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贾明军 蓝艳


导语
一场由非婚生子女引发的离婚分割方案的博弈

浙江的玲玲和大强,曾是一对白手起家的创业夫妻。上世纪90年代,两人从一家小小的电子加工厂起步,历经二十余年的摸爬滚打,终于将企业带上了A股市场,成为了当地知名的上市公司实控人家庭。然而,当玲玲无意中发现丈夫大强在外竟有一个五岁的非婚生儿子时,平静的生活被彻底击碎。愤怒、委屈、不甘交织在一起,她不仅坚决要求离婚,更忧心忡忡——这个突然冒出来的孩子,未来会不会分走自己和孩子们辛苦打拼积累的财富?一场围绕上市公司近10亿市值股票的分割拉锯战,就此拉开序幕。这起案例,折射出离婚财产分割中,法律底线、道德诉求与公司稳定运营之间复杂而微妙的平衡。

一、情感诉求与法律现实的碰撞:婚生孩子到底能不能参与分财产?


玲玲的想法很朴素:“这家公司是我和大强带着两个孩子共同打拼出来的,是我们“一家四口”的心血。现在大强背叛了家庭,有了外面的孩子,那我们的婚生子女也应该有权分得财产,这样才能间接减少那个非婚生子女未来可能继承的份额。”她的这一想法,得到了亲友和公司老员工的不少理解与支持。
从道德层面看:大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婚姻中无过错方的权益,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破坏了家庭伦理秩序,理应受到道德谴责。在这种情感逻辑下,让婚生子女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配,似乎是对无过错方和婚生子女的一种补偿,合情合理。
从法律层面看:现实却客观而清晰。律师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离婚分割的只能是夫妻共同财产,成年子女并非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主体,也未对该财产作出贡献,依法无权参与分割。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离婚是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解除及财产分割,而子女继承是父母去世后的财产分配问题。情感上可以理解,但法律上无法支持。如果玲玲坚持将子女份额作为谈判前提,很可能因为条件过高而让本就复杂的局面陷入僵局。
二、析产方案中的利益博弈:是“四六开”还是“对半分”?


在亲友斡旋下,大强曾提出一个方案:他与玲玲各得一半股票,但玲玲将其表决权让渡给自己行使,自己保留全部表决权。然而,玲玲希望的方案是:夫妻二人各拿四分之一,两个孩子共拿二分之一,以此确保婚生子女能获得更稳固的财产保障。
律师的研判:这个方案过于理想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的裁判精神,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的,离婚分割时可以少分或不分;如果按过错推定适用比例可以参考借鉴(66号指导案例,是针对一方转移、隐匿进行64:36的分割;而“不忠实义务”的过错方,也假设可以参照这个比例分割),玲玲在争取多分上,应该有一定的空间。但目前玲玲的要求,是两名婚生子女也一并参与、大家各1/4。这个从情理上无可挑剔的方案,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很难如愿。即便玲玲能充分证明大强存在重大过错(如与他人同居并育有非婚生子女),法院判决的分割比例也可能是“四六开”(过错方得四成),能达到这个比例已属不易、不太可能在男方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让两名婚生子女也参与分割。更何况,本案涉及上市公司股权,法院还会慎重考虑企业控制权稳定和主要财富来源——大强作为公司创始人兼董事长,对公司经营发展起着关键作用,这或会让法院在分割比例上更为保守和慎重。
玲玲需求的核心痛点:
对大强而言,如果诉讼结果最多是“五五分”或“四六分”,现在却要他只拿“二五分”、控制权出局、但大强还要继续为公司经营管理付出,他显然缺乏接受谈判的动力。这不仅是利益问题,更是对人性的挑战——谁愿意在付出巨大努力后,只得到远低于法律底线的财产份额呢。
三、股权过户的现实困境:赠与子女的“税费”障碍


