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贾明军 袁芳
引子:
离婚协议墨迹未干,债权人已来敲门

2025年深秋,42岁的小花站在法院立案庭外,手中两份文书构成了一组刺眼的资产负债表:左边是离婚协议下“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条款,右边是债权人“宏图科技”(化名)提起的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状。前者的资产端指向3套房产、数千万元股票;后者的负债端关联一份1亿元的企业连带担保债务。
这笔账,小花算不明白——出轨、感情破裂、多分财产补偿,这些在婚姻法层面的正当理由,在债权法语境中为何突然疑拟失效?
从法律角度看,这场纠纷的实质是三个关键时点的现金流错配:债务形成于2023年(大强签署的《连带担保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发生在2025年初,债权追索则于2025年9月全面启动。时间线上的高度重叠,使债权人自然形成了“恶意逃债”的合理怀疑,于是来打离婚协议的撤销权之诉。有律师分析指出,根据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三条,债权人有权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影响其债权实现的财产分割条款,法院在审查时应综合考量财产整体分割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而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在接受采访时曾特别强调,离婚协议并非一定要均等分割,不能简单以不均等分割就认定损害债权人利益,需严格把握撤销标准。
小花的困局在于:分割后大强名下几乎无可供执行的偿债资产,客观上债权人的债权确实无法实现。这背后折射的是中国创业家庭普遍存在的结构性风险——当企业融资杠杆与家庭资产负债表深度绑定,离婚协议中的倾斜财产分割究竟是合理补偿还是恶意转移,在法律上已不再是非黑即白的问题。
一、债务溯源:
连带担保的“无限杠杆”陷阱

从财务结构分析,大强2023年以个人信用为“宏图科技”签署的连带担保协议,本质是一笔高杠杆的“表外负债”——不在家庭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却以家庭全部资产作为隐性抵押。数据显示,80%以上的中国民营企业创始人会以个人或家庭资产为企业融资提供担保,这类担保的风险敞口往往远超企业净资产,形成典型的“收益有限、风险无限”不对称格局。
连带担保的“无限责任”特性意味着:即使宏图科技破产清算,债权人仍可向大强追索全部1亿元债务。更有甚者,还会要求企业家的妻子,也一并签署连带担保协议,以更进一步绑定风险。对于创业家庭而言,这相当于将家庭资产负债表与企业经营深度绑定——企业盈利时,收益归股东;企业亏损时,风险由家庭承担。而小花作为全职主妇,十余年未参与丈夫的生意决策,却在债务追索中被推至风口浪尖,这正是家企资产混同带来的系统性风险。
某省政协委员胡先生在2026年初提出,金融机构普遍推行的“连坐式担保”已成为制约民营经济活力的突出障碍,建议将“是否强制无关家庭成员提供连带担保”“是否过度依赖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纳入信贷业务合规性检查的核心指标。但在此之前,无数创业者家庭已为此付出了代价。
二、财产分割博弈:
离婚协议的法律与财经双重考验

