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离婚时通过家族信托保障子女财产权益

2026-04-05

转载自:家族律评

作者:贾明军 袁芳 吴天坛


在夫妻离婚财产分割中,如何将部分财产安全、有效地传承给子女,避免担心财产被配偶挥霍、挪用,保障子女未来的生活、学习、医疗等合法权益,是许多高净值家庭关注的核心问题。家族信托作为财富传承与风险隔离的重要工具,在离婚财产处置中逐渐被广泛运用。以下结合实务案例与现行法律规定,详细解析离婚时通过家族信托传承子女财产的操作要点、法律依据及司法裁判倾向。



一、化名案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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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双方当事人于北京市某区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权等核心条件达成一致,但就财产处置存在特殊约定:男方经营企业多年,企业利润未进行分红,仍留存于公司账户。经双方协商一致,约定男方在离婚后5年内,从企业未来分红中拿出3000万元,为双方两名子女设立家族信托,用于保障子女的成长、教育、医疗等相关权益。


双方另行签署了详细的补充离婚协议,明确约定了信托资金的支付节奏:


离婚后满1年支付600万元,满2年累计支付至1200万元,剩余款项在剩下的3年内付清;同时约定,若男方逾期违约,女方有权要求其一次性支付全部3000万元信托资金给女方个人,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此外,双方就信托公司的选任、信托资金的资产管理等相关细节也作出了初步约定,明确若就信托公司选任产生争议时的解决方式,确保信托资金能够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子女相关权益保障。


离婚后的第二年,女方按约定委托律师向男方催告支付第一笔及第二笔部分信托资金,但男方以企业未分红、资金周转困难等理由推脱,仅支付了300万元,而未按约定履行全部支付义务。女方多次协商无果后,在离婚后第三年,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男方一次性支付全部3000万元信托资金给女方个人,并承担逾期履行的违约责任。


庭审中,男方提出多项抗辩理由:


其一,主张双方关于家族信托的约定未包含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中,另行签署的补充离婚协议未在民政局、法院备案,不具有法律效力;其二,即便补充协议有效,双方关于家族信托的约定未明确财产归属,家族信托是为了孩子的利益,如果支付给女方个人,显然违背了初衷,所以该条款属于约定不清,该3000万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重新分割;其三,双方就信托公司选任、信托合同设立等细节约定不够细致,应视为未达成有效约定,故其无需履行支付义务。


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经审理查明:双方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的同一天,另行签署的补充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结合双方离婚时的财产状况、家庭条件及总资产情况,约定用于设立家族信托的3000万元,在支付后不会影响双方各自的生产生活,且该约定的核心目的是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未来生活、教育等合法权益,符合《民法典》中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基本原则。


法院同时认为,双方就信托资金的支付节奏、违约责任及信托相关事宜的核心约定明确,信托公司选任等细节问题属于后续履行中的具体操作事项,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再确定违约责任,上述条款,并不影响整体约定的有效性。男方在仅支付部分款项后,以企业未分红、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等理由推脱履行,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女方有权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综上,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女方的诉讼请求,判令男方一次性支付全部3000万元信托资金,并从案件立案之日起计算逾期履行的违约金。


男方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男方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二、相关法律依据补充及关联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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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通过家族信托传承子女财产,其合法性及可执行性,主要基于以下法律规定,为司法裁判提供了明确支撑:


1. 未备案补充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


男方主张补充协议未在民政局备案因而无效。然而,司法实践已明确:备案行为本身并非离婚协议的生效条件。北京金融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1]中,法院明确指出:"虽然该《补充协议》签署于《离婚协议》之后,且未在民政部门备案,但陈某某对此作出合理解释,且某银行二审期间对该《补充协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因此,本院对该《补充协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因此,只要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 预期违约与加速到期的法律适用


本案中,法院在未到5年履行期限时支持女方一次性支付全部信托资金的诉求,其法律基础在于预期违约责任制度。男方在仅支付部分款项后,以企业未分红等理由推脱履行,其行为已表明将不履行剩余付款义务,构成预期违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协议中约定的"若男方逾期违约,女方有权要求其一次性支付全部3000万元信托资金",属于合法的加速到期条款,与预期违约制度相衔接,具有法律约束力。


3. 离婚财产约定给予子女的法律效力


双方约定将3000万元用于设立家族信托,受益人为子女,本质是将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分割给子女。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此类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不得单方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20条: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一方不履行前款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子女可以就本条第一款中的相关财产直接主张权利,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子女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该方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4. 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法律保障


家族信托的核心优势在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一旦信托有效设立,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固有财产,能够有效避免财产被挥霍、挪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五条: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


第十六条: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四十九条:受益人可以行使本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委托人享有的权利。受益人行使上述权利,与委托人意见不一致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三、真实案例佐证——武汉中院家族信托执行异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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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佐证家族信托在离婚财产安排中的特殊地位,以下引用国内首例涉及家族信托财产执行的公开案例:

