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在什么情况下会失效?律师一次性讲清

2026-04-06

在办理遗产继承时,当一位子女拿出公证遗嘱,是否就意味着必须按照这份遗嘱来分割遗产?

实践中,公证遗嘱常被视为最安全、最可靠的遗嘱形式,但即便如此,也并非绝对“牢不可破”。今天,我们就来聊聊公证遗嘱被自行撤销,或在诉讼中被法院认定无效的几种情形

一、公证处自行撤销遗嘱的情形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通过网络检索,如果利害关系人能向公证处提供相应信息,公证处会自行撤销公证书。公证处会发布撤销公告。在部分案例中,可以查到撤销公告的细节。

具体来说,公证处主动撤销的情形有:

首先,公证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具体来说:

(1)当事人故意隐瞒事实;

(2)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

(3)文件如产权凭证、护照、结婚证在出具公证书之前已失效或已注销;或文件实际记载与公证书中的记载不同。

其次,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但在办理过程中有违反程序规定、缺乏必要手续的情形,无法补办或者严重违反公证程序的。具体来说:

(1)从受理到出具公证书超出15天;

(2)申请人未在申请表上签名或者盖章或捺指印;

(3)未依据立遗嘱人最后一份遗嘱办理继承公证,或立遗嘱人公证后又办理新的遗嘱继承公证的;

(4)遗嘱声明公证中受益人停留在办理现场。

二、公证处自行撤销遗嘱的案例

01


内容不真实

情形

案号

案情

当事人隐瞒继承人范围的信息

陈某甲等诉某委房屋行政登记案

当事人隐瞒被继承人孙某生前再婚事实,导致孙某再婚配偶之子女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无法取得继承权。现陈某乙向本处提供了孙某与周某于一九八九年五月十七日结婚的结婚证。本处认为原公证当事人未向我处提供内容真实、全面的证明材料,并提供了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陈述,致使该公证书的基本内容与事实不符。

(2023)京行申2907号

公证书中有关继承人的情况与事实不符。

(2023)辽10民终15号

继承人在办理继承权公证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隐瞒法定继承人。即被继承人实际有四位子女,但在办理公证时申请人声称只有三位子女。

(2022)京02民终7810号

申请人向本处作出了不实陈述,其向本处提交的、显示由“某部离退休干部局离休管理处”、“中国某科学院组织人事处”、“北京某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文件均与事实不符,导致本处在法定继承人范围的问题上出现偏差,致使公证书内容与事实不符。

(2022)黑02民再9号

被继承人实际有三个子女。2009年7月15日,其中一位子女到社区开具证明,社区没有核实真实情况,就为其出具了独生子女证明。

(2021)辽02民终9674号

被继承人母亲先于其死亡,原公证书遗漏了其他转继承人。

代书稿遗漏表述

(2023)沪02民再52号

该公证遗嘱代书稿中受益人遗漏表述了戴某2,即遗嘱人在申办公证时向我处确认的遗嘱受益人为“戴某3、戴某女、戴某2”三人。因此,作为该公证书组成部分的遗嘱书内容与事实不符。


02


程序问题

情形

案号

案情

公证后另立新的公证遗嘱

(2023)粤01民终9868号

房屋产权人之一,申请人的父亲邓某2011年在南方公证处立遗嘱将房屋交由邓某配偶黄某继承,但邓某2012年在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就同一房产再次立遗嘱。公证处未依据立遗嘱人最后一份遗嘱办理继承公证。

受益人停留现场

(2022)沪02民终9130号

遗嘱声明公证办理过程中,受益人曹某停留在办理现场。

非本人办理

(2021)沪02民终3406号

他人冒充当事人办理遗嘱公证的。

公证员应亲自办理未亲自办理的

(2020)京02民终7537号

公证员在办理过程中违反《公证程序规则》第五条中:“公证员亲自办理公证”的规定。

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留必要份额

(2021)冀10民再48号

继承人中有残疾人,没有为其预留继承份额的。

三、在诉讼程序中,法院认定公证遗嘱存在瑕疵应被撤销的情形

01


立遗嘱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意思

表示瑕疵

情形

案号

细节

采纳

立遗嘱前的老年痴呆、脑梗死、精神病史等病历

(2000) 金堂行初字第7号

立遗嘱前病历记载,立遗嘱人有老年痴呆病史。

否,要结合其他证据使用。

(2021)川06民终256号

立遗嘱前病历记载脑梗死住院。对于涉案遗嘱是否系黄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的问题。结合本案证据来看,黄某某在公证过程中,能够正常回应公证员的问题,并完成签字,与常人无异。同时,公证员根据公证相关法律规定,引导黄某某正确表达其意思表示,并告知其立遗嘱的法律后果,并无不当。庭审中,原告虽提交了黄某某因脑梗死多次住院的病历,但该证据达不到证明原告主张该遗嘱非黄某某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明目的。

