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独生女,父母的房产却不能一人继承?

2026-03-31

转载自:西湖法治 继承案例中心





本文转载自西湖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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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姑娘小丽是家里独生子女,父母名下有一套房子,登记在父母双方名下。后来父亲去世,由于母亲仍在世,当时并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待到母亲去世时,小丽去房管局办理房屋继承过户手续,房管局却告知无法直接过户,因为该房产并非只有小丽一个继承人,还涉及小丽的大伯和小姑等人。经了解:小丽的父亲先于小丽的爷爷去世,且并未留下遗嘱。后爷爷去世,也未留下遗嘱,爷爷有三位子女,除小丽的父亲外,还有小丽的大伯和小姑。再后来,小丽的母亲去世,无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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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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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发生了三次继承。第一次继承发生在小丽父亲死亡时。此时,继承人有小丽、小丽的母亲和小丽的爷爷(小丽的奶奶应是先于小丽的父亲去世)。涉案房产登记在小丽父母名下,属于两人共同共有,两个人各享有二分之一。因为小丽的父亲并未留下遗嘱,所以按照法定继承,由三位继承人平分遗产,各得房屋的六分之一。此时,该房屋小丽持有六分之一,小丽的母亲持有三分之二,小丽的爷爷持有六分之一。


第二次继承发生在小丽的爷爷去世时。由于小丽的父亲先于爷爷去世,小丽可代位继承,在不考虑丧偶儿媳对公公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情况下,此时的继承人至少有三位,即小丽、小丽的大伯和小丽的小姑。在无遗嘱的情况下,三人按照法定继承平均分配,各获得房屋的十八分之一,此时,房屋的情况为:小丽持有九分之二、小丽的母亲持有三分之二、小丽的大伯持有十八分之一、小丽的小姑持有十八分之一。


第三次继承发生在小丽的母亲去世时。由于不知晓小丽的母亲去世时间是否晚于小丽的外公外婆,所以继承人数量无法确定。若小丽的外公外婆先去世,在无遗嘱的情况下,小丽是唯一的继承人,此时房屋状况为:小丽持有九分之八、小丽的大伯持有十八分之一、小丽的小姑持有十八分之一。若小丽的外婆或外公的去世时间晚于小丽的母亲,那么还涉及到其他继承人,房屋的继承情况将有新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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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条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来源:西湖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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