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万“同居保证金”打了水漂?大叔和鱼小妹分手后,法院到底怎么算?

2026-04-14

转载自:贾明军 汤睿佳 家族律评

作者:贾明军 汤睿佳


场景:

法庭进行式

The rai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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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签了书面协议的,白纸黑字写着呢!”


法庭上,五十岁的大叔王老五(本文所涉人物均为化名)攥着一份协议,语气笃定。协议上写得清清楚楚:大叔向鱼小妹转账200万元,用于两人两年同居期间的共同生活费用;如果鱼小妹中途离开,剩余款项按比例返还。


“协议是我自愿签的,但我陪了他半年,青春就不是钱吗?”鱼小妹眼圈泛红,声音有些发抖。


法官翻看着证据,没有立即表态。这份看似“公平合理”的书面协议,在法律上到底算不算数?



一、书面协议并非“免死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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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法释〔2025〕1号)第四条明确规定:“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这话听着很提气——白纸黑字写在那里,还能有假?


但问题没那么简单。书面协议受尊重,不等于签什么都有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写得清清楚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协议内容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更不能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法律尊重意思自治,但意思自治不能突破公序良俗的底线。


所以,“有约定从约定”确实是核心原则,但它不是万能的挡箭牌。协议能否被法院认可,关键不在于“有没有写”,而在于“写了什么”——以及这笔钱背后的真实目的到底是什么。



二、法院怎么看“生活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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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查同居财产约定时,通常会问三个问题:


第一问:协议是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如果大叔拿出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双方是自愿协商、自主签署,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这一关基本能过。


第二问:协议内容是否明确具体?


如果协议只写了“200万是两年共同生活费”,却没有列明这些钱具体用在哪些项目上——房租多少、水电多少、日常开销多少——法院会认为约定不够清晰,可能需要逐笔审查款项的实际用途。


第三问:也是最核心的一问——协议是否违反公序良俗?


200万用于两年同居生活,平均每年100万。这个金额是否“明显超出正常同居生活费用的合理范围”?如果是,法院可能认为这并非真实的生活费安排,而是以“生活费”为名、行“金钱换同居”之实的安排,从而触及公序良俗的红线。


关于“违背公序良俗”的认定,司法实践中有明确指向:法院要判断的是这笔钱的真实目的——是以金钱换取同居关系,还是双方对共同生活的合理财产安排。如果是前者,协议可能被认定无效;如果是后者,法院更倾向于尊重当事人的约定。



三、社会案例:书面约定在法庭上到底管不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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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开阳法院——书面协议,法院认了。


2025年6月,开阳法院审理了一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王某与何某同居四年,期间共同购买了一辆面包车。分手后,双方签了《协议书》约定面包车归何某所有,后来又签了《欠条》,约定何某支付王某27000元后互不干扰。何某没给钱,王某告到法院。法院审理后认定:《欠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判令何某支付27000元及利息。


这个案子说明,只要协议内容不违法、不违背公序良俗,法院就会严格执行“有约定从约定”的原则。一辆面包车、两万多块钱,属于正常财产分割范围,法院没什么理由不认。


案例二:邛崃市法院——大额出资,分手返还。


2025年10月,邛崃市法院判决了一起同居析产纠纷。胡某林与郑某玫同居期间,胡某林为郑某玫支付了购房首付款36.44万元,并承担了三年多的按揭款13.83万元。分手后,法院认定:购房首付款和按揭款系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出资,现婚约无法实现,郑某玫应返还。同居期间的日常生活支出则视为自愿处分,不支持返还。最终判决郑某玫返还52.55万元。


这个案子的裁判逻辑对大叔的200万很有参考价值:法院会区分大额出资和日常消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大额预付,分手后是要返还的。注意,这里法院返还的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出资——如果大叔无法证明200万是以结婚为目的,仅凭“同居生活费”的名义,能否获得同样的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案例三:浚县法院“花甲之恋”——大额转账,酌定返还。


2025年10月,浚县法院审理了一起“花甲之恋”案。65岁的李某与61岁的王某通过婚恋网站相识后同居,李某将18万元预购房款转给王某保管。分手后,法院认定双方形成保管合同关系,综合考量保管目的、同居时间、王某在李某小吃店工作未取得报酬等因素,最终酌定王某返还55000元。


这个案子提供了一个重要参考:即使是明确的大额转账,法院也不会简单套用“约定多少就是多少”的逻辑,而是会综合多种因素酌定返还金额。



四、法院会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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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大叔的200万协议,法院可能有以下三种裁判路径:


路径一:协议有效,按约定执行(概率中等)。


如果法院认定这份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公序良俗,那么200万作为两年同居生活费用的预支,鱼小妹离开时须按比例返还剩余款项。这种判决的前提是:200万的金额在当地合理范围内,且协议本质上是双方对共同生活费用的合理安排,而非“金钱换同居”。参考开阳法院的判决逻辑——只要协议内容合法,法院会尊重当事人的约定。