(2021)京02民终13844号

立遗嘱前病历记载出现抑郁状态、伴有幻听。

诉讼程序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公证时当事人行为能力的认定

(2012)一中民终字第15274号

立遗嘱人遗赠给陌生人,且立遗嘱公证后经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精神病学,根据其生前的病史资料、公证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资料,被鉴定人王某某患有阿尔茨海默病(老年性痴呆),其在2005年1月19日立公证遗嘱时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020)京02民终7551号

一审中法院委托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对李某72002年1月19日至2月21日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2017年12月10日,安定医院出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李某72002年1月19日至2月21日立遗嘱时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受疾病影响,意思表示能力完全丧失,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公证视频中,老人表述不清、与事实不符或前后矛盾;或谈话记录或视频不能体现出老人做出了明确的意思表示

(2022)闽07民终1034号

公证视频被继承人表述存在与事实不符的情形:存在以下几处体现崔某2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地方:崔某2表述“养子五年多去哪里了我不知道,他也没有打电话关心照顾我和我丈夫”,而实际情况是兰某1及其配偶均有参与照顾崔某2,故可以体现崔某2存在胡言乱语的病状。第三,崔某2与兰某1、兰某2并无关系恶化,崔某2将所有财产遗赠给子女以外的人,也说明了崔某2在认知、判断上的异常,此与其所患疾病相印证。

医学诊断方面的证据。根据南平市第一医院出具的《CT检查报告单》《病程记录》《出院小结》,可以确定崔某2立遗嘱前患有老年性脑改变,存在胡言乱语、前后对答不一致情形,不能做出完整、正确的意思表示。

谈话笔录上未记录崔某2对事物的识别、反应能力,未着重记录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


(2022)赣08民终1529号

赠与人是九十余岁高龄且病重的老人,其辩识能力及语言理解能力较之健康状态下更差,视频中徐某签署了若干的材料,但其并未进行查看,也未进行询问,亦可印证该点。

(2022)赣08民终1529号

公证员的问话带有明显歧义,存在不良引导,难以确认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事实,老人已立遗嘱给女儿,公证人员问“这个房子本来是要给她的,是不是?”按照正常的逻辑思维,“本来是要给她的”,这个“她”第一反映应该理解指代的是刘某2。公证人员却没有明确指出“她”是谁,虽然在视频中公证人员朝刘某所站的方向指了一下,但难以看出老人是否明白“她”的具体指代,加之此前老人在回答公证人员的话时,有将“刘某”说成是“刘某2”。该过程难以排除案涉房屋赠与给刘某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2022)赣08民终1529号

到门公证的,公证员没有表明身份;没有向立遗嘱人释明公证事项办理后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立遗嘱给特定继承人的动机不足

(2022)赣08民终1529号

上诉人提出其他继承人未尽到扶养照顾义务,导致徐某才有了赠与公证行为。本院认为,根据在卷证据证明,其他子女均尽了相应的扶养照顾义务,并不存在虐待遗弃老人的行为,上诉人的该主张并无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02


内容不真实或与事实不符

情形

案号

细节

采纳

对被继承房产的产权认定错误

(2017)京0105民初28468号

涉案被拆迁房屋是左XX、左某1的抚恤安置住房。虽然左XX、张某在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了该房,但该房不能简单地认为系左XX、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应认定房屋属于左XX、左某1所有,X2号房屋属于左XX、张某共同所有为宜。

(2021)苏04民申251号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事项的内容显示:“兹有座落成全巷69号的房屋,系某的遗产,本人为合法继承人之一。”公证事项“兹有座落成全巷69号的房屋”现实当中并不存在。常州公证处作出常证撤字(2011)2号决定书,认为经核查:在办理涉案公证书中存在证明材料收集不够完整,公证书上有错字等问题。另当时该公证书在办理过程中提交的常州市两套房屋权证依据《常州市拆迁房屋产权核定书》,已于2008年被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常行终字第166号行政判决书撤销,故决定撤销涉案公证书。


03


程序违法

情形

案号

细节

采纳

遗嘱由公证员代书时,意思表示有瑕疵

(2000)金堂行初字第7号

遗嘱为公证员代书,立遗嘱人仅以点头或摆头确认。

(2022)闽07民终1034号

遗嘱非口述或手写,而由公证员代书时,公证员未明确询问:

