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之间送出的财物还能否要回?——大额赠与请求返还的司法答案

2026-04-19


丹柱按语

男女之间的大额转账、追求阶段为表爱意所赠的贵重礼物,或当爱情消逝后能否请求返还呢?以上三种情形的案件本团队均代理过,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本文通过案例检索,系统剖析类案裁判要旨,分别就恋爱关系存续与未建立恋爱关系两种情形,解析赠与人请求返还的司法规则。其中具体包括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以不当得利请求返还以及主张双方属于民间借贷关系四种常见路径。


一、

未建立恋爱关系,赠与方是否有权要求受赠方返还赠与财产

在恋爱关系建立前的追求阶段,一方以确立恋爱关系为目的,向另一方给付大额财物(如手机、金手镯、数万元转账等),若受赠方明知赠与方的目的,仍长期、多次接受明显超出普通朋友间礼尚往来合理范围的财物,嗣后却拒绝确立恋爱关系,部分法院将该行为认定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解除条件成就(即恋爱关系无法建立)时,受赠方应返还相应财物。

但需注意,法院会综合判断双方经济条件,将含有“520”“1314”等具有特殊情感表达意义的小额转账认定为一般性赠与不支持返还。

此外,若受赠方未明确表示同意确立恋爱关系,一直含糊其辞,或者其明知没有与赠与方建立恋爱关系可能性(例如受赠方已婚、已有其他稳定恋爱对象等),却仍持续接受赠与或主动地向赠与方索取大额财物,则该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法院同样会支持赠与方请求返还相应财物的主张。


  案例一:邢某玮、吕某阳赠与合同纠纷

【案号】(2025)吉01民终5008号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男女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应当综合考虑双方恋爱过程、财物的价值以及各自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来区分是一般性的恋爱赠与,还是以某种目的或条件为前提的赠与。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互赠未超过合理范围的财物应认定为一般赠与,该部分赠与一旦将财物交付,赠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非法定情形,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物。对于金额较大的财物赠与,双方在成立赠与合同时虽没有明示,但双方都明白这种馈赠行为暗含了双方将来确定恋爱关系或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并非单纯以无偿转移财产权利为目的,即这种特殊形式的赠与应认定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无法确定恋爱关系或共同生活目的无法实现时,解除条件成就,赠与合同失效。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吕某阳为追求邢某玮向其给付财物,其目的是与邢某玮建立恋爱关系。在双方一年左右时间的相处中,邢某玮明知吕某阳有意追求,虽然不同意与吕某阳建立恋爱关系,但在吕某阳向其大额转账、为其购买贵重物品时,邢某玮并未拒绝,且邢某玮还向吕某阳发出了代付申请,主动要求吕某阳为其购买的物品支付价款,明显超出普通朋友交往中单方、无条件赠与的合理范畴,有违公序良俗。在吕某阳赠与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下,邢某玮应当返还相应财物。关于争议焦点二,本案中,对吕某阳在追求邢某玮过程中,为联络关系、维系感情的一般赠与,一审法院未支持吕某阳的返还请求,充分平衡了双方利益,一审法院认定返还财产范围并无不当。关于案涉某手机,邢某玮认可已经收到,因手机价值较高,在吕某阳赠与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支持吕某阳返还手机的请求,并无不妥。


