩罚过错方”。法院还要综合考虑财产来源、家庭贡献等因素。本案股权系张某任职期间积累,女方长期抚育子女、操持家务,对家庭亦有贡献,法院极有可能判决基本对半分。


我们检索了近年类似判例,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对离婚财产分割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整体有限,多数案例仅会对无过错方予以小幅倾斜,比例多在1%—5%之间,甚至在有些判例中法院对于股权仍然进行平均分割。如在(2021)粤0111民初26008号、(2019)京0111民初10408号中,法院在一方违背忠实义务的情况下仍然对于股权对半进行分割。而对于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等严重过错的情形,法院可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66号指导案例(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1]的精神,对过错方予以少分或不分财产的较大力度的惩罚,此类案件中分割比例差距相对而言更大。但对于婚外情类过错,目前司法实践中较少直接参照该案例进行大幅倾斜。具体到个案,法院会结合财产来源、双方过错程度、婚姻存续时间等多重因素综合考量,行使自由裁量权,若一方存在单项确认的重大过错,通常能实现5%-10%的倾斜比例已属较好结果,且一审法院的该项裁量权,二审改判的可能性极低。无过错方对此应有合理预期。


办案启示:别让当事人对“过错少分”抱太高期待。我们要做的,是结合证据和类案,帮当事人设定务实的谈判区间。


3. 9岁孩子的抚养权,以孩子的意见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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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9岁,按《民法典》1084条,8岁以上就得尊重孩子真实意愿。所以这个案子,孩子归谁,不是父母争出来的,是孩子选出来的。


我们建议双方先别在孩子面前争执,找个合适时机跟孩子沟通。最终孩子表示愿意跟妈妈,爸爸也接受了这个结果。


探视权:实务中法院一般判决单双周轮流,寒暑假适当调整。但我们会额外提醒当事人:离婚后别在孩子面前贬低对方,逢年过节、生日这些场合,尽量体面相处。婚虽然离了,但是孩子还是你们俩的孩子。


4.   过错证据怎么用?

——别只盯着“少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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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的过错证据,虽然在分财产上没起到“大砍一刀”的作用,但在谈判中是有分量的。它让女方在心理上处于劣势,愿意坐下来谈。


办案启示:过错证据要收集,但别指望它能“一招制敌”。它的作用更多是创造谈判筹码、固定事实;当然,也有给当事人心理安慰、情绪宣泄的作用,提供这段泥泞道路中的情绪价值,同样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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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案实操

如何把价值2亿的股票“非交易”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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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相对复杂的部分,是上市公司股权的分割,涉及非交易过户、税费、减持限制、信息披露等一系列合规问题。


1.

为什么首选协议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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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算一笔时间账:


诉讼离婚:一审6个月,若第一次未判离,需等6个月再起诉;二审又3个月,动辄一年半载。特别是在北京等案件量较大的地区法院立案,可能面临排期较长等实际困难。一般地区离婚案件审理周期约3-6个月,而经济发达、案件数量庞大的地区,周期可能更长。


协议离婚:2021年民法典实施后有30天冷静期,但算下来2个月内可完成程序:第一次申请,第二次领证。


对于急需摆脱困境的高管来说,协议离婚是更优选择。


2.

上市公司股票分割的“五大实操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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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关:单数股怎么办?


张某持股120万股(为整数)。但若持股为单数,分割时要提前协商清楚,中登公司过户最小单位为1股,无法分割0.5股。


实务方案:要么一方补足现金“凑整”,要么双方协商差额部分折价补偿。建议提前算清,避免过户时卡住。


第二关:非交易过户怎么办理?


目前非交易过户可通过券商或中登公司窗口线上办理,无需现场排队。


所需材料:离婚证、经民政备案的离婚协议、双方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关键材料是完税凭证——需先到税务局申报(离婚分割免征个税),取得免税证明后方可办理过户。


第三关:税费高吗?


离婚财产分割涉及的股权过户,免征个税,仅需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以2亿元股权计算,印花税约为10万元(双方各承担部分),成本相对可控。


第四关:信息披露怎么做?


张某作为上市公司高管,其持股变动需遵守董监高持股变动披露规则。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通过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张某应在股权过户后2个交易日内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实务中,我们提前与上市公司董办及券商沟通,准备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披露文件,确保合规。(若张某同时为持股5%以上股东,还需遵守持股比例变动1%的披露要求,但本案中不涉及。)


第五关:减持限制怎么处理?