小花和大强的离婚协议,小花分得了大部分财产,小花的困境在于:大强的担保债务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且分割后大强几乎无财产可供执行。对此小花的抗辩核心是:财产分割倾斜是基于大强的过错补偿。这一主张能否成立,成为案件胜负手。
根据最高法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离婚时一方存在过错,另一方可依法多分财产,但该分割需以“不损害债权人利益”为前提。离婚协议是否侵害了债权人利益,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综合考量三个维度:债权形成时间是否早于财产分割、财产分割比例是否显著失衡、分割行为是否导致债务人丧失/部分丧失清偿能力。
2025年1月,最高法相关部门负责人就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答记者问时,明确回应,夫妻以一方名义对外负债后,通过离婚方式将全部或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未负债一方,使负债方偿债能力降低,这种行为是不诚信的,法律坚决予以否定。但答记者问同时也指出,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往往会考虑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不能简单以不均等分割就认定损害债权人利益。这意味着,小花能否胜诉,关键在于她能否举证证明多分财产未超出合理补偿范围。
律师从家庭财富管理角度看,小花与大强的离婚协议存在致命缺陷:未区分“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边界,且未对财产分割的补偿性质进行明确量化。首先,双方并非去区分哪些是小花、大强各自的个人财产,哪些是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于个人财产,如果离婚时分配给另一方,这在法律上将会被认定为是“赠与”,而夫妻共同财产全部给予其中一方,这才是“共同财产分配”,两者在撤销时也是有显著的法律上的区别的。其次,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自的分配比例到底是多少?即便是过错补偿,也应当有个度,正如前述的66号指导案例,该案例中被转移财产部分,最终法院按照67%对33%来进行分割。如果双方在离婚中也有类似过错补偿,那么也要有个合理的比例,若是100%全部归属于无过错方,则明显超出了限度。据笔者的司法实践经验,一般过错方(叠加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出轨过错、转移财产过错等)少分的财产比例,通常在10%-15%的比例。也即,无过错方能够分到60%-65%的共同财产金额,尚属于合理范围。若是超过这个比例,则有不合理的风险。在小花案中,双方的财产几乎都是婚内获得的夫妻共同财产,没有一方个人财产。而大强若将90%以上的核心资产都放弃给妻子,导致自身偿债能力完全丧失,这在法律上确实大概率构成了“不合理转移”。
三、小MB腾案:
创业家庭债务风险的标志性判例

小花的遭遇并非孤例。2014年,小MB腾创始人李先生去世后,遗孀金女士被判决在2亿元范围内承担丈夫生前签订的对赌协议所产生的担保债务——即便金女士抗辩称自己并未参与公司经营、未在担保协议上签字,且对担保债务毫不知情。
该案的核心事实脉络如下:2011年,见金(化名)文化基金向小MB腾投资4.5亿元,与小MB腾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先生签订《投资补充协议》,约定若目标公司未能在2013年12月31日前实现合格上市,投资方有权要求回购股权,李先生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13年小MB腾未能实现IPO,2014年1月李先生突然去世。2014年10月,见金文化基金提起仲裁,2016年2月,仲裁裁决金女士作为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但并未对涉案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进行认定。2016年10月,见金文化基金进一步起诉涉案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2019年10月,北京高院二审终审判决认为涉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金女士在2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金女士的上诉理由与小花如出一辙:“当年的‘担保协议’,我没有签字,巨额的投资款项,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我甚至都没有持有过公司的股权,这一切为什么要我来承担?”但法院认定,金女士参与了公司的共同经营,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经营所负债务。
小MB腾案与小花案的核心共性在于: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承担的企业债务,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属于共同债务。而企业主的配偶即便未直接参与经营,若享受了企业经营收益(如家庭消费、资产增值),仍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受益”,从而承担连带责任。
从司法数据看,这类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近三年来,全国法院审结一审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每年约200万件,其中离婚纠纷案件过半,财产分割矛盾高发地为《民法典》确立了“共债共签”原则,但对于企业主家庭而言,债务风险仍未完全隔离——债权人只需证明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有“共同收益”,即可突破“共签”要求。
四、三重法律防线:
撤销权之诉、共同债务之诉与财产分割诉讼

小花面临的是一套层层递进的法律博弈,而非单一诉讼。
第一重:债权人撤销之诉。 这是小花面临的首要关卡。债权人“宏图科技”的核心主张依据的是《民法典》第538条——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三条并非重新创设一项特殊的撤销权,而是明确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538条、539条的规定。
败诉风险主要源于三点:债务形成于双方离婚之前、客观上财产分割导致债权无法实现、小花无法证明双方的财产分割未失衡。对此,“翻盘”的重点在于,小花能够重点举证两项事实:一是分割的资产中包含其婚前财产或个人劳动所得(非夫妻共同财产),即降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份额;二是大强在婚姻存续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转移资产,大强名下有隐匿的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并未进一步损害债权人利益。
第二重:共同债务之诉。离婚协议撤销,只是第一步。正如前述小MB腾案一样,债权人在突破第一道防线的基础上,可能还会进一步提出共同债务之诉,要求小花连带承担。此两者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如果只是撤销了离婚协议,小花至少还能分到一半的夫妻共同财产,她自己的一半财产还有保全可能,只需要大强的一半财产被拿去偿债。但如果大强的债务进一步被认定为是大强和小花的夫妻共同债务,则小花的一半财产也将被拿去偿债,真变成了倾家荡产。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2015]民一他字第9号)中明确:“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但需要注意的是,该批复仅为个案批复,尽管具有参考意义,但是本质上并不具有等同于司法解释的效力。
第三重: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执行异议之诉。 当离婚协议被撤销,夫妻共同财产需重新分割。此时,小花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也可以单独去提出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以重新计算自己的共同财产部分。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法院将综合考量双方对家庭的经济贡献(全职主妇的家务劳动需折算为经济价值)、大强的过错程度(出轨、隐瞒债务等)、债务的性质(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分割比例多为6:4或7:3(过错方少分)。
五、创业家庭的财富防火墙:
三道防线构建资产隔离