  案例二:温某锜、莫某景赠与合同纠纷

【案号】(2024)粤07民终4257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莫某景为追求温某锜并希望与温某锜建立恋爱关系,其通过赠送手表、金手镯以及通过微信、支付宝及银行转账向温某锜给付钱财的行为,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该行为是莫某景为了向温某锜表达爱慕之情,温某锜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意识到莫某景的目的是希望通过钱财和礼物的给付与其建立恋爱关系,这是一种有条件的给付。本案中,温某锜通过中断与莫某景联系的行为,明确表明了其拒绝与莫某景建立恋爱关系的意思表示。温某锜在明知莫某景积极追求其的情形下,虽莫某景向温某锜发送《自愿赠与承诺书》,但温某锜在双方未确立恋爱关系、未共同居住的情况下多次收取莫某景财物,仅一年时间内收取财物金额就超过450000元,明显超出男女双方日常交往时礼尚往来的合理开支范畴,基于公平原则,综合考虑莫某景、温某锜双方的工作收入、支付款项目的、用途、莫某景近亲属生活情况等因素,除1314元、520元、521元、5200元、13145.20元等含有谐音表达特殊意义的款项及转账时明确表示自愿赠与的金额外,一审法院酌情认定温某锜应返还莫某景340000元,对莫某景请求超出的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另外,莫某景主动为温某锜购买肖邦手表一只、金手镯一个,显然具有博取温某锜表达爱慕的表现,庭审中温某锜表示金手镯已经熔掉重造,已无返还的可能性,故一审法院酌定温某锜向莫某景返还肖邦手表。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一审查明事实,在2023年1月至2024年1月期间,除有争议款项外,莫某景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向温某锜转账合计432871.19元(163988.88元+102628元+166254.31元)。在一年时间内,莫某景多次向温某锜所转款的金额明显超出男女日常交往礼尚往来的范畴,属于大额赠与。虽然双方在成立赠与合同之时没有明示,但是结合双方聊天记录可知,莫某景的赠与行为暗含了对双方确立恋爱关系的期待,是莫某景赠与的目的,即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实际上附解除条件,自条件成就(双方不能确定恋爱关系)时赠与合同失效,受赠人应当向赠与人返还相应的财产。其次,虽然莫某景向温某锜出具了《自愿赠与承诺书》,但是从深层次的原因分析,莫某景此举仍是为了表达对温某锜的爱慕,希望与温某锜建立恋爱关系。再次,温某锜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树立正常的婚恋观,在男女双方日常交往过程中,对一方的赠与始终保持谨慎的态度。本案中,温某锜应当意识到莫某景向其多次、大额赠与钱财,给付礼物,是希望以此获取其好感,进而与其建立恋爱关系,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而温某锜二审陈述其一直认为与莫某景三观不合,未接受过莫某景的追求,但却持续接收对方赠与的大量财物,已违背男女正常交往中的善良风俗。最后,温某锜通过中断与莫某景联系的行为,明确表达了其拒绝与莫某景建立恋爱关系的意思表示。在此情形下,莫某景无法实现其恋爱目的,解除条件成立,温某锜无偿收益的状态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其理应返还,否则有违公平原则。结合双方工作收入、支付款项的目的、用途等因素,在扣减部分具有谐音表达特殊意义的款项以及转账时明确表示自愿赠与的金额外,一审法院酌定温某锜应返还莫某景34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至于莫某景向温某锜赠送的肖邦手表、金手镯,因价值较大,显然也是为了博取温某锜的好感,表达爱慕。因温某锜庭审陈述金手镯已熔掉重造,已无返还可能性,一审法院酌定温某锜向莫某景返还肖邦手表,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二、

恋爱期间经济往来返还的情形

(一)附解除条件的赠与

恋爱期间的大额赠与,若金额明显超出日常情感表达范畴,且款项用途备注备注或双方聊天记录中体现出指向共同生活或缔结婚姻目的等内容,法院通常将其认定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一旦双方分手或结婚目的落空,解除条件成就,受赠人应当返还相应款项。反之,诸如“520”“1314”等具有表达爱意的小额转账或其他小额消费支出,法院通常认定为是双方为促进彼此感情而相互赠与的正常社交行为,视为一般性赠与,不予返还。

  案例一:周某、吴某赠与合同纠纷

【案号】(2025)粤19民终5564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本案中,吴某与周某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超出五千元(含五千元)的转账,虽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以缔结婚姻为条件,但结合双方转账金额、款项用途备注及资金流向等客观事实,足以认定该赠与行为隐含了以共同生活或缔结婚姻为条件的真实意思表示。周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及银行转账的款项中,单笔超过5000元的转账累计达780500元,且备注内容包含“建房基金”“储备粮”“购车款”“还房贷”等明确指向家庭共同财产积累或重大生活支出的表述,该金额规模与备注性质明显超出恋爱期间表达情感的一般性赠与范畴,符合以稳定共同生活或缔结婚姻为预期目的的附条件赠与特征。故,案涉超出五千元(含五千元)的转账行为应认定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所附条件为双方共同生活或缔结婚姻。


  案例二:罗某、张某合同纠纷

【案号】(2024)粤0306民初40293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款项部分是其向被告出借的款项,部分是其以结婚为目的对被告的赠与,因此,本案涉及的款项不仅是民间借贷,还包括附条件的赠与,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不足以涵盖其诉求,本院变更案由为合同纠纷。