案件名称:外贸信托·福字221号财富传承财产信托执行异议案

案号:(2020)鄂01执异661号、(2020)鄂01执异78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年

案情简介:该案中,委托人张女士(化名)以3080万元设立"外贸信托·福字221号财富传承财产信托",受益人包括其子(系张女士与胡先生的非婚生子女)等五人。后胡先生之妻杨女士提起不当得利诉讼,并申请对信托资金进行财产保全。武汉中院要求受托人外贸信托协助冻结信托资金2800万元。外贸信托向法院说明: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个人财产,依据信托法规定不应被冻结。后法院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停止向委托人及受益人支付信托项下所有款项。

裁判结果:武汉中院最终裁定:虽认为该冻结措施不涉及实体财产权益的处分,不影响信托期间内信托公司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或处分,只是不得擅自将张女士的本金作返还处理,不属于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该保全措施合法有效,但后中止对福字221号项下信托收益的执行,认为信托财产收益享有排除执行的权益。

案例启示:该案是信托业第一个涉及家族信托财产执行异议的案件,明确了以下裁判规则:

1. 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区别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固有财产;

2. 法院对信托财产的保全措施,不影响信托期间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或处分;

3. 信托受益权依法应受保护,在符合条件下可排除强制执行。

本案与前述离婚信托案例的关联性在于:两者均确认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则,为离婚时通过信托安排子女财产权益提供了司法保障。若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设立以子女为受益人的信托,则该信托财产独立于父母双方,能够有效避免因一方债务纠纷或再婚等因素影响子女权益。



四、案例核心启示与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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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述案例及相关法律规定,不难看出,夫妻离婚时,通过家族信托将部分财产传承给子女,是一种合法、有效的方式,既能保障子女的长远权益,又能解决离婚双方的顾虑。笔者在上海也处理过类似的案例,人民法院的判决也肯定了本案中的司法观点。


(一)核心优势:破解离婚财产传承的核心痛点


1. 避免财产挥霍:家族信托的核心特点是信托财产独立,一旦资金装入信托,将由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双方约定的用途管理、分配资金,夫妻双方均无权单方支取、挪用,能够有效避免一方离婚后挥霍财产。


2. 保障子女权益:信托可以约定明确的受益条件(如子女成年、升学、就医等),定向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避免因父母再婚、债务纠纷等因素影响子女的财产利益。


3. 具备司法保障:只要夫妻双方就家族信托的核心条款约定明确,系真实意思表示,即便补充协议未在民政局备案,也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一方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义务时,对方可根据预期违约规则要求其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承担责任,实现加速到期。


(二)实务操作建议


1. 明确核心条款,避免约定不清:离婚时约定设立家族信托,需明确资金金额、支付节奏、预期违约及加速到期的触发条件、信托公司选任方式、信托资金的管理方式、受益人的权利范围等核心条款。


2. 规范协议签署,留存相关证据:建议双方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中,简要提及家族信托的约定,同时另行签署详细的补充协议,明确信托相关全部事宜。建议在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若本协议与备案离婚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以避免后续争议。


3. 配偶知情同意,确保信托效力: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立信托,必须取得配偶(离婚后为子女的父母双方)的知情同意。《配偶同意函》应作为信托合同的附件,明确表示配偶对信托设立行为知情,并承诺对信托设立目的的认可。


4. 选择专业机构,保障信托落地:信托的设立及管理需要专业的法律及金融知识,建议选择具备资质的信托公司及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参与,协助设计信托条款、审核协议内容,确保信托能够顺利落地。


5. 明确违约责任,强化约束力度:在协议中明确约定逾期履行的违约责任,特别是明确"逾期违约可要求一次性支付全部信托资金"的加速到期条款,能够有效约束双方履行义务,降低违约风险。


综上,离婚时夫妻双方可结合自身财产状况,通过设立家族信托的方式,将部分财产传承给子女,既能实现财产的定向传承,又能避免财产被挥霍、挪用,保障子女的长远权益。只要约定明确、合法合规,该种方式能够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是离婚财产分割中保障子女权益的优质选择。



注:

[1] (2025)京74民终6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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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芳律师

中伦律师事务所非权益合伙人,执业领域为税务和财富规划、诉讼仲裁。

袁律师有多年向私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具有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并且能够用中、英双语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服务。袁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主要包括婚姻、继承等家事案件的诉讼和非诉讼服务,袁律师尤其擅长处理有涉外因素和涉及股权/股份分割的婚姻与继承案件。袁律师同时还为私人客户提供财富安全、财富传承的规划建议。


联系邮箱:janeyuan@zhongl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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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天坛

就职于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贾明军律师团队成员,本硕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 获法律硕士学位。


联系邮箱:wutiantan@zhongl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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