2025年修正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要求防范“绕道减持”,其第16条规定,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导致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在股票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本办法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还应当在股票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本办法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体到董监高离婚分割场景:女方(过入方)取得股票后,在张某(董监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同样需遵守董监高减持规定——每年减持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的25%,并与张某持续共同遵守相关限制(依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10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3月修订)》第19条)


实务中有一种常见操作:表决权委托。


(300782.SZ)2023年6月公告的实控人离婚案中,从其发布的两份《江苏xxx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可以看到,女方获得股权,但表决权全权委托给男方行使,既保障了女方财产权益,又维护了公司控制权稳定。[2]


又如(SZ300124S)实控人离婚案中,2021年7月,xxxx发布《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变动超过1%的公告》,实控人朱某与钟某解除婚姻关系。同年9月,朱某与其女儿朱小某签订《赠与协议》,将相关股份及股权无偿赠与朱小某。根据朱小某作出的承诺,其因本次受赠所取得的股份及股权对应的表决权,将无条件委托给朱某行使。赠与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3]



3.

一个可行的“折中方案”:赠与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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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双方对股权分割分歧较大,可考虑将部分股权赠与子女。这样做有几个好处:一是化解僵局,避免在51%和49%之间过度争执;二是保障子女未来权益;三是市场上已有成熟先例。例如:


(001326.SZ)于2025年7月15日发布《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布依据公司董事、控股股东徐某与柳某签署的《离婚股权分割协议》,将其名下持有的50.23万股分为四份,柳某、两名子女、徐某各一份,其中子女股份暂由某代持,待子女年满28岁再过户。[4]


前文所提及的(SZ300124S)离婚案中,实控人亦采取了此种将股权赠与子女的“折中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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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案感悟

家事律师不只是“算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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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盘这个案子,最深的感受是:办理此类案件,格局比专业更重要。家事律师在案件不仅仅只是扮演一个算账的角色,而应当更多地去体会当事人的需求和感受。


张某作为上市公司高管,能力强、资源多,但他最在乎的不是“多拿几百万”,而是“尽快翻篇”。如果律师一味拱火、鼓励他打到底去争那3%的财产,很可能案子拖两年,钱没多分多少,人却多受两年折磨。


给同行几点小建议:


1. 帮当事人“平情绪、降期待”:离婚案子当事人情绪上头很正常,律师要善于“泼冷水”,理性分析风险,避免被当事人情绪裹挟。


2. 细节决定成败:股权是单数还是双数?信息披露是否完成?完税证明办没办?这些细节卡住,协议签了也过不了户。


3. 兼顾专业与温度:案子办完,我跟张某说了一句话:“婚姻结束了,但你和孩子他妈还要当一辈子的父母。体面一点,对孩子好。”这不是法律问题,但可能是当事人最需要听的话。


4. 新律师怎么上手?多研究上市公司公告,像上文中这些案例,公告里把分割方案、表决权委托、减持承诺写得清清楚楚,是现成的教科书。



写在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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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高管离婚,从来不只是两个人的事。它关乎家庭财富、公司治理、资本市场秩序。作为家事律师,我们既要懂《民法典》,还得懂《证券法》、懂减持规则、懂信息披露流程。


但说到底,专业是为了更好地解决问题,不是为了打一场漂亮的官司。能在法律框架内帮当事人高效、体面地翻过这一页,才是我们真正的价值所在。


注:

[1]   参见https://www.court.gov.cn/shenpan/xiangqing/27821.html

[2]   参见《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YI GEBING(易戈兵)》《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TANG ZHUANG(唐壮)》,巨潮资讯网。

[3]   参见《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履行<赠与协议>暨实际控制人与其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股份计划的提示性公告》,巨潮资讯网。

[4]   参见《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变动超过1%的公告》,巨潮资讯网。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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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艳律师,中伦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多年来专注于向超高净值个人提供与私人财富规划相关的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私人定制化的婚前财富、婚内财富、财富传承等单项筹划方案,以及家族成员的个人法律风险防范策略、企业股权结构调整及控制权稳定计划、家族宪章及配套制度的设计方案、家族财富传承计划的设计、家族后代财富安全筹划、筹建家族办公室、拓展家族慈善事业等。蓝艳律师还擅长处理涉及部门法交叉、跨境等因素的综合性家事案件(如婚姻纠纷、继承纠纷等)的争议解决。


联系邮箱:lanyan@zhonglun.com


上海财经大学法律硕士在读。目前于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主要跟随团队研究家事法律领域实务问题,参与涉婚姻、继承纠纷的诉讼案件及家族财富规划等非诉项目,在实践中持续积累民商事法律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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