关于赠与部分,原告主张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被告支付款项共计200303.51元,并承担了双方恋爱期间的共同消费费用16282.93元及被告的电话费、油费、物业费、购物、医疗等费用67251.78元,被告承诺还款。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在双方交往过程中,被告曾表达出“一定娶你回家”“初心就是娶你做我妻子”,表明原告之所以愿意向被告转款并承担修车、买烟、伙食费、小孩生活费、购买生活用品等费用,是希望与被告缔结婚姻关系,即相应的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原告向被告赠与的大量钱财,已明显超出情侣之间日常情谊交往的范畴,带有为今后共同生活作打算的意思表示,即原被告之间成立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在双方当事人感情破裂后,赠与合同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故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相应的赠与款项。鉴于原告主张的款项比较琐碎,有数百笔之多,难以逐笔认定款项的性质,本院结合原告主张款项的用途,基于公平原则,酌定被告返还原告赠与款项100000元。


  案例三:王某广、崔某心返还原物纠纷

【案号】(2025)津02民终2247号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关于2024年2月至2024年4月期间赠与给崔某心的物品及款项是否应予返还的争议焦点,根据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崔某心明知王某广抱有与其恢复恋爱关系和结婚目的而赠与财物,却刻意隐瞒已与案外人订婚、即将结婚的事实收取王某广财物,明显违反道德规范,一审判决认定该赠与行为系以特定身份关系和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现条件未成就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崔某心应予返还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返还的具体财物,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和公安机关询问笔录等证据可以证明崔某心在此期间收到王某广赠与的奢侈品钱包、周大福项链1条、20,000元现金红包1个及微信转账2,250元,一审判决返还原物,如不能返还按价值折价补偿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虽然崔某心对于某收到的奢侈品钱包是否为王某广购买的案涉钱包及20,000元现金红包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王某广主张在2024年5月另行赠与崔某心现金10,000元应予返还的上诉请求,王某广向本院提出律师调查令拟调取其从银行提取现金和崔某心同一时间段存入现金的冠字号进行比对以查明该项事实,但根据银行回执显示该信息无法调取,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王某广主张的该项事实,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二)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

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如已婚者向第三者赠与财物以追求或维系婚外情,此时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无效,赠与人的配偶有权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又如受赠人明知无法建立恋爱关系仍收受大额财物,此时赠与行为亦属无效,受赠人应返还财物。具体而言,受赠人已有固定恋爱对象或婚姻关系,仍接受追求者的大额赠与,法院可能认定其行为违反公序良俗,支持返还。即便赠与人知晓对方已婚,也不影响法院对受赠人返还义务的认定——因为法律不保护建立在不正当关系之上的财产赠与行为。

  案例:周某、曾某赠与合同纠纷

【案号】(2025)黔01民终2288号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周某与上诉人曾某恋爱期间的赠与款项是否应当予以返还以及若应返还则应当如何确定返还金额。

经查,周某与曾某恋爱期间直至双方分手时,曾某仍在婚姻存续期间,因此双方建立的关系为不正当的恋爱关系。在此期间双方存在紧密的经济往来。一般而言,男女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应当综合考虑双方恋爱过程、财物的价值以及各自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来区分是一般性的恋爱赠与,还是以某种目的或条件为前提的赠与。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互赠未超过合理范围的财物应认定为一般馈赠,该部分馈赠一旦将财物交付,赠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非法定情形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物。对于金额较大的财物赠与,双方在成立赠与合同时虽没有明示,但双方都明白这种馈赠行为暗含了双方将来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并非单纯以无偿转移财产权利为目的,即这种特殊形式的赠与应认定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目的无法实现时,解除条件成就,赠与合同随之解除。

本案中,双方从2019年6月26日至2024年6月3日期间,周某与曾某相互转账80笔,从转账的金额、用途来看,多数超出了一般馈赠的范围。其中包含“13.14”“520”“5200”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款项,应视为双方表达爱意的赠与,但此类金额的一般性赠与应当建立在健康、单纯的感情之上。

曾某作为有夫之妇,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与周某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是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是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亦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该关系是不被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客观上,周某的赠与行为也无法实现与被告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之目的。周某与曾某基于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不正当男女关系而自愿给予对方金额较大财物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基于该种不正当的关系取得的财物没有合法根据,故双方均应当予以相互返还所收款项。曾某称周某自始知晓曾某的婚姻状态,但曾某作为有配偶一方对其所主张的该事实,并未举证证明,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纳。曾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不正当男女关系获得他人的金额较大财物赠与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占有该财物无合法依据,依法应予返还。


