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起诉前女友返还同居时花销共40万”,法院怎么判?

2026-04-01

转载自:最高办案实务

2月27日点时新闻报道:广东东莞,黄某(男)与李某(女)曾恋爱并同居,分手3年后,因自身缺钱,黄某起诉李某,要求返还同居期间各类花销共计39.9万元。

李某辩称,双方同居期间无共同财产和债务,不存在男方所称女方保管收入的情况。


法院审理查明,双方虽共同居住、消费,但各自的劳动报酬、投资收益未混同,且分手时已完成部分清算。


法院认定,同居期间的行为系自主选择,小额赠与属于一般赠与,双方并未达成借贷或债务合意。最终,法院驳回黄某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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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案例:

2026年1月9日,最高法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其中案例二明确:

一方请求返还婚前同居期间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刘某诉张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下半年,刘某(男)与张某在网上相识并恋爱。2023年3月,张某到刘某家与刘某及其儿子共同生活。2023年5月,双方举办婚礼。2023年10月,双方分手。期间,刘某向张某多次转账共计31500元,其中金额为520元的转账有五笔共计2600元;张某亦通过微信向刘某转账4500元。刘某、张某相互转账时均未备注用途。刘某认可张某在共同生活期间有购买床上用品及为刘某购买衣物、充值话费等支出。刘某以上述款项系彩礼性质为由,起诉请求张某返还全部转账款。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按照习俗办理了结婚仪式,结合双方互有转账的情况、刘某的特殊转账金额、张某为家庭的开支、双方的共同生活时间等,在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并非刘某单方面为共同生活付出,应认定刘某的转账系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销,并不具有彩礼性质,故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日常消费性支出以及表情达意的小额转账不属于彩礼范围。在具体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地风俗习惯和日常生活经验,厘清双方间的往来款项系为表达、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还是彩礼,从而适用相关规则予以处理。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供普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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