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贾明军 蓝艳 吴欣越


引言:股权——财富格局的核心密码
在全球财富的版图中,股权占据着绝对的主导地位。据现有相关资料统计,全球约70%的财富以股权形式存在。这一数据揭示了一个基本事实:无论是富豪排行榜的位次更迭,还是家族财富的代际传承,其底层逻辑都是股权价值的动态变化。对于法律从业者而言,这意味着一个无法回避的专业命题——如果不能深度理解股权,便无法真正触及高净值客户财富管理的核心。
在中国的资本市场实践中,股权价值的变迁演绎了无数家族兴衰的故事。以JS省为例,连续数届首富家族的更迭,从早期涉足传统制造业的某企业集团,到后来引领电商浪潮的某零售巨头,其财富版图的扩张与收缩,本质上都是股权价值在不同时间节点的体现。这些家族在财富巅峰时期,均曾深度介入企业股权结构的调整与优化,而股权价值评估作为其中的关键环节,直接决定了财富分配的公平性与效率性。
对于婚姻家事律师而言,股权价值评估并非一个可有可无的细分领域,而是决定业务层次与专业高度的重要能力。证券化的本质是股权的流动性溢价,并购重组的核心是股权的价值发现。如果家事律师的业务始终停留在房产分割、存款分配等传统领域,而未能触及股权这一高价值标的,则其在专业化道路上实现真正的突破会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困难。
一.
股权价值评估的业务定位与行业困境


(一)基础业务与冷门业务的悖论

从市场需求来看,股权价值评估本应成为婚姻家事律师的常态化业务。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数据,截至2025年底,全国登记在册的民营企业已超过6000万家,其中JS省作为经济大省,民营企业数量超过百万家。按每年百分之一的企业涉及股权争议纠纷计算,仅JS省每年就有超万件涉股案件需要处理。然而,现实中大多数律师对此类业务感受不深,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代理律师对股权价值的认识不足,容易在谈判中放弃核心利益;另一方面,对评估程序的不了解导致无法有效推动司法鉴定,最终只能妥协处理。
这种“基础但不普及”的现象,折射出家事律师在涉股处理专业化道路上面临的结构性困境。股权价值评估涉及公司法、婚姻法、资产评估准则、财务会计等多学科知识的交叉,需要律师具备跨领域的复合型能力。而绝大多数家事律师的执业背景集中在民法领域,缺乏对公司治理逻辑和财务分析方法的系统训练,导致在面对复杂股权结构时束手无策。用一位同行的话说:“不是不想评,是真看不懂。”

(二)司法认知的偏差与困境

股权价值评估在司法实践中的推进,还面临着SP人员可能认知不足的障碍。基层法院的婚姻家庭审判庭FG,个别人员缺乏商业思维和财务分析的专业训练,对于审计与评估的区分、不同评估方法的适用条件、财务报表的解读等问题认识不足。更有甚者,部分SP人员在面对复杂股权结构时,倾向于回避实质审理,以“涉及第三人权益”为由将股权分割问题另案处理,导致当事人的财产权益长期悬而未决。
以广东某区法院审理的一起婚前股权婚后增值分割案为例:男方婚前持有某科技公司股权,婚后公司经历多轮融资,估值从2亿元增长至8亿元。一审FG在缺乏对公司经营情况深入审查的情况下,将婚后增值部分认定为“自然增值”,判决女方无权分割。这一认定忽视了公司在婚后期间通过融资、扩张、技术研发等主动经营行为实现的增值,混淆了被动市场波动与主动价值创造的根本区别。案件上诉至广东省某中级人民法院后,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明确指出融资行为本身即为主动经营的重要体现,相关增值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一案例揭示了一个深层问题:当FG对商业逻辑和财务知识的掌握不足时,容易将复杂的价值创造过程简化为静态的市场波动,从而作出与商业常识相悖的裁判。对于律师而言,这不仅意味着要在法庭上进行法律论证,更需要承担起向FG“翻译”商业语言的职责。一位资深FG曾在私下交流中坦言:“你们律师要是能把财务问题讲得像说书一样明白,我们判案的底气就足多了。”