路径二:区分处理,大额返还、日常不退(概率较高)。


这是司法实践中常见且较为平衡的处理方式。法院会逐一分析200万中每一笔钱的性质:用于共同生活消费的部分(房租、水电、吃饭),不退;但如果其中大部分被认定为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大额预付,则鱼小妹应按比例返还剩余款项。参考邛崃市法院的判决逻辑——大额出资因共同生活目的无法实现而返还,日常消费则视为自愿处分。


路径三:协议部分无效,酌定返还(概率较高)。


参考浚县法院“花甲之恋”案的判决逻辑:18万的保管款,法院综合各种因素后只判了返还5.5万。200万这个数字摆在那里,法院很可能不会简单套用“每年100万刚好花完”的逻辑,而是综合考量双方年龄差距、同居期间的实际开销、鱼小妹是否有其他经济贡献等因素,酌情判令返还一部分。


这里还需要特别讨论一种情况:如果协议约定的是两年,但双方实际同居3个月就分手了,男方向女方索要剩余1年零9个月的生活费用,法院会支持吗?


答案是:大概率不会支持按比例直接返还。 首先,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中,书面协议虽然有效,但“未到期的生活费用预付款”在法律性质上不同于“已实际发生的共同生活支出”。法院通常认为,同居关系解除后,对于尚未实际发生的未来生活费用,不能简单套用协议中“按比例返还”的约定来处理。其次,如果协议约定两年但只同居三个月,恰恰说明同居关系的持续时间远远短于预期,这本身就削弱了“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这一基础——同居时间越短,法院越倾向于认定该笔款项的真实目的并非生活费用安排,从而更有可能触及公序良俗的红线。实务中,法院更可能采取“酌定返还”的思路:综合考虑已发生的三个月实际开销、鱼小妹在此期间的其他贡献(如家务劳动、情感付出等),酌情判令返还一部分,但不会简单地按照1年9个月除以2年来计算返还金额。无论如何,这种共同算账的“打法”,从概率上来说,对小妹“不一定合算”,懂得都懂!


综合来看,法院最可能采取的路径是:认可书面约定的基本效力,但同时审查200万中相对大额的每一笔钱的实际用途,对真实用于共同生活的部分不予返还,对超出合理范围的预付部分按比例返还。最终返还金额可能在几十万到上百万之间,取决于具体案情和证据情况。



五、三条实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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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书面协议有用,但内容要经得起审查。 协议里不要出现可能被视为“金钱换同居”的表述。如果可能,将200万拆解为具体的生活费用项目——房租多少、生活费多少、旅游开支多少——并保留相应的消费凭证,让这笔钱看起来更像“真实的生活费用预支”而非“同居的对价”。


第二,区分“大额预付”和“日常消费”。 邛崃市法院的案例说明,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大额出资,分手后是可以主张返还的。大叔的200万如果能证明属于“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大额预付”,主张返还的成功率会更高。相反,如果是日常消费支出,法院大概率不支持返还。此外,协议约定的期限与实际同居时间之间的差距越大,越不利于“按比例返还”的主张——法院更可能采取酌定返还而非机械适用约定。


第三,别把希望全押在协议上。 “有约定从约定”给了书面协议更强的效力基础,但它不是万能的。如果法院认定协议内容本身违背公序良俗,签得再漂亮也没用。具备结婚条件的,还是尽快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更稳妥。另外,务必保留证据——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协议文本——这些在诉讼中至关重要。当然,如果名为“协议”,实为其他目的,公序良俗不支持“不当获利”,这一点,当事人双方要想清楚!

写在最后

QING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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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施行的新司法解释,让非婚同居财产约定有了更明确的法律基础。但“有约定从约定”不是万能的——法律尊重意思自治,但意思自治不能突破公序良俗的底线。


大叔的200万,与其说是“同居生活费”,不如说可能是“以金钱为感情加的一道保险”。问题是,感情这件事,从来就不是保险能保得住的。


法律可以帮你算清账,但算不清感情。好的爱情,既要有温度,也要有尺度。在转账之前,问问自己——如果明天就分手,这笔钱我还能心平气和地接受“不还”吗?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这笔钱,建议别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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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本文涉及的法律依据及案例检索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法释〔2025〕1号)第四条

开阳法院案例: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2025年6月发布

邛崃市法院案例: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2025年10月判决(四川法治报2025年10月13日报道)

浚县法院案例: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2025年10月发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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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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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睿佳,现就职于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贾明军律师团队,主要协助团队合伙人开展工作,包括行政事务统筹、专业文章撰写、收集与发布,以及团队与全国各地律师联动事务的对接办理。同时,全面负责团队相关内部与外部活动的组织协调。凭借出色的组织与沟通能力,已成功承办多起地域及全国性活动的接洽、联络与组织工作,保障各项活动高效有序开展。


联系邮箱:tangruijia@zhongl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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