(三)不当得利的返还

恋爱期间的不当得利返还,系属给付型不当得利。首先要求给付行为具有“双重目的性”:即给付方主观上具有明确的给付意愿,且该给付旨在实现特定的法律关系或情感目的(如维持恋爱关系、促成结婚或共同生活)。其次,当双方恋爱关系终结,该给付所依赖的基础目的已无法实现,受赠人继续持有款项没有法律根据,构成不当得利。此时,受损失的一方有权请求返还不当利益。法院通常会结合转账金额是否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如短期内大额转账)、双方交往时间长短、款项用途等因素综合判断。若给付金额显著超出日常情感表达的合理范畴,且关系迅速终结导致给付目的落空,则法院倾向于支持不当得利返还请求。

  案例:高某与刘某不当得利纠纷

【案号】(2022)京03民终1360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恋爱期间双方基于感情及信任,对金钱往来性质及目的往往难以言明,但双方在进行交往的过程中以不同目的支付或接受款项,并非单纯以无偿转移财产权利为目的。对于恋爱期间的生活支出或者在特殊节日为表达爱意给付的小额款项,可以认为是双方为促进彼此感情而相互赠与的正常社交行为,法律不应当过度干预。本案中,涉案钱款的给付发生在刘某、高某恋爱期间,双方均认可转款事实。刘某、高某于2018年7月份正式确立恋爱关系,2018年9月8日刘某就以转账的方式向高某给付高达50万元的钱款,双方仅交往两个多月就有如此大额款项的往来,不应简单认定刘某的给付行为是为表达爱意的无偿赠与,应当认为刘某的给付行为是以维持双方的恋爱关系或刘某所称的结婚为目的,现双方恋爱关系已结束,结婚亦不现实,刘某的给付目的已不能实现,高某自然也无合法理由继续持有该笔款项,依法应当予以返还。


(四)民间借贷关系

若主张恋爱期间经济往来为借贷关系,法院通常以是否有书面约定、追款记录、还款承诺等完备证据为核心要件。需重点提示的是,法院会剔除“520”“1314” 等具有特殊爱意表达的赠与款项,并结合款项金额、当事人经济能力、资金实际用途,精准认定真实借款本金及借款人应依法履行借款返还义务。

  案例:吴某、滕某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23)粤01民终20411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上诉人虽坚持认为在被上诉人向其支付的款项中仅有6万元是借款,其余款项是双方同居期间被上诉人应支付的房租、生活费等,但首先,涉案相关款项支付时并未写明付款用途为房租或生活费,而在双方分手后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反映在双方同居期间各自均有支出,特别是在2022年1月21日双方对话中,在上诉人提及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吃住了9个月时,被上诉人回答“那我帮你做事没有?从认识到现在,请吃饭,不是钱,你好意思和我算吃住,我不找你算这个那个算对得起了”,而上诉人没有进一步反驳。这说明双方在恋爱期间互有支出,双方并未就此进行核算,本案争议的款项应不包括该部分内容。其次,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非财力、收入丰厚之人,上诉人认为转款几千或一万多不应认定为大额,与日常生活经验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因此,一审法院将明显金额较小或带有明显赠予性质的转款剔除后,结合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被上诉人追款、上诉人承诺还款的交谈内容,综合认定涉案有关转款的性质、金额等,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上诉人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作者简介

颜宇丹

广东丹柱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



中国政法大学在职法学博士,深圳市首届优秀女律师、深圳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首届听证员、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十届宣传委员会副主任、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第十一届中小型律师事务所发展与指导工作委员会委员、实习律师面试考官,深圳市工商联法律服务专委会委员、深圳市龙岗区民营企业商会副会长,深圳电视台、深圳广播电台嘉宾律师,中国法制出版社特约作者,《深圳律师》杂志编辑。著《婚房保卫战》(第一部、第二部)、《房地产纠纷案例述评:类案裁判规则深度分析》(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等书。撰写专业论文数百篇并发表,受各类媒体采访数百次。       

个人擅长房地产工程领域、民商事经济案件、公司各类诉讼及非诉业务、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及代理刑事被害人控告追赃等。执业十余年来,主办和参办上千起诉讼及非诉业务,办理了一些行业内具有代表性的成功案例,在业界具有一定知名度和良好口碑。作为指导老师培养实习律师及在校法学生20余名,带领的主任团队实力派组合,多领域并举,各有所专。



图片

作者简介

杨冬萍

广东丹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广东丹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法学学士,在校期间参加过第六届“天欣杯”中国裁判文书写作大赛、2023年广东省科技创新战略计划(攀登计划)、第十七届“挑战杯”广东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等竞赛活动,并荣获多项省级荣誉。专业学习上获校学业奖学金一等奖、校三好学生。

“一切皆有法,一切皆有度”


阅读18
分享
写下您的评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