即便夫妻双方最终协商一致,愿意拿出一部分股票给孩子,实操中也面临一道难以逾越的实现实考验——税费问题。
交易规则限制:目前,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中国结算发〔2025〕36号)规定,离婚财产分割可通过非交易过户完成,但父母在世时向成年子女赠与上市公司股票,没有专门的“免税通道”(没有视同非交易过户的变更登记方式)。这意味着,一旦“交易”过户,将产生高额税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如果涉及限售股,需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本案涉及10亿市值股票计算,仅个人所得税就可能高达过亿元,远超双方心理承受能力。
建议替代方案:为此,律师借鉴HCJS(300124)实控人朱某某与女儿的股权赠与案例,建议了几种“曲线救国”的方式:
1. 延期赠与: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在未来5年、10年甚至更长时间内,分阶段完成过户。HCJS案例中,朱某某与女儿朱小某于2021年签署《赠与协议》,约定赠与2060.21万股公司股票及HC投资21.7%股权,但直至2025年9月才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分阶段履行完毕,历时整整四年。这样可以拉长周期,逐步消化税费压力,同时也能与子女的成年、学业完成等人生节点相匹配。
2. 赠与分红权:对相关股票的分红权做不可撤销的赠与。这是一种更为温和的财产性利益转移方式,可以长期、稳定地向婚生子女输送财富,且不涉及股权过户(不涉及股票本身的子女赠与、只是夫妻离婚时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的生效协议中,明确约定向子女进行利益传承)的即时税费问题。在HCJS案例中,朱小某通过受赠股票获得了长期的财产收益保障,但其表决权始终无条件委托给父亲行使。
关键提示:这些方案的共同点是,股票本身不直接过户到成年子女名下,从而规避了税费障碍和可能引发的控制权不稳定问题。这与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以离婚等方式规避减持限制的监管精神也是一致的。
四、跳出零和博弈:律师建议的“一揽子”智慧方案


面对玲玲的愤怒和大强的坚持,单纯的对抗只会两败俱伤——不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还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动荡、股价下跌,最终损害双方及子女的共同利益。最终,律师团队从兼顾法律、情感与公司长远发展的角度,参考zsw(300782)、HCJS(300124)等上市公司实控人离婚的成功案例,提出了一个更具建设性的平衡方案:
1. 核心分割:夫妻对半分,权责明确

由夫妻双方通过非交易过户,完成股票的分割,各自持有50%份额。这是最基础、最清晰的法律安排,符合《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的基本原则,也与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一致——因离婚分割股票后各方需持续共同遵守减持限制,合并共用大股东减持额度。通过中国结算办理非交易过户手续,可确保股权变更的合规性和法律效力。
2. 利益让渡:表决权归集,稳定经营

玲玲将其所持股份的投票权不可撤销地让渡给大强行使。这一安排至关重要,既解决了大强对企业控制权的担忧,也保障了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避免因控制权分散导致市场不看好,从而损害双方共同的身价。
典型案例支撑:zsw(300782)实控人许先生离婚案中,女方花花分得1715.2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3.21%,市值约12.9亿元),但同时签署《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协议》,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所对应的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等全权委托给许先生行使。这一安排确保了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实质变化,经营管理保持稳定。同样,HCJS案例中,女儿朱小某因受赠股票而取得的表决权,也无条件地委托给朱某某行使。
3. 财富传承:分红权赠与,情法兼顾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各自名下部分股票未来10年的分红权,不可撤销地赠与给两名婚生子女。如有违约,子女可直接作为权利主体向法院主张权利。此举既回应了玲玲“想给孩子留保障”的情感需求,又规避了即时过户的高额税费和控制权变动风险,同时也符合《民法典》关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立法精神。
4. 情感维系:保留亲情纽带,着眼未来

律师还建议婚生子女与父亲大强保持良好关系。毕竟,父亲未来在撰写遗嘱时,仍会综合考虑亲情因素,给予子女应有的利益让渡。这并非道德绑架,而是从长远角度维护家庭和睦与公司平稳运行的一种智慧。正如HCJS案例中,实控人朱某某与女儿保持了良好的父女关系,为后续的股权赠与和企业传承奠定了坚实基础。
结语:智慧地平衡,才能实现真正的共赢
玲玲的愤怒与委屈,是人之常情,也理应得到情感上的理解与支持。然而,在处理上市公司股权这类高度复杂的资产分割时,如果完全被情绪主导,提出一个过度偏向自己、让另一方难以接受的方案,结果很可能适得其反——谈判破裂,对簿公堂,最终不仅判决结果未必如意,还可能因股权分散、控制权动荡,导致公司股价下跌,所有人的利益都受到损害。
这起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在离婚析产,尤其是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的案件中,需要智慧的平衡。既要守住法律的基本线,尊重《民法典》《证券法》及证监会监管规则的权威;也要考虑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更要兼顾情感需求,为子女的长远利益和家庭和谐留下空间。有时候,适度让步、巧妙设计,反而能实现法律、情感与商业利益的共赢,这正是现代家事法律实务中“情理法并重”理念的生动体现。




作者介绍
蓝艳律师,中伦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多年来专注于向超高净值个人提供与私人财富规划相关的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私人定制化的婚前财富、婚内财富、财富传承等单项筹划方案,以及家族成员的个人法律风险防范策略、企业股权结构调整及控制权稳定计划、家族宪章及配套制度的设计方案、家族财富传承计划的设计、家族后代财富安全筹划、筹建家族办公室、拓展家族慈善事业等。蓝艳律师还擅长处理涉及部门法交叉、跨境等因素的综合性家事案件(如婚姻纠纷、继承纠纷等)的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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