小花的遭遇为千万创业家庭敲响了警钟。从财经专业视角,家庭资产与债务风险的隔离需构建三道防线:
第一道:事前隔离——物理切割。 设立家族信托是核心工具。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债务,即便企业破产,信托资产仍受保护。国内家族信托资金门槛通常1千万元起,资产隔离功能强大,能严格区分个人与企业资产,防范债务、婚姻等风险。此外,合理架构下配置的保险工具或可保留家庭基本生活保障。在企业融资环节,应避免签署“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可约定担保限额或要求企业提供反担保。
第二道:事中防范——财产约定。 签订婚前或婚内财产协议,明确约定“一方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为个人债务”,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此类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时若因一方过错多分财产,需在协议中明确补偿依据、金额计算方式,并保留过错方承诺书、财产估值报告等证据,避免被认定为“不合理转移”。
需要注意的是,夫妻财产约定不能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对债权人一般不产生约束力,除非债权人事先知晓该约定,而这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少见。
同时,如果婚内或婚前财产约定已实际履行,夫妻双方债务相互隔离,且男方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也存在不被认定为共同债务的可能,但这类情况在实践中同样不多见。
第三道:事后应对——协商与区分。 债务发生后,优先协商债务重组,参考相关案例与债权人协商分期偿还、利息减免,保留家庭基本生活及子女教育支出。同时,及时梳理名下资产的来源(婚前/婚后、个人/共同),对个人财产部分提出执行异议。主动配合执行的债务人,获得债务减免的概率通常远高于消极抵抗者。
在笔者代理的案件中,不少当事人抱有侥幸心理选择缺席判决,结果反而承担不利裁决,后续往往需付出更大代价弥补,得不偿失,因此无论男方还是女方,都切勿缺席判决。
结语:杠杆有边界,责任需敬畏

小花的遭遇令人唏嘘:十几年家庭付出,最终可能因丈夫的一次担保决策付诸东流。但这场危机也揭示了一个朴素的财经真理:家庭财富的安全,既依赖于婚姻的信任,更取决于风险防控的理性。
对于创业者而言,激进扩张时需铭记:企业的杠杆不应由家庭承担。有观点建议,或可从金融监管、司法解释疏导、金融创新三大维度协同发力,逐步降低对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的依赖,引导金融机构回归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
法律的终极目标不是惩罚,而是平衡。小花的案件尚未宣判,但无论结果如何,它都为千万家庭敲响警钟:在经济下行周期,创业需谨慎,担保莫轻率,婚姻中的财产规划,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家人的守护。毕竟,真正的家庭财富,从来不是账面的数字,而是风雨来袭时,彼此无需为债务所困的安稳。

作者介绍
袁芳律师,中伦律师事务所非权益合伙人,执业领域为税务和财富规划、诉讼仲裁。
袁律师有多年向私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具有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并且能够用中、英双语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服务。袁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主要包括婚姻、继承等家事案件的诉讼和非诉讼服务,袁律师尤其擅长处理有涉外因素和涉及股权/股份分割的婚姻与继承案件。袁律师同时还为私人客户提供财富安全、财富传承的规划建议。
联系邮箱:janeyuan@zhongl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