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中院法官:婚姻财产给予纠纷目的性扩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思辨与建构

2026-04-25

转载自:小军家事 家事法苑


北京二中院法官:婚姻财产给予纠纷目的性扩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思辨与建构


原文标题:北京二中院法官:婚姻财产给予纠纷目的性扩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思辨与建构

作者:马巍、王苏姗

来源:小军家事微信公众号,2026年4月16日

出处:北京二中院金色天平

原始链接(点击本文左下角“阅读原文”可进入原文界面):

https://mp.weixin.qq.com/s/0fkG7vt5xCAlH-zOld3WlA



编者说:

闪婚闪离、父母出资购房、夫妻间大额赠与等引发的婚姻财产给予纠纷,既关乎个人合法权益,也牵涉家庭团体利益,是司法实践中亟待破解的难题,因此,北京二中院法官立足《民法典》立法意旨,深入思辨情势变更原则的目的性扩张适用,系统建构了对应的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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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闪婚闪离、父母出资购房、夫妻间大额赠与等引发的争议广受关注,背后是对传统家庭观念、伦理道德甚至是朴素公平正义观的触动。如何平衡保护个人合法权益和家庭团体利益,引导家庭成员妥善处置在组建、维系家庭过程中涉及的财产问题,让婚姻“始于爱、归于礼”,是亟待解决的司法课题。


一、婚姻财产给予

纠纷的裁判难点


“婚姻财产给予”是指夫妻或准夫妻一方(含该方父母)将其个人所有财产无偿转移给另一方所有或约定双方共有,即基于成立婚姻关系而发生的财产给予行为,为避免与普通赠与行为混淆,本文参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5条关于夫妻间给予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的规定,使用“给予”一词以便区分。司法实践中,婚姻财产给予纠纷主要存在三方面难点:

一是如何认定给予行为的性质。如果父母出资购房,在何种条件下认定为借贷,在何种条件下认定为赠与。

二是如何适用赠与相关的规则。如果将夫妻间财产给予行为认定为赠与,进一步认定是普通赠与,还是附条件赠与。

三是如何确定补偿金额的多少。如果认定被给予的财产需返还,一方是否需要向另一方补偿,以及补偿金额在酌定时,裁量的因素和依据是什么。


二、目的性扩张适用

情势变更原则的思辨


我国是成文法传统国家。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时候,就需要按照一定的方法论,寻找到可得裁判的依据。找法的方法包括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法律漏洞补充方法和不确定的价值补充方法。在尝试解决婚姻财产给予纠纷中,找法的过程如下:


(一)现行法律未直接提供婚姻财产给予纠纷解决规则


婚姻财产给予,因既涉婚姻又涉财产,故兼备身份性和财产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并未针对婚姻财产给予行为作出规范。与纯粹无偿性的赠与、单纯金钱往来的借贷不同,婚姻财产给予还蕴含着复杂的情感伦理考量,实质系双方基于婚姻关系对财产利益所进行的动态平衡安排。具言之,婚姻财产给予并非受予方不负任何对待给付义务的单务合同,而是以婚姻关系的缔结与维系为隐性对价,承载着给予方对双方关系长远稳定的合理期待。因此,婚姻财产给予所追求的物权变动意思与身份变动相关联,径直以赠与或借贷规则予以调整,极易导致双方利益失衡。


(二)目的性扩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符合立法意旨


《民法典》第533条所规定的情势变更原则是契约严守原则的例外和修正,意在通过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以实现公平原则。婚姻财产给予纠纷中,在男女双方分手或离婚的情形下,“无偿给予”的交易基础发生根本性变更,给予方所期待的默示目的完全无法实现,若继续维持原有的财产给予协议将有显失公平之虞。在法律漏洞填补方法中,目的性扩张方法系根据立法目的将该法律规则的适用范围扩张到该法律规则文义本不调整的某些类型案件,可以实现跨案件类型适用。通过目的性扩张,可以使情势变更原则的立法意旨覆盖到婚姻财产给予纠纷解决之中。


(三)目的性扩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具备立法上的授权


“参照适用”是为了达到法典内部各规则间的相融相通,立法者为预先填补文本法律漏洞而采取的一种技术手段。《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464条第2款规定,婚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在没有涉及该身份关系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规定。婚姻财产给予协议以身份关系为纽带,以财产关系为内容,符合“身份关系协议”的内涵要求。鉴于上述条款允许身份关系协议参照适用合同编规则,当婚姻财产给予协议从缔结到履行过程中发生重大情势变化时,可通过目的性扩张参照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以妥善处理此类纠纷。


三、目的性扩张适用情

势变更原则的规则建构


在婚姻家庭场景的无偿转让中,往往存在相关意思表示阙如、不明等难以查明的现象。夹杂着“情分”“面子”等因素,很难有客观证据佐证主观真意。婚姻财产给予纠纷目的性扩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对于没有明示给予行为中财产部分是赠与或者借贷的,当符合“婚姻”情势变更要件时,无需各方提交“真意证据”,而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判断其所处情势,进而合法合理合情解决纠纷。


(一)构成要件


参照《民法典》第533条规定,情势变更原则包括五项构成要件,运用目的性扩张方法同样可以得到在婚姻财产给予纠纷中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基本要件。

一是婚姻财产给予客观基础丧失。合同领域的“情势”指缔约的客观环境,婚姻财产给予的“情势”则是婚姻关系的存续与情感维系。双方分手、离婚等情形,导致财产给予的伦理与情感基础完全灭失,等同于合同基础的根本性变更,满足情势变更的事实要件。

二是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财产给予协议。合同情势变更要求“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婚姻财产给予的特殊性在于,婚姻关系持续是财产给予的隐性对价,即便财产已实际交付,受予方仍负有维系婚姻、共同生活的隐性对待给付义务,协议始终处于未完全履行完毕状态,符合情势变更的时间要件。

三是感情破裂为双方不曾期待。合同领域“不可预见”是核心要件,婚姻领域中,男女双方以长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缔结婚姻,感情破裂并非订立协议时的期待结果。这种“不曾期待”与合同“不可预见”的立法意旨一致,通过目的性扩张可类推适用。

四是感情破裂不可归责于任一方。合同情势变更要求客观变化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婚姻领域中,因三观不合、生活习惯差异、家庭矛盾等非过错事由导致感情破裂,均不属于《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的法定过错情形,可认定为不可归责于双方,满足该要件要求。

五是继续履行原协议显失公平。婚姻关系破裂后,财产给予的目的无法实现,双方利益严重失衡,若强制维持原给予效果,将导致给予方财产权益受损、受予方不当获利,符合情势变更“显失公平”的核心适用条件,需司法介入调整利益平衡。


(二)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典》第533条,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运用目的性扩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在婚姻财产给予纠纷中可以实现三个类似的法律后果。

一是重新协商。鼓励双方在感情破裂后就财产给予问题重新磋商,再交涉义务属于不真正义务,违反该义务无需承担民事责任,旨在引导当事人理性解决纠纷。

二是变更协议。法院应优先选择变更协议,调整给付金额、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内容,在公平基础上维持协议效力,坚守合同严守原则,实现利益再平衡。

三是解除协议。若给予方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继续履行给予义务将导致其生活陷入困境,可依据公平原则解除给予协议,保护给予方基本生存权益。

(本文获评全国法院第三十七届学术讨论会三等奖,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因篇幅限制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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