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男谎称离婚与前同事恋爱,女方查证对方从未离婚致抑郁花费近2万元,法院:向女方支付赔偿金

2026-04-23

转载自:法治时报 家事案例中心-家与家





本文转载自法治时报。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九派新闻,审校:曹飏,编辑:黄琼珠,审核:敖坤、吴岳慧。

在婚恋交往中隐瞒自身已婚事实,以“单身”身份欺骗他人建立恋爱关系,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故事

顾某(女)与罗某(男)原为同事,2018年相识后,罗某多次向顾某表白请求确认关系,顾某因知晓罗某已婚而明确拒绝。2023年8月,罗某再次联系顾某,谎称自己已办理离婚手续,恢复单身状态,并不断示好追求顾某。在罗某的反复承诺下,顾某与其建立了恋爱关系。期间,顾某曾多次要求罗某出示离婚证,但均被罗某拒绝。


后顾某经查证得知,罗某始终处于已婚状态,从未离婚。顾某因此遭受严重精神打击,产生抑郁症状,并为此支付了近两万元心理咨询费。


为挽回损失,顾某诉至法院,主张罗某故意隐瞒已婚事实欺骗感情,给其造成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请求法院判令罗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经济损失。


罗某辩称,顾某未提供心理抑郁诊断证明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精神损害。

法院审理

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争议焦点为:罗某是否应当赔偿顾某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恪守承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显示,罗某在双方交往过程中存在故意隐瞒婚姻状态的主观过错,其行为违背诚信原则,侵害顾某的人格尊严。罗某虽主张顾某自始知晓其婚姻状态,但结合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来分析,一是罗某曾在重新联系上顾某后谎称已离婚,骗取顾某的信任后与之确认恋爱关系;二是双方在重新联系上后,仍多次围绕罗某的婚姻状态产生争议。故罗某隐瞒婚姻状态、虚构离婚事实的欺诈性行为与双方恋爱关系建立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顾某出于对罗某关于婚姻状态虚假陈述的信赖,作出情感投入,在知悉罗某婚姻状态未变更后,产生心理创伤并接受心理咨询治疗,其提交的咨询记录、费用凭证及持续性沟通记录等证据,能够证明其精神损害等损失与罗某行为之间的时序关联与逻辑对应。该损害结果与罗某的过错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罗某向顾某支付赔偿金。该判决已生效。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九派新闻

审校:曹飏

编辑:黄琼珠

审核:敖坤 吴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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