(三)评估机构的业务错位

评估机构在处理离婚案件股权评估时同样面临困境。一方面,离婚案件中的对抗性强、情绪激烈,评估人员往往难以适应这种不同于商业交易的执业环境——毕竟,在商业评估中不会出现当事人“拿锤子敲人”或“抠眼珠子”的场景,但在家事案件中,这种极端情况并非没有先例;另一方面,评估机构普遍缺乏处理家事案件的经验,对证据材料不全、财务数据不透明等情况缺乏有效应对策略。
某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发布的《评估业务实务问题解答》明确指出,在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项目中,若被评估单位不予配合或无法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资产评估机构应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法院,由法院履行告知义务后,方可依据现有材料出具报告,但须在报告中充分披露程序受限情况及其对结论的影响。这一规定为评估机构在资料不全情况下继续推进评估提供了程序指引,但实践中,评估机构出于风险规避考虑,往往选择退回委托而非出具受限报告,导致大量案件因无法评估而陷入僵局。有位评估师私下向笔者感叹:“我们评的是资产,不是评‘命’,犯不着为了一个离婚案子把自己搭进去。”
二.
股权价值评估的四大核心思维模型


(一)逻辑思维:
穿透技术迷雾的常识判断

在股权价值评估中,最基础也最容易被忽视的是逻辑思维。所谓逻辑思维,是指律师应当具备的基本商业常识,能够通过直观的、可验证的事实要素对股权价值作出初步判断,而不完全依赖于复杂的评估模型。
以某电商平台收购案为例:2004年,某国际电商巨头以约7200万美元的价格收购国内某电商公司。但在国内某法院审理的一起因该交易引发的股东纠纷中,被告方主张该公司的注册资金仅500万元人民币,原告方要求按上千万美元估值分割股权显然不合理。原告方律师通过向法庭阐明交易的真实对价、企业价值与注册资金的差异、股权溢价的基本逻辑,最终达成了更高的估值基础的谈判方案。这位律师在庭审中用一个比喻说服了FG:“注册资金好比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企业价值好比婚后的实际生活,两者不能划等号。”
这一案例揭示了股权价值评估中的核心认知:注册资金仅反映公司设立时的资本投入,与企业实际价值之间并无必然联系。对于拥有核心资产的企业而言,其股权价值应当基于资产的实际盈利能力而非账面记录。

(二)谈判思维:
财务报表的深度解读与博弈策略

股权价值评估不仅是一个技术问题,更是一个博弈问题。在婚姻家事案件中,掌握公司控制权的一方通常有能力通过关联交易、成本转移、利润截留等方式影响公司的财务报表,从而压低评估基准日的股权价值。律师必须建立“谈判思维”,即通过对财务报表的深度解读,识别财务操纵的痕迹,进而在谈判或诉讼中争取有利地位。
实践中,掌握公司控制权的一方控制公司的常见操作模式是设立三类公司:第一类是实际经营的主业公司,收入真实但成本虚高;第二类是由近亲属控制的关联公司,通过不公允的关联交易转移利润;第三类是参与投资的平台公司,用于对外投资和资产配置。主业公司向关联公司采购服务,支付远超市场公允价格的对价,从而将主业公司的利润转移至关联公司;主业公司的员工薪酬、差旅费用等成本也可能通过关联公司进行“包装”,抬高成本费用率。一位注册会计师用“乾坤大挪移”来形容这种操作——钱从左手进、右手出,转一圈就不见了。
识别这类财务操纵的关键,在于对关联交易的穿透审查。律师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即关联交易价格是否明显偏离市场同类交易价格;其二,交易对手的独立性,即关联方是否与公司股东存在特殊关系;其三,交易规模的合理性,即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总收入或总成本的比例是否异常。对于无法合理解释的关联交易,应当申请法院调取相关合同、发票、资金流水等原始凭证,必要时启动专项审计程序。

