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家事法庭》看离婚家事:监护与探视之间,法与情如何安放

2026-04-11

转载自:人民法院报


热播法治剧《家事法庭》

以最细腻的镜头、最真实的笔触

聚焦基层法院

最琐碎也最藏人间温情的

家事法庭



这里没有惊天大案的惊心动魄

却有无数家庭的悲欢离合

没有唇枪舌剑的极致爽感

却有法理与温情的反复拉扯

每一个案件都照进现实

直击我们身边最真实的

婚姻困境与家庭痛点



作为扎根基层的家事法庭,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禾山人民法庭常年与家长里短相伴、与悲欢离合相遇,审理的每一起离婚纠纷、每一次监护争夺都与《家事法庭》中的剧情高度契合。那些剧中的纠结与挣扎、坚守与温情,正是禾山法庭干警日常工作的生动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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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就带着大家一起

聚焦剧中两起离婚案件

拆解监护权与探视权

背后的法律深意

感受基层法院家事审判的

法理力度与人文温度

让法治之光照亮

每一个破碎家庭的重建之路


在离婚这场“战争”中

最无辜的从来都是孩子

监护权

本应是守护孩子成长的“保护伞”

却常常被异化成婚姻双方

博弈的工具、斗气的武器

甚至像剧中“小笼包”一案那样

沦为追逐利益的冰冷筹码




剧中,年幼的“小笼包”因网络流量备受关注,其父母在感情破裂后闹上法庭,为争夺孩子争执不下,看似在争取抚养权,实则紧盯孩子背后的商业价值。


他们长期将孩子置于镜头之下过度消费,忽视孩子正常的生活、休息与情感需求。当账号因违规被封禁、流量红利不再,双方又互相推诿,甚至把孩子丢在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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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剧情

从来不是虚构的戏剧冲突

而是现实中部分家庭的真实写照

有些父母争夺监护权

争的不是陪伴孩子成长的责任

不是给孩子一个安稳的家

而是输赢的体面、面子的荣光

乃至附着在孩子身上的利益


这份扭曲的争夺

最终受伤最深的

永远是懵懂无辜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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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这样令人心寒的场景,剧中的家事法官牢牢把握“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核心原则,深入了解父母双方的生活环境,倾听孩子内心的真实感受,并细心觉察出可能潜在的危险,最终,综合考虑一直真心疼爱孩子的奶奶共同照料等实际情况,将监护权判给了“小笼包”的父亲。


在基层家事审判中,法院在确定监护权时,从来不会只看经济条件的优劣,更会综合考量孩子的生活环境、情感依赖、照料稳定性,以及监护人是否真正具备责任心、是否尊重孩子的身心发展规律。


对于那些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忽视孩子成长需求,甚至利用孩子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监护人,法律从来不缺位,可以依法撤销其监护资格,重新为孩子安排更稳妥、更温暖的成长环境。法律赋予父母监护的权利,更课以抚养、保护、教育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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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不代表监护责任的消失

相反

更要求父母以理性、克制的方式

放下恩怨、摒弃私念

共同守护孩子的成长

用责任与关爱

为孩子撑起一片晴空


相关法律规定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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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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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十)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如果说监护权解决的是

“孩子由谁直接照顾”

那么探视权解决的就是

“不直接抚养一方及近亲属,

如何与孩子维系亲情”


剧中祖母探视孙辈一案

没有激烈的利益争夺

却有着最戳心的无奈与牵挂

道出了很多家庭的真实困境

也让我们看到了

隔代亲情的重量与法律的温度




剧中,小男孩周舟自幼由奶奶照料长大,祖孙情深。父母离婚后,孩子由母亲抚养。本说好每周末见面,谁知周舟妈妈总以各种理由推诿,并且因为与周舟爸爸的矛盾拒绝让老人再探望孙儿。



老人思孙心切,却求助无门,周舟爸爸只得再次走进法院,希望能依法维系这份隔代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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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类似情形屡见不鲜

夫妻离婚后

直接抚养一方常常以

“保护孩子”“避免打扰”为由

将对前任的怨恨转化为

阻挠对方或祖辈探视孩子的借口

人为割裂亲情的联结


他们或许忘了

父母的婚姻可以结束

但孩子与父母、与祖辈的血脉亲情

永远无法斩断

他们或许不懂

剥夺的不仅是一方或祖辈的探视权

更是孩子感受多元亲情

健全人格成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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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中,当双方在调解室争执不下甚至大打出手时,家事法官巧妙设计,让周舟妈妈看到了奶奶对孩子深深的爱意与牵挂。周舟妈妈最终动容,让孩子与奶奶见面,让这份被割裂的亲情,得以延续。


这正是基层法院家事审判的温度所在——法律有刚性,却也懂温情。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虽然法律未直接将祖父母、外祖父母列为法定探视权主体,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公序良俗以及亲情伦理。秉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对长期照料孩子、与孩子形成稳定情感联结的祖辈,在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学习的前提下,其合理、适度的探视请求,通常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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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婚姻关系终止

不代表孩子的亲情世界必须崩塌

合理的探视

不仅是对父母或祖辈情感需求的尊重

更是孩子健全人格成长的重要保障

让孩子在亲情的滋养中学会爱与包容

走出家庭破碎的阴霾


相关法律规定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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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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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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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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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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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可散场

对孩子的责任不散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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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审判,从来不是简单的“断是非、分对错”,而是“解心结、修亲情、护成长”。监护权也好,探视权也罢,本质上都是围绕未成年人利益展开的制度安排,核心只有一个——守护每一个孩子的童年,保障每一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家事审判的难点,从来不在法条本身,而在情理之间。夫妻可以一别两宽、各自安好,但孩子仍是双方共同的牵挂;监护权可以分归属、定边界,但对孩子的关爱不应分彼此、有厚薄;探视权可以有规则、有约束,但不应成为互相报复、发泄情绪的武器。


我们审理的是案件,守护的是童年;裁判的是权利,修复的是亲情。愿每一对走向离婚的夫妻,都能放下恩怨、坚守责任;愿每一份血脉亲情,都能被温柔以待、不曾缺席;愿每一个孩子,都能在爱与陪伴中,向阳生长、逐光而行。

来源湖里法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陶羽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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