从公证过程视频看,遗嘱并非由崔某2口述或手写,而是翁某直接拿着打印好的遗嘱念给崔某2听。如果该遗嘱稿系翁某代书,那么至信公证处并没有对崔某2口述遗嘱意愿进行录音录像,遗嘱稿也没有两个以上公证人员签字。如果遗嘱稿系崔某2自行准备,根据《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翁某未就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是否本人真实意愿,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代书人的情况等等进行询问。

是否录音、录像;录音、录像是否完好、齐全

(2023) 鲁10民终3039号

(2022) 粤01民终8911号

(2021)川09民再3号

没有录音、录像。

未录音录像不影响公证遗嘱的效力:根据(2001)司律公函052号复函的精神,该要求系为增强遗嘱公证的证明力而作的特别规定,而非遗嘱公证生效的必备要件,且“年老体弱”指向的是年满七十岁以上且因身体虚弱影响其思维意识能力或语言表达能力的老人。王治安在订立公证遗嘱时,虽年满82岁,但意识清楚,未录音或录像不影响公证遗嘱的效力。

(2022)闽07民终1034号

公证视频被剪辑、复制、删除:

遗嘱公证所附过程视频经过剪辑、复制粘贴,且公证处已将原始视频资料彻底删除而无法查明。

(2022)赣08民终1529号

法院调查取证时,录音录像严重损毁且未作合理解释

业务办理是否有两位公证员

(2012) 二中民终字第04023号(2022)赣08民终1529号

办理遗嘱公证书时只有一名公证员。

(2021)川09民再3号

因案涉遗嘱虽由公证员代书,但本质上仍为公证遗嘱,仅要求有一个见证人及遗嘱代某人和见证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不适用代书遗嘱的相关规定。

见证人资质不合格或曾被处罚

(2022)闽07民终1034号

见证人不合格:为公证处的聘用人员而非正式公证员,作为视频拍摄者、光盘制作者,现视频光盘出现剪辑且原始视频资料被其人为删除等不正常现象

遗嘱公证未询问利害关系人

(2022)赣08民终1529号

立遗嘱人年龄较大、重病住院时,处置数额较大的财产,公证员没有询问相关利害关系人。

本案公证的过程,是刘某牵头办理,未通知其他利害关系人参与,而刘某是赠与公证的受益人。


04


其他情形

情形

案号

细节

采纳

虽存在较多的程序瑕疵,但立遗嘱人后期追认公证有效的,公证书有效

(2022)粤01民终7893号

车某主张公证书存在上述不同版本,据此认为该公证书属于虚假,由于车某所提出的版本不同并不影响公证书的实质内容,也不影响车某的实质性权利,故对于该主张,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同理,立遗嘱人已当庭认可《申请办理继承权登记表》是其个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车某以《申请办理继承权登记表》系代书为由主张公证书属于虚假,缺乏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四、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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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法》

第十三条 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二)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三)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四)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五)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六)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第二十九条 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第四十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公证程序规则》

第五条 公证员受公证机构指派,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公证业务,并在出具的公证书上署名。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的规定,在办理公证过程中须公证员亲自办理的事务,不得指派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办理。


第二十一条: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其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告知内容、告知方式和时间,应当记录归档,并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字。


第二十六条: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应当询问当事人有关情况,释明法律风险,提出法律意见建议,解答当事人疑问;发现有重大、复杂情形的,应当由公证机构集体讨论。


第六十三条 公证机构进行复查,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公证书的错误及其理由进行审查、核实,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办理程序无误的,作出维持公证书的处理决定;

(二)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仅证词表述或者格式不当的,应当收回公证书,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不能收回的,另行出具补正公证书;

(三)公证书的基本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应当作出撤销公证书的处理决定;

(四)公证书的部分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出具补正公证书,撤销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部分的证明内容;也可以收回公证书,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部分进行删除、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

(五)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但在办理过程中有违反程序规定、缺乏必要手续的情形,应当补办缺漏的程序和手续;无法补办或者严重违反公证程序的,应当撤销公证书。

被撤销的公证书应当收回,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

公证机构撤销公证书或出具补正公证书的,应当于撤销决定作出或补正公证书出具当日报地方公证协会备案,并录入全国公证管理系统。






《遗嘱公证细则》

第十条 公证人员应当向遗嘱人讲解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中有关遗嘱和公民财产处分权利的规定,以及公证遗嘱的意义和法律后果。


第十一条 公证处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着重审查遗嘱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


第十二条 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


第十六条 公证人员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人员在与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一)遗嘱人年老体弱;

(二)遗嘱人为危重伤病人;

(三)遗嘱人为聋、哑、盲人;

(四)遗嘱人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


第十七条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处应当出具公证书:

(一)遗嘱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

(三)遗嘱人证明或者保证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

(四)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

(五)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拒绝公证。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本篇文章的所有内容仅供参考与交流,不代表北京真佳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以及对法律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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