(三)法律思维:
跨专业协作与专家辅助人制度

股权价值评估的本质决定了律师不可能单兵作战。法律思维在评估中的体现,不是让律师成为评估专家,而是要求律师具备组织、协调、运用专业资源的能力,能够与高水平会计师、评估师形成稳定的协作关系,并在诉讼中有效运用专家辅助人制度。用一句话概括:律师不需要成为会计师,但需要知道什么时候请会计师、请什么样的会计师、怎么用好会计师。
《资产评估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恰当选择评估方法,除依据评估执业准则只能选择一种评估方法的外,应当选择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经综合分析形成评估结论。这一规定为律师通过影响评估方法的选择来争取有利结论提供了法律依据。实践中,对于成长型科技企业,收益法往往能够反映其未来盈利能力,估值通常高于资产基础法;对于资产密集型企业,资产基础法相对稳健;对于同行业可比公司较多的企业,市场法则更具说服力。选对方法,估值可以相差数倍甚至数十倍——这不是技术问题,是战略问题。
专家辅助人制度是律师实现跨专业协作的重要工具。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或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在股权价值评估案件中,专家辅助人至少可以发挥三重作用:其一,在评估启动前,协助律师设计评估方案,明确评估范围和基准日;其二,在评估过程中,对评估机构提出的资料清单进行审查,识别对当事人不利的财务数据;其三,在质证阶段,对评估报告的方法选用、参数选取、数据来源等提出专业质疑,为法庭提供判断依据。一个经验丰富的专家辅助人,往往能在法庭上让评估报告“原形毕露”。

(四)举证思维:
初步证据与举证责任的动态平衡

股权价值评估中的举证问题,核心在于初步证据的提交与举证责任的分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请求分割股权价值时,申请人至少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股权存在增值可能性的初步证据,如媒体报道、行业分析、公司宣传材料等。
以BJ某法院审理的股权评估案为例:女方未能提交任何能够证明公司股权存在增值的证据材料,仅口头主张男方持有的股权价值巨大。法院认为,当事人未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股权价值的存在,故对评估申请不予支持。这一裁定的逻辑在于:举证责任应当首先由主张积极事实的一方承担,若连初步证据都无法提供,法院无法启动评估程序。这就好比你说天上有月亮,好歹得先指一指——虽然FG也可能顺着手指的方向抬头看,但总不能指望FG自己满天空去找。
当初步证据得到认可后,举证责任随之转移。根据《资产评估法》及《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被评估单位有义务提供评估所需的财务资料。若被评估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实践中,掌握公司控制权的一方往往以“商业机密”为由拒绝提供资料,此时当事人可以尝试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促成对方配合评估。
三.
股权分割的程序规则与操作要点


(一)分割时点的选择与评估基准日的确定

在离婚诉讼中,股权分割可能发生在两个时点:一是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二是另案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实践中,基于审限限制和程序便利,大多数法院倾向于将涉及第三人的股权分割问题另案处理。用一位FG的话说:“离婚先把身份关系解决了,财产的事再梳理解决。”
评估基准日的确定将直接影响评估结论。在离婚诉讼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依据各个案件的具体实际选择离婚日期、双方共同确认或提起分割财产诉讼的日期为评估基准日。因此,评估基准日的选择存在一定的博弈空间。若主张分割的一方预测公司价值将持续上升,则倾向于选择较晚的基准日;若预测公司价值将下降,则倾向于选择较早的基准日。法院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通常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一个“中间点”。律师应当在评估申请中明确提出基准日的建议,并说明选择的合理性,以影响法院的裁量。这种选择就像买股票——择时很重要,虽然谁也不能保证选得准。

(二)评估范围的穿透界定

评估范围的界定是股权评估中的技术难点。当公司存在多层对外投资时,评估机构不能局限于法院初步指定的评估范围,而应当根据会计准则和评估准则进行穿透评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七条规定,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的,应当将该被投资方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这意味着,当被评估单位对外投资持股比例超过50%或虽未达到50%但构成实际控制时,其子公司、孙公司均应当纳入评估范围。有人形象地比喻:评估一家集团公司的股权,不能只看冰山露出水面的那个尖,水下那九成才是真正的价值所在。
实践中,部分评估机构为降低工作量,机械执行法院指定的评估范围,导致评估结论严重偏离真实价值。在SD某法院审理的一起股权评估案中,评估机构仅对法院指定的3家公司进行评估,而实际上这些公司通过多层架构控制了超过30家子公司。法院最终以“评估范围错误”为由,未采纳该评估报告。这一案例表明,律师应当具备识别评估范围错误的能力,并在质证阶段提出专业质疑。

(三)评估方法的博弈空间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第十七条规定,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资产基础法)三种基本方法的适用性,选择评估方法。
不同评估方法的结果可能存在巨大差异。收益法以企业未来盈利能力为核心,适用于成长型企业;市场法以可比交易案例为依据,适用于有活跃交易市场的行业;资产基础法以企业净资产为基础,适用于资产密集型企业。在SH某法院审理的一起股权评估案中,同一家评估机构对同一家公司进行价值评估,出具了两份评估报告草案,前者采用资产基础法,结论为10亿元增值;后者采用市场法,结论为0元增值。两份报告对同一家标的公司的评估结果相差8亿元——这不是技术误差,这是“方法论的选择题,答案直接影响当事人的人生”。
律师应当通过评估申请明确提出所倾向的评估方法,并说明选择的理由。在质证阶段,应当针对对方所选方法的适用性提出质疑,必要时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论证。例如,对于初创期科技企业,应当主张采用收益法而非资产基础法,因为这类企业的价值主要体现为研发能力、技术团队、客户资源等无形资产,而非账面净资产。有评估专家戏言:“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科技公司,就好比用称重的方式评价一幅画——不是不能称,是称出来的根本不是那个东西。”
四.
典型案例评析与裁判规则提炼


(一)配偶同意函的效力争议:
VIE架构下的特殊规则

在VIE架构(Variable Interest Entity,可变利益实体)中,为避免创始人离婚影响境外上市公司的股权稳定性,投资机构通常要求创始人配偶签署《配偶同意函》,承诺不就公司股权主张任何权利。这类文件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SX省某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于某与樊某某离婚案中,于某于2015年、2017年两次签署《同意函》,承诺不就樊某某持有的某公司80%股权提出任何主张。离婚诉讼中,于某主张该同意函系为配合公司搭建VIE架构而签署,并非其放弃财产的真实意思表示。三级法院均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公司搭建VIE架构的事实,且同意函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应当认定为有效。这一判决在法律圈引起热议,有同行评论:“签个字就放弃了几亿身家,这个字的代价也太高了。”
对于配偶同意函的效力,存在两种对立观点。支持有效的观点认为:同意函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即应当认定有效。反对有效的观点则认为:同意函类似于单方作出的“净身出户”承诺,未体现夫妻双方的平等协商,且可能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应当认定无效或可撤销。两种观点的交锋,折射出法律逻辑与生活常识之间的张力。
从律师实务角度,处理配偶同意函案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其一,审查同意函签署的背景,是否与VIE架构搭建存在关联;其二,审查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其三,审查是否存在公平对价,如签署同意函时配偶方是否获得了房产、现金等补偿;其四,审查管辖法院所在地的法律规则,境内与境外的判断标准可能存在差异。一位经历过此类案件的律师总结:“配偶同意函不是不能签,但签之前要想清楚——你是作为配偶在签字,还是作为创始人家属在签字,这两个身份的法律后果完全不同。”

(二)婚前股权婚后增值的性质认定:
自然增值与主动增值的区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将“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列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于婚前股权在婚后产生的增值是否属于该范围,司法实践存在不同认识。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例中认为,婚前股权的婚后增值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取决于增值的原因。若增值完全基于市场波动,属于“自然增值”,不应分割;若增值来源于夫妻一方的主动经营、投资、管理等行为,属于“主动增值”,应当分割。这一区分在理论上有其合理性,但实践中难以精确量化。有学者打趣说:“自然增值和主动增值的界限,有时候比雾霾天的能见度还模糊。”
在杨某诉林某离婚案中,男方婚前持有某公司股权,婚后该公司因土地开发而实现价值增长。法院认为,土地在婚后未进行任何开发,增值主要源于市场因素,故认定为自然增值。代理女方的律师提出:公司持续经营、年检、报税等行为本身就是经营管理的体现,不能因为未进行新的投资开发就否定公司的持续经营状态。三级法院均未采纳该观点,最终判定女方无权分割。这一结果让一些家事律师扼腕叹息:“明明是一家持续经营的公司,愣是被判成了休眠状态。”
这一案例提示律师,在代理非持股方时,应当充分收集能够证明配偶参与公司经营的证据,如工商登记中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职务的记录,公司章程中规定其职责的条款,公司年会、发布会等公开活动的参与记录,以及日常工作中投入时间和精力的证明材料。仅证明存在增值是不够的,还必须证明增值来源于主动经营行为。有经验的律师会提醒当事人:“把你老公在公司加班的日子记下来,把你老公出差的时间记下来,这些‘流水账’在法庭上可能比审计报告还管用。”

(三)评估报告的可推翻性:
程序违法与实体错误的双重救济

虽然法院采纳评估报告的比例超过90%,但这并不意味着评估报告不可推翻。当评估报告存在程序违法或实体错误时,律师应当积极寻求救济途径。用一位律师的话说:“90%的采纳率不是让你躺平的,是让你更加警惕的。”
程序违法的典型情形包括:评估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如无证券从业资格而评估上市公司股权)、评估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评估方法选用违反评估准则、评估范围错误等。对于程序违法,律师可以在质证阶段直接提出异议,要求排除该评估报告。
实体错误的救济途径则更为复杂。当事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收到评估报告后五日内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评估机构在五日内未作说明或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作出的说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交由相关行业协会在指定期限内组织专业技术评审,并根据专业技术评审出具的结论认定评估结果或者责令原评估机构予以补正。
在GX某法院审理的一起股权评估案中,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存在多处数据错误,当事人申请专业技术评审后,行业协会认定评估报告存在重大瑕疵,应予重新评估。法院采纳了评审意见,重新指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这一案例表明,专业技术评审是当事人对抗不当评估报告的有效武器。正如一位参与评审的专家所言:“评估报告不是FG的金科玉律,出了问题照样要‘回炉’。”
五.
专业能力的体系化构建


(一)复合型知识结构的建立

股权价值评估对律师的专业素养提出了复合型要求。除了婚姻法、公司法等法律知识外,律师还应当掌握资产评估准则、财务会计基础知识、公司治理逻辑等跨学科内容。用一位律所主任的话说:“现在的家事律师,光会背法条已经不够了,得会看报表、懂估值、识架构。”
在财务会计知识方面,律师应当至少具备以下能力:能够阅读和理解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三张核心财务报表;能够识别不公允的关联交易和异常的会计处理;能够理解折旧、摊销、减值等会计政策对利润的影响;能够区分审计报告的不同意见类型及其法律意义。这些能力的培养需要时间,但并非不可企及——有不少家事律师已经通过自学和培训,成了半个财务小能手。
在公司治理知识方面,律师应当理解: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不同股权结构(直接持股、有限合伙持股、代持)的法律效果;公司控制权与股东权利的区分;优先购买权的行使程序及法律后果。这些知识点虽属于公司法范畴,但已经与家事业务深度交织,不掌握就难以应对复杂案件。

(二)专业团队的组建与协作

鉴于股权价值评估的复合性,单打独斗的执业模式难以适应高端业务需求。律师应当组建或依托专业团队,形成稳定的跨专业协作机制。一位资深合伙人总结:“现在做家事大案,不是一个人在前面冲锋,而是一个团队在后面支撑。”
在团队构成上,除主办律师外,建议配备具备财务背景的协办律师或助理,负责财务报表的分析和评估报告的审查。在外部协作上,建议建立与高水平会计师、评估师的长期合作关系,在评估启动前能够提供专业咨询,在评估过程中能够提供技术支持,在质证阶段能够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这种“法律+财务”的双轨模式,正在成为高端家事业务的标配。
团队协作的关键在于专业分工与角色定位。律师的核心职责是法律问题的判断和程序策略的设计,而非替代会计师进行财务分析。当遇到复杂的财务问题时,建议及时引入专业力量,以“法律+财务”的双重优势应对评估中的技术难题。有经验的律师会告诉年轻同行:“别逞能,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这是对当事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

(三)职业风险防控

股权价值评估案件往往涉及巨额财产,利益冲突激烈,律师面临较高的职业风险。在执业过程中,应当注重风险防控体系的构建。一位经历过风浪的律师坦言:“做这类案子,技术和经验固然重要,但风险意识才是保命符。”
在证据提交环节,律师应当严格遵守诉讼规则,对于可能存在真实性争议的证据,最好让当事人仔细确认。在北部某省份的一起离婚案件中,代理人因代当事人签署证据目录而被举报涉嫌刑事犯罪,虽然最终未受追究,但这一事件足以敲响警钟——在证据问题上,多一道程序、多一个签字、多一份记录,都是对自身的保护。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律师应当保持高度警惕。涉及行贿、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刑事风险的行为,不仅可能影响民事案件的走向,还可能给律师自身带来执业风险。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不合规要求,应当明确拒绝,并做好工作记录以备查证。一位前辈的告诫值得铭记:“做家事案子,最怕的不是案子的难,而是当事人的‘好意’——有些钱不能收,有些事不能办,这是底线。”


结语:在专业化浪潮中锚定方向
股权价值评估作为婚姻家事业务与资本市场的交叉领域,既是专业能力的试金石,也是业务升级的必经之路。当前,中国正在经历从工业时代向数字时代的深刻转型,财富形态从有形资产向无形资产的演进,从境内资产向全球资产的延展,从单一股权向链上资产的跃迁,都为家事律师提出了新的命题。
面对这一趋势,律师的专业化建设应当着眼长远、立足当下。所谓着眼长远,是指要关注财富形态的演变趋势,在做好股权业务的同时,保持对数字资产、链上资产的敏感度;所谓立足当下,是指要深耕股权价值评估这一基础领域,通过实战案例的积累和专业能力的提升,形成差异化竞争优势。正如一位同行所言:“未来三到十年,家事律师的分水岭就在两个字——股权。”差距就在涉股处理的专业能力上!
专业化不是一蹴而就的,它需要持续的学习、反复的实践、系统的总结。每一位家事律师都应当依托自身的专业平台,在股权价值评估这一细分赛道上持续深耕。唯有如此,方能在法律服务市场的专业化浪潮中,锚定方向、行稳致远。



作
者
简
介


蓝艳律师,中伦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多年来专注于向超高净值个人提供与私人财富规划相关的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私人定制化的婚前财富、婚内财富、财富传承等单项筹划方案,以及家族成员的个人法律风险防范策略、企业股权结构调整及控制权稳定计划、家族宪章及配套制度的设计方案、家族财富传承计划的设计、家族后代财富安全筹划、筹建家族办公室、拓展家族慈善事业等。蓝艳律师还擅长处理涉及部门法交叉、跨境等因素的综合性家事案件(如婚姻纠纷、继承纠纷等)的争议解决。
联系邮箱:lanyan@zhonglun.com
吴欣越,上海财经大学法律硕士在读。目前于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主要跟随团队研究家事法律领域实务问题,参与涉婚姻、继承纠纷的诉讼案件及家族财富规划等非诉项目,在实践中持续积累